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意志有多善?(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虽然不乏某些“无礼”的个案,或有人故意漠视它,但从习俗的角度来看,人人皆应遵从,这显示它所表达的强制是一种非假言的使用。俱乐部的规定也是一样,如:“不能带女士进入吸烟室”,其所表达的强制对每一会员皆有效,显示其非假言使用的面相。如果以“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作为定言令式之证据,说明道德判断只能是定言令式,那么习俗及俱乐部规定所表达的就是这种“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但它们很显然不是康德意义下的定言令式,更非道德判断。

  回到前面的例子,中国人会说:为人子女应该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天经地义”,某种意义下的“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能否作为道德判断的判准?而其它如“无限制地被视为善”或“绝对的内在价值”是否能够?

  我认为Foot 之批评的确触及了康德伦理学之重心,也提供我们重新审视“善的意志”的概念架构。单单以“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份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人性”与“善的意志”对于道德概念的补充说明。

 

3. 人性(humanity)与善的意志

  Christine M. Korsgaard 7提出三个重要的文献来解析康德的“人性”概念:一是在德性学(Doctrine of Virtue, Tugenlehre)8,人性的特征在于“设定目的的力量”9,基于人性的目的,理性的意志有义务,使我们能配得人性的价值,提升我们实现目的的能力。二是在<人类历史的推测的开端>(Conjectural Beginning of Human History, Mutmasslicher Anfang der Menschengeschichte)10,理性引导人性去发展自己的欲望,如爱与美的感受,道德是这个发展的终极目的,“理性可以为我们在选取目的上得到完全的引导”11。第三部份在<宗教>(一般简称为Religionsschrift)一书12,康德提到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人格(Persoenlichkeit),一种受理性引导去作选择的能力,理性无条件地服从律则。初步来看,“人性”概念指的是“设定目的的力量”,这个力量本身是理性,当它是实践理性时,则这个作为“设定目的的力量”本身,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因而成为“目的自身”。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康德提到:“假定有一物,其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它是目的自身,而能为确定的法则之根据。那么在它之内,而且唯有在它之内,存在一项可能的定言令式(...)之根据”(Grundlegung, 42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并不是单纯地从“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而是在确立一个受实践理性引导之人性的绝对价值,以在现实中保存或提升这项价值为道德的本质。康德从一开始界定定言令式时,就提到“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13,它便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客观的必然性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其另一部份在于“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行动以人性的绝对价值为出发点,不将自身及他人人格中的人单单视为达到这行动目的的工具14。



  这正是前面提到的康德与Foot 的分歧点,从康德的立场来看,德行虽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可以矫正个人的行为,但它们在不足以说明善的意志及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对康德而言,后者是道德建立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有德性的人,如一个天生善良的慈善家,愿意对穷人施舍,而且真的关心他们的处境,但看待他们为一些次等人,至少不是与他自己与他的家人同样有价值?如果善良的德行不足以使我们肯定人性存在的绝对的价值与尊严,那么其它德行,如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又如何能够?这并不等于在说这些德性不是全然的善,而是说它们作为一种天赋本能,无法作为道德的根据点。一般说:友爱、仁慈、节制、冷静审慎的思虑、勇敢等是人人应该追求的德行,但我们仍不免会在问,它们是善的吗?这样问也许是如Foot所言,误会德性可能会不善,但这也许反映我们认为德行不是善的根本。

  我们的确如Foot 所言,不会称坏人或恶棍的暴行是一种勇敢,但这是因我们已确认其故意不为善的恶意,认为人作为人,是可以无条件以善为目的的力量本身,却偏离善的要求。道德即建立在这样的人性概念上,而无须再回溯到天赋不平等的个人德行之差异。反之,一个好人虽可能因缺乏才能或健康的身体而无法实现他所要的幸福,但康德却认为:“纵使由于命运之特殊不利...这个意志完全欠缺实现其意图的能力,且在尽了其最大努力之后仍然一事无成,而只剩下善的意志(...)此时它本身仍具有全部价值,像一颗宝石似地独自闪耀”(Grundlegung, 394)。康德并非主张一种“悲剧性的道德”,这种极端地对立善的意志与坏的结果是不必要的,因为要主张其间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是荒谬的。中文描述残暴的凶手:“没有人性”,说一位雪中送炭者:“发扬人性的光辉”,人性的保存或发扬在这些使用中是作为道德的判准。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康德例子中那为基于利益而童叟无欺的商人,我们看不出他有任何违反人性之处。康德会透过下列方式来回答:这当中有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漠视,虽然我们不会说他是一个坏商人,但我们也不会说他是一个好人。另一方面,人如果出于对于人存在的绝对价值的肯定而维持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我们会认为他是一个发扬人性光辉的好人。

  这并不表示康德没有注意到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界定“令式”时就提到令式的强制对有限的理性存有才有意义:“这些令式表示:去作某事或不去作某事,便是善行;只是它们把这个意思告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并不因为想到去作某事是善行,就一定去做”(Grundlegung, 413)。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就在于“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即使“我们不需要科学和哲学,便知道我们必须作甚么,才是诚实而善良的人,甚至是贤明而有德的人”(Grundlegung, 404)。Foot 在反对康德将人类“不必然”地服从道德的要求来说明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因为在道德的衡量中,如果一个人明辨是非善恶,却“不一定”服从,我们会认为这个人是一个恶棍,而非意志薄弱者。Foot 的看法是十分确实的。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知道甚么是应该、甚么是不应该,甚么是善、甚么是恶,却显出轻蔑的态度:“那又如何!”(so what!),我们的确不会认为这个人是心智不健全,而是认为他枉顾是非、目无王法。如果有人知道陈进兴掳人勒索、杀人灭口、强暴妇女等行为,然后反应道:“那又如何!”,我们会认为这个人很邪恶。Foot 的看法是十分正确的,不过她并没有批评到康德的看法,康德在说明现实有的一些状况,其中不乏Foot 所说的人。但这更说明我们对于人性的坚持。

 

4. 结论

  Foot 尝试以另一种图像来修正这种康德主义式的道德:“...一个人可以关心其它人的痛苦,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而且愿意在能力所及帮助他们...当然(这个人)一定不是为要慈善的好名声,或为助人角色的满足感,而是很单纯的,为了他们的好处”。我不认为Foot这样的说法有修正到康德式的道德。康德的伦理学的“出于义务”及“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与“人性”及“善的意志”是密不可分的,Foot所说的这个人,关心他人,不是把他人当作可怜虫来屈就,而是尊重他人的意愿,视他人的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Foot 与康德在这一点上的差别仅在于她称这样的道德是一种假言令式的系统。



 


注 释

1 1 收在Philippa Foot: Virtues an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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