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意志有多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不是仅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而为善,但却非常类似康德“被表明自身即是善”的说法。如果有人尝试回溯到母亲怀胎十月、生育之苦、不眠不休辛勤照料哺育等来说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他只是不断重复说明“为人子女”的真正意涵:受到母亲生育及养育之恩。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就像我们说:“棒子有长度”一样“天经地义”。甚至我们会认为那些反问:“为甚么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的人是一种不懂事或存心挑衅的行为。这就像在问:“为甚么棒子一定有长度?”一样,问的人要不是不懂甚么是棒子,要不就是太无聊了,想找话题与人争论一番。



  但这能否说服“思考层次复杂细密”的哲学家们,不将“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再往后回溯到其它的目的?如这对应一种进化的原则或目的,或者认为这类行为增进人类幸福。这一类的主张以Foot 的立场而言,不一定会同意,因为Foot在语用的分析中,可以找到证据说明道德判断是定言令式的情况。但她对于“为甚么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这个问题,可能以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及亲情之爱来质疑康德,为甚么出于对母亲的孺慕之情而要孝顺她就不能是道德的?Foot 显然承认我们可以区分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也同意有一些定言令式是道德判断,但十分反对康德认为只有定言令式是道德判断的说法

  相较于康德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之区分,Foot 大致上不反对主观的必然性与客观必然性的区分(虽她未使用这些名称)。她会比较保留的是“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它便是定言的”这个说法。由这点我们不难发现她会对于康德所谓“善的意志”的说法提出质疑。她的质疑点是:当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必然的原则就认为这行为本身提供出行动的理由?“善的意志”足以保证行为之为善?康德又是基于甚么样的证据说明这件事?

 

2. 善的意志、定言令式与道德判断

  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一开始第一句话就提出:“在世界之内,甚至根本在它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我们不能设想任何事物,它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Grundlegung, 393)。他解释说:“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及完全的福祉和对自己状况的满足 ... 如果没有一个善的意志在此矫正它们对心灵的影响,并藉此也矫正整个行动...往往因之也使人傲慢”(同上)。“善的意志”是一切善的价值之根源,其它的价值,如权力、财富、荣誉 ...等要称为善,必须透过善的意志才能拥有善的价值,反之却不必然。追求权力、财富、荣誉...等价值与追求善的价值不是不兼容的,这两者并非一种矛盾关系。追求物质的满足与心灵的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些是人类自然层面的价值或目的,追求善的价值则否,可以与后者分开来看,例如我们不会说一个人是好人,是因为他追求或拥有权力、财富、荣誉...等价值或心灵幸福满足。同样的,我们不会说一个人是一个不幸的人,只因为他致力或完成道德上善的价值。整体而言,自然层面的价值必须以“善的意志”为条件才具有善的价值,而“善的意志”要得到完满的成果,必须与物质的满足与心灵的幸福有相互对应(德福一致)5。康德引言中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追求物质的满足与心灵的幸福是人类的本能,一般会理所当然地视这些价值是善的价值,其实这是不一定的。这些价值要成为善的价值,有待“善的意志”作为它的基础。从这一点康德认为“善的意志”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

  如果接受这自然的价值并不立刻等于善的价值之说法,而且肯定这两者并非互相排斥,比较值得探讨的就是:除了“善的意志”之外,我们是否有其它善的价值之根源?“善的意志”作为无限制地被视为善是否证明了“善的意志”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我们为何要接受“善的意志”是无限制地被视为善?这当中显然仍问题重重。

  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曾提到有一些德行(Tugenden),如“...节制、自制与冷静的思虑不止在许多方面是善的,似乎是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然而,要无限制地宣称它们是善的,还差得远...”(Grundlegung, 394)。德行不是也能矫正自然的价值对心灵的影响,并藉此也矫正整个行动?德行参与人格善的构造,康德承认它们是“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为何它们不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这正是Foot 无法接受的地方,说一些德行,如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忠诚等不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等于在说这些德性不是全然的善6。以节制和勇敢为例,一个是使欲望(desire)能受到合宜的矫正,不是放纵、也不是禁欲,另一个则是对恐惧(fear)的矫正,不是毫无所惧、也不是畏缩,它们使欲望与恐惧的情绪取得平衡,免于陷入一种极端的状况。如果以“绝对的内在价值”要能“矫正自然的价值对心灵的影响,并藉此也矫正整个行动”来看,没有理由舍德行而重视善的意志。Foot 认为康德的做法与下面两点有关:一是对于德行与情绪的密切关联而感到疑虑,另一方面和 Von Wright及一般流行的看法一样,误认德行不是全然的善。



  如果我们可以肯定德性是一种禀赋的恩赐与才能,那么德性不可能不是全然的善(否则如何说明它们是一种“禀赋的恩赐与才能”?)不过康德的学者会反驳说:如果德性是“绝对的内在价值”,则有些人一定无法拥有善的价值,无论他们如何努力追求或修炼,因为这是诉诸禀赋的恩赐与才能,有人有,有人可能没有,有人拥有得多,有人少,如何判定说明?康德显然不是因德行与情绪的关联而有疑虑,而是认为“绝对的内在价值”必须能关联到每一个人的“人性”(humanity)。Foot这一点对康德的反驳不能成立,也错失康德有关人性的重要主张。

  但Foot 的另一个批评是可以成立的。很多人之所以会像康德一样,认为“节制”、“勇敢”这些德行不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是误认德行并非全善。德行需要以善的意志为条件才可以称为善,是出于对于部份德行概念使用的误解。他们的理由是来自于我们有可能称陈进兴、高天民之徒的行动是勇敢的、节制的!?我们偶而也听到:“这样到处犯案、与警察几度擦枪走火,并且对峙,他如果没有相当的勇气是办不到的”。或者是:“他们能逃亡这么久,能沉得住气,没有一点深思熟虑是办不到的”。这些说法是极易造成混淆的,因为“勇敢的”、“节制的”的意义使用就可以限制我们使用在说明陈进兴、高天民之徒的行动上,就像我们会说他们的逃亡是“在大台北地区四处流窜”,他们的行为是“伤天害理”,他们的无惧其实是一种暴力。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只是概念使用的不严仅所致,以此说明“节制”、“勇敢”这些德行需要以善的意志为条件才可以称为善是不恰当的。

  虽然如此,康德仍不会认为德行是“绝对的内在价值”,理由是在于德行是“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但这如何能证成?Foot 在问为甚么只有定言令式是道德判断时,她事实上触及为甚么“善的意志”包含一种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的问。 Foot 质疑使定言令式成为道德判断的理由并不充份,如果这使假言令式被排除在道德判断的范围之外,那么为甚么道德就不可以是一种假言令式的系统?

  Foot批评康德与定言令式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的作法是错误的(MSHI, 160-1)。当代学者承袭康德的说法,认为道德判断中表示出一种“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更是有问题的。当我们在非道德的语句(non-moral statement)中非假言的使用(non-hypo-thetical use)“应该”时,我们并不会因为其非假言使用的特质,而赋予它们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例如习俗规定:“以第三人称发出的邀请函必需以第三人称来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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