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问题与“实践的唯物主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或者把价值说成是一种独立的“特性”。如人们通常理解的“营养是食物含有的蛋白质等等的属性”,“善是人的一种德性”,“美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可观赏性”,“人的价值就是人的本性、人性”等等。

  “属性”说同“实体”说很接近。它的最大误区就在于先验地、直观地断定了事物的价值与事物的存在或属性之间的直接同一。这很象科学史上把发光发热的燃烧现象归结为“燃素”的存在与属性一样。这种思考方式,要么不能说明“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这一普遍的事实,要么就不得不求助于一种不够自觉和不够严肃的概念游戏:事物表现出什么价值,就给它定义成一种什么“性”。鞋可穿就是它有“可穿性”,书可读就是它有“可读性”,反之则说它有“不可穿性”、“不可读性”等等,并不去分析论证这些随意性很大的“性”与事物本身的属性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上述几种观念实际上出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即单纯的实体思维方式。这种思维的特点是,只把“存在”与“存在者”(实体和它的属性)相联系,把“存在”只当作一个名词、当作某个绝对静止的本质看待,而没有把“存在”同时理解为动词、即作为“存在方式”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动和过程。完全实体化的、或“实体中心论”的思维是20世纪以前的科学思维方式;而20世纪特别是中期以来,科学的思维方式正在向着更加符合辩证法的方向发展。其表现之一就是走向了以“关系思维”为主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动态地理解存在,从运动、相互作用、联系和关系,即“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把握更丰富、更深刻的存在。

  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价值的存在与本质则提出了“关系”说。“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就象婚姻一样。”⑤就是说,价值既不是作为人和事物、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的实体或属性而独立静止地存在,也不是作为观念而抽象地存在。它恰恰是作为一定的“关系质”或“关系态”而产生和存在着的。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无所谓价值。“关系”说克服了传统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局限,实际上是提出了“主客体统一说”的新思路。我们认为这是更合理的思路。
  但是西方学者往往对“主观”和“主体”(相应也对“客观”和“客体”)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这实际上是由于他们对人的理解所致。在他们那里,人、主体的本质往往被归结为纯精神和主观意识。所以当他们阐述“关系”说时,最终也仅限于用人的心理“完形(gestal)”,来说明作为关系质态的价值“情境 (situation)”⑥,而不能象马克思主义那样用人的社会存在来说明人的价值意识。这说明,当“关系说”的理论基础和背景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对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有了全面的、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理解时,同样也不能对价值做出更进一步的把握。而这种高度正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及其思维方式的特征。



实践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的本性

  从传统的“实体思维”走向现代的“关系思维”,是本世纪科学和哲学思维方式的一大发展。这一发展的先驱和迄今最有代表性的哲学成果,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这一方式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⑴从“实体思维”进入“实践思维”。实践首先是一种关系--人的对象性关系的运动。但实践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关系,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是一种社会性历史性的现实关系。与以往西方传统的唯心史观根本不同的是,在马克思这里,人、社会、历史绝不是一种以人的意识、主观为本质的存在,而恰恰是以人的现实存在和现实活动为基础、为本质的客观现象。他不仅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对象”,而且理解为“感性的活动”⑦;他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gegenstandliche)活动”⑧,本身就在于强调人和实践的客观性。 当马克思提出要把事物、对象、现实“当作实践去理解”时,决不意味着对事物、对象的存在及其意义可以做任何主观化的解释。相反,在这里正是代表着一种对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及其客观性的更深刻理解。因此,马克思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以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
  ⑵从客体性思维进入主体性思维,即不是把主体和客体的作用平列地对等地看待,更不是传统的“客体中心论”,而是要着重于“从主体方面看”,从而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思维及其原则;
  ⑶与之相联系,对于人的精神世界的理解,也从单向的认知模式走向全面的反映论,即不再仅仅把主体与客体的精神关系看作是单向的刺激-反映关系,而是从“知、情、意”的全面反映中,理解人对世界的精神把握;
  ⑷从静态的直观思维进入动态的变革思维,即不再把发展的辩证法仅仅当作事物自在自发运动的辩证法,而是前进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⑨,即革命的、实践的辩证法;等等。
  上述思维特征作为方法论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价值的存在和本质等重大理论问题作出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回答:
  充分理解“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事物最根本的存在方式”,即采用“关系思维”来思考,是理解价值的存在和本质的第一个基础。已往用“实体思维”的方式对价值所做的规定(将价值归结为特定的实体或它的固有属性),是由于不科学的、落后的思维方式所致。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价值是人类实践和以实践为基础的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价值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质态,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现象,它只存在于人的对象性关系及其过程之中。
  用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价值,是深入把握价值这种现象的特殊质态的特殊思想基础。并非人的对象性关系中的一切内容都是价值。价值作为“世界对于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关系质,它体现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实质。只有当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存在、需要、能力等发生联系,即用主体尺度加以衡量的时候,主客体之间才构成价值关系。这一点使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价值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
  在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充分把握价值现象的主体性特征,是深入地、具体化地展开价值研究的关键。历来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中,面对“事物(或客体)的价值因人(主体)而异”这一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理论的思考很容易陷入困惑,种种错误也因此而生。其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如何科学地说明价值的主体性。按照实践唯物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可以对这个问题得出以下主要看法:
  第一,价值的主体性,即价值是主客体之间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价值是主观的。因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等关于人的理解,恰恰意味着要区分人的存在与意识、主体尺度与主观意向、需要与“想要”、事实与观念等等,从而为科学地处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主观评价并不是价值的创造者,而只是对它的反映。任何价值都客观地产生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物质的或精神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的结果最终表现为一定的主体性事实(如食物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主体获得营养,知识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人的智力和实践能力增长)。这种主体性的事实并不是人的兴趣、观念的产物,并且具有不依赖于评价意向的客观性。因此,承认并充分理解价值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特质,对我们来说恰恰能够充分地揭示价值的客观性具体表现,防止和克服价值问题上的主观主义。
  第二,承认价值的主体性,是正确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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