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乎与印度吠陀学派所说一样,都是“有伦生于无形”、“精神生于道”,“形本生于精”,“万物生于形”等等。老子觉得孔子始终“不得道”,是因为他因守“六经”而不知“六经也,先王之陈迹也” 度然是陈迹,就已经不是“道”了。人走过之后,留下的足迹,那只是道的一种形态——走出来的路,而不是道本身。孔子经过三个月思考,终于悟出老子的意思,“复见(老子)曰,丘得之矣。”孔子的理解是什么呢?“久矣,夫丘不与化为人。不与化为人,安能化之。”老子回答:‘‘可。丘得之矣。”在我看来,这就是后来禅宗所谓:“扭水砍柴,无非妙道”的意思。也就是佛陀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关键——The Go1den Means(中庸之道),即在具体环境和条件下把握最为合适的行为分寸。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化”的意思。我愿意与读者求教这是否也是吠陀学派所理解的Ritam。
[33]吠陀学派影响到后来的佛陀,形成“涅槃”的思想。在涅槃状态中没有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区分,没有心物之分。所以涅槃成为终极自由的状态。这种自由也是道德上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分,也就没有利害冲突了。
[34]意志自由论者的立场是,我们不能批评一个不自由的人说他做错了什么事,因为他的行为是被动的,是被外在因素支配着的,是不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的。如果经验主义者否认人的自由意志,那么人们是否应.当为他们的不道德行为负责呢?例如一个强奸犯可以申辩说他受到当时兽欲的驱使,没有自主的意志。因此经验主义者必须重新解释“幸福”。例如他们可以说,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与侵犯者个人的最大幸福不相符合的行为。或者如休谟认为的,是与“正义感”相冲突的。[35]哈奇森(FrancisHutch吻n,休摸和斯密的老师)持此观点,认为社会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人类天然的同情心。他的看法也影响了休谟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了亚当·斯密。(参见其《道德情操论))。
[36]参见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4年,《附录》,“康德哲学批判”。
[37] 页25—26,F.A.Hayek,“Individualism:True and False”,in Hayek,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s Order. 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49.[38]参见Arthur R. Hogue,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 Liberty Press,1966.[39]参见诺兹克的名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他的著名理论是“entitlement theory”,即凡是正当途径获得的就不应当再被剥夺。这就引‘起经济学家例如森(A.Scn)的反对,后者认为穷人有洛克所说的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其自然延伸就应当有“不挨饿的权利”。沿着这一思路走下去,我们应当认为穷人在饥荒时期抢掠富人的粮仓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40]参见Alasdair Macintyre , 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 A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from the Homeric Age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McMillan 1966.页199—206.[41]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译本,上卷第2l章。[42] 参见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章五:“责任与自由。”
[43]同上章四:“自由,理性,与传统”。
[44]同上章三:“关于进步的常识。。
[45]例如布坎南(JamesBuchanan)就批评哈耶克的“传统”观过于乐观,说他似乎相信凡是传统的就“—‘定是造福人类的。参见其著《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页194—195,关于第十章的注释①。
[33]吠陀学派影响到后来的佛陀,形成“涅槃”的思想。在涅槃状态中没有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区分,没有心物之分。所以涅槃成为终极自由的状态。这种自由也是道德上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分,也就没有利害冲突了。
[34]意志自由论者的立场是,我们不能批评一个不自由的人说他做错了什么事,因为他的行为是被动的,是被外在因素支配着的,是不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的。如果经验主义者否认人的自由意志,那么人们是否应.当为他们的不道德行为负责呢?例如一个强奸犯可以申辩说他受到当时兽欲的驱使,没有自主的意志。因此经验主义者必须重新解释“幸福”。例如他们可以说,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与侵犯者个人的最大幸福不相符合的行为。或者如休谟认为的,是与“正义感”相冲突的。[35]哈奇森(FrancisHutch吻n,休摸和斯密的老师)持此观点,认为社会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人类天然的同情心。他的看法也影响了休谟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了亚当·斯密。(参见其《道德情操论))。
[36]参见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4年,《附录》,“康德哲学批判”。
[37] 页25—26,F.A.Hayek,“Individualism:True and False”,in Hayek,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s Order. 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49.[38]参见Arthur R. Hogue,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 Liberty Press,1966.[39]参见诺兹克的名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他的著名理论是“entitlement theory”,即凡是正当途径获得的就不应当再被剥夺。这就引‘起经济学家例如森(A.Scn)的反对,后者认为穷人有洛克所说的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其自然延伸就应当有“不挨饿的权利”。沿着这一思路走下去,我们应当认为穷人在饥荒时期抢掠富人的粮仓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40]参见Alasdair Macintyre , 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 A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from the Homeric Age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McMillan 1966.页199—206.[41]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译本,上卷第2l章。[42] 参见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章五:“责任与自由。”
[43]同上章四:“自由,理性,与传统”。
[44]同上章三:“关于进步的常识。。
[45]例如布坎南(JamesBuchanan)就批评哈耶克的“传统”观过于乐观,说他似乎相信凡是传统的就“—‘定是造福人类的。参见其著《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页194—195,关于第十章的注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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