孔子伦理思想的双重性及其冲突与调和(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叶公选择的这个“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显然是居于“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的交叉点之上的:假如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做儿子的应当怎样对待这件事呢?你怎样去处理自己理论体系中“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的这种冲突与矛盾?
  面对叶公的诘难,孔子的回答是明确而坚定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孔子的这种对自己伦理思想中内在冲突的处理?
  第一,我们认为,孔子的这种处理是一种“对内在矛盾冲突的外在调和”,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因为在“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上,孔子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首先,在道德判断上,孔子给予了“泛爱”原则或普遍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子为父隐”正是以承认“其父攘羊”这件事的不道德性即以承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泛爱”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为前提的。不然,儿子为什么要为父亲隐瞒呢?儿子为什么不到处去张扬此事或者与别人、官府辩理呢?其次,在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上,孔子却给予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判断主体应当怎样行动的问题上,孔子又回到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的立场之上——由于“攘羊者”是“父亲”,因而,只要扪心问一问自己心中的自然情感,你当然知道应当怎样做了——“子为父隐”。由此可见,在对“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中,孔子既没有因为肯定“亲情”原则而完全否定“泛爱”原则,也没有因为肯定“泛爱”原则而完全否定“亲情”原则,而是同时给予两者以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说,在面对自己伦理思想中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之间的冲突时,孔子实际上是试图寻求一种冲突中的平衡,从而使两方面能够相互调和、彼此共存。
  第二,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可以清楚地见出。因为,在道德评价方面,孔子并不认为儿子应当与别人有什么区分,但是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方面,孔子却把儿子的行为与一般人的行为区分开来了。前面所持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态度,而后面所持的却是一种宗族主义的态度,两者在逻辑上并不是可以一以贯之的。既然在道德判断时我们应当依据普遍主义的原则,为什么在行为上我们不应当贯彻它呢?在别人偷了我的羊时,我希望有人把他指出来,那为什么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不能把他指出来呢?所以,这里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明显地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脱节或断裂。这就是说,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
  第三,这种处理方式,作为一种外在的调和,对于孔子的伦理理论来说,既是可行又是必要的。其一,如前所说,孔子“仁爱”伦理思想中这两种不同的原则和理念是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哲学立场的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相互推演的关系,因而这种“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一种逻辑悖论。既然如此,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就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也就是说,孔子的这种具有双重性结构的伦理思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允许通过一种外在的手段使之得到调和,即使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得以同时而并存。其二,在区分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基础上对自己的伦理思想的内在冲突进行一定的调和,对于孔子的道德理论而言,是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假如不把这两种原则和理念调和在一起,孔子的伦理理论就会因它的双重性而撕裂——要么陷入宗族主义的泥坑,从而失去伦理理论所必要的普遍性的素质和特征;要么沦为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使自己的伦理理论因失去现实社会的依托而丧失生命的活力;要么就不得不因内在的矛盾而从根本上取消。在这里,孔子是把道德判断的一般与判断之后的行为的具体区分开来,既肯定了道德判断的一般性要求,又肯定的道德生活中具体行为的特殊性要求,从而使孔子的道德思想既具有了伦理理论所应当具有的一定的普遍性价值,也保证了它在实践上的一定的可行性。事实上,在自己思想中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相冲突的时候,孔子的这种调和方式,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的。所以,正是这种调和,使得孔子的伦理思想在保持自己普遍性理论价值的前提下具有了强大的现实生命力。实际上,这就是孔子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能够为当时社会所选择,并最终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伦理理论流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具有双重的道德原则——“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和双重的价值理念——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哲学立场之上,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所以,在社会道德生活的运用中,两者必将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孔子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使这种矛盾与冲突得以调和的。正是这种外在的调和,成就了孔子伦理思想的时代意义和价值。但是,也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出孔子伦理思想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其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它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性之上。这说明孔子的伦理思想在逻辑上是不能统一的,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孔子所持的自然情感主义的道德根源论,从根本上讲,是站不住脚的。其理论的局限性则正表现在成就其理论的时代意义和价值的外在调和方面。正因为这种调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所以,它也只能在封建宗法主义时代表现出自己的生命力。当那种以家族为主要构成单元的封建宗法社会形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浪潮下被冲毁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就必然成为一种被否定或被超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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