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学者喜欢强调鄂兰的行动理论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模式,其一是\"争胜的模式\"(agonistic mode),其二是\"协调的行动\"(cooperative mode)。他们认为《人之处境》(The Human Condition)一书中鄂兰所推崇的是希腊英雄竞技争胜式的行动,这种行动会制造公民之间的嫉妒与嫌隙,使共同合作不可能。反之,在《论革命》(On Revolution)中,鄂兰推崇的似乎是另外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动,强调美国开国诸贤彼此戮力合作,共同完成伟大政治功业。 其实他们误解了鄂兰的原意,因为鄂兰从来不鼓吹\"为了显示一己特性或才华、故意与他人对抗\"的独我主义式行动。在《人之处境》中,她明白地说:\"言谈与行动的显示性特质,只有在人们彼此共同相处、而不是刻意袒护或刻意对抗之时,才会完全展露\"。 因此,鄂兰的公共领域所鼓励的行动虽然是一种\"显示个人特质\"的行动,却绝对不是拒绝沟通、拒绝合作的行动。

  其次,我们刚才说到鄂兰的公共领域也是一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的领域。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对我们了解公共领域的理性程度关系重大。基本上,鄂兰相当反对柏拉图的政治哲学,认为后者企图以哲学家所掌握的真理作为施政的蓝图,强加真理于意见之上。但是鄂兰认为哲学与政治是两个性质迥异的范畴,哲学活动以追求真理为最高鹄的,其进行方式可以采取柏拉图所重视的辩证法(dialectic);而政治活动则是一个纷杂意见并陈的活动,其中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只能以说服(persuasion)争取众人支持,以达成行动的共识。哲学家若以绝对真理强加于政治意见之上,只会造成一出混淆界域、范畴倒错的悲剧。鄂兰说:\"当哲学家把他的真理(他对永恒的沉思)提交给城邦,这个真理马上就变成众多意见之中的一种意见。它不再具有什么特殊性,因为没有任何可见的标志足以分辨真理与意见\"。

  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没有任何意见具有优先性,足以被当成颠扑不破的真理。从一个角度来讲,这似乎告诉我们公共领域之中只有意见、没有真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每一个意见都包含了若干真理的性质。鄂兰在这里运用了海德格(Heidegger)\"真理即显现\"的洞识,并把它与意见结合起来。她说:\"意见(doxa)以世界如何向我呈现的方式掌握这个世界,因此,它并非主观的幻想及随心所欲,亦非某种绝对而放诸四海皆准的东西。这种想法的假设是世界会根据每个人所处的位置,而向每个人展现不同的面貌。世界的\'同一性\'(the sameness)、它的\'共同处\'(commonness)、或它的\'客观性\'(objectivity)在于下述事实:尽管人们彼此有别、立场迥异、甚至意见不同,但是向我们展现的是同一个世界──\'你与我毕竟都是人\'\"。 换句话说,我们共同居住于一个世界之上,我们各自以一己所观察到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及其事务),并表达为不同的意见。但是每一个意见既非绝对真理,也都分别显示了若干真理。意见因此不是纯然与真理对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传达部分真理的东西。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也才能在各种意见之中欣赏到每个人的特殊性。鄂兰透过这个方式,把公共领域、言行显现、理性沟通、以及世界的同一性结合起来,这是她的理论的特殊贡献。 三,理性沟通的预设与理想 鄂兰虽然替公共领域的特性做了一番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但是公共领域与理性沟通的关系仍然不十分明确。鄂兰一方面认为公共领域是由言说(speech)或言行(speech-act)所构成,而言说当然与理性有密切关系;但是另方面她也拒绝让哲学家的绝对真理取代意见,成为公共事务的判准。因此,公共领域究竟可以容许或预设多少理性,仍然有待深入探究。在这个问题上,哈伯玛斯所主张的\"对话伦理\"适足以提供进一步思考的起点。

  哈伯玛斯事实上深受鄂兰政治思想的影响。譬如说,哈伯玛斯早期的作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基本上继承了鄂兰对古希腊时代公私领域区分的研究,以及她对近代\"社会\"领域兴起的了解,但是他也跳出了鄂兰的思想史架构,而试图给予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一个历史社会学式的分析。 又譬如说,在哈伯玛斯评论鄂兰\"权力\"概念的文章中,他一方面推崇鄂兰开展了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权力概念(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比韦伯(M. Weber)和帕森思(T. Parsons)的定义可取;另方面也批评鄂兰的权力观念只关注于政治权力产生的问题,而忽略权力的行使、争夺与保持,从而窄化了权力的内涵。 哈伯玛斯本人倒是由于鄂兰\"沟通权力\"概念的启示,而逐渐发展出一套关于\"对话伦理\"(discourse ethics)与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理论。

  在哈伯玛斯的理论里,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如果要蜕变成一个具有正当性的公共领域,就必须依据对话伦理的要求,尽量满足\"理想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各项条件。所谓\"对话伦理\",关系的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互动中,应该根据怎么样的预设来进行论辩,以获得众人皆可接受的决议或共识。在哈伯玛斯的对话伦理中,有两个原则居于关键地位,一个称为U原则,一个称为D原则: U原则(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其引起的后果与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

  D原则(对话伦理原则,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其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可以宣称为有效的规范。

  哈伯玛斯的U原则是康德\"普遍化原则\"的改良。他认为康德的普遍化原则太偏重主体的意志性,带有独白式的论证色彩,应该改成强调\"互为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论证方式,以「大家都可以接受\"作为检验某项道德规范有效与否的标准。经过这个修正,\"普遍效力\"的成分依然存在,但是道德行为的判准不再是\"我是否能如此如此意志\",而是\"我们是否都能如此如此接受\"。 至于D原则,我们更可以看出这是哈伯玛斯对话伦理的核心,它所凸显的意义是:每一个人的观点、利害都应该在讨论审议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尊重,如果一项决策排除了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有效参与,那么这项决策对那个人或那群人就没有拘束的正当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伯玛斯在建构这套对话伦理时,完全没有引入任何实质性的道德标准,譬如上帝的诫命、自然法、人权原则等等。相反地,他认为对话伦理所采用的是一种\"超越──实用\"论证(transcendental-pragmatic argument)。言其\"超越\",因为对话以彻底普遍化的方式进行,不可能再被转化为具体的、特定的功能要向。言其\"实用\",则因为对话过程中不预设任何实质性的形上规范原则,而要求所有规范宣称都放到审议过程之中来检验。 哈伯玛斯相信从沟通对话的过程中,我们自然可以抽绎出某些非实质性的原则。这些纯程序性、非实质性的论证规范是我们追求道德共识的起点,而其具体分析则见于他对\"理想言说情境\"的解释。

  哈伯玛斯认为共识的达成,必须假设参与对话的人都是具备理性能力,足以判断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的人。除此之外,哈伯玛斯还假定我们可以进入一种理想的言说情境,其中包含若干原则。第一、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自由参加此一对话。第二、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提出任何他想讨论的问题,对别人的论点加以质疑,并表达自己的欲望与需求。第三、每一个人都必须真诚表达自己的主张,既不刻意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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