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haracter),否则就不再称为人性\"。也正是基于这个信念,伯林才敢笃定地宣称\"世界上纵使没有普遍价值,至少也有某些最起码的规范。缺少这些规范,人类社会几乎无法生存\"。他心目中这些最起码的规范包括禁止奴隶制度、禁止宗教仪式上的杀人行为、禁止纳粹主义的恶行、禁止滥杀无辜、禁止教唆儿童背离父母等等。

  然而,\"你我皆为人类\"这个事实究竟能不能推出伯林所力图捍卫的普遍价值呢?另外,如果这些\"起码的规范\"真的放诸四海皆准,那么价值多元主义(以及文化相对主义)的主张难道不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成立了吗?事实上,比较激进的多元主义者(或伯林等人眼中的\"价值相对论者\")正是否定任何普遍价值的存在。他们说,无论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或历史学的分析来看,人类的价值系统确实多元分歧,几乎找不到具有实质意义的共同规范。基督徒相信人生而平等;而印度教徒认为人天生等级不同。中国人教导小孩要孝顺父母,\"父母在、不远游\";美国人信奉个人主义,子女成年之后难得与父母聚在一起。伊斯兰社会视一夫多妻制为常态,清教徒的国家则抗议这种制度违反男女平等。最后,即使在个体的层次上,\"你喜欢举重,我喜欢弹琴;你认为诚信很重要,我认为无毒不丈夫;你捍卫私有财产权,我主张土地公有制\",这些价值可能找到客观、普遍的标准吗? 其实,当格雷逐步发展伯林的多元主义理论时,他就已经意识到多元主义不一定会支撑自由主义的价值,譬如个人自由、宽容、有限政府等等。格雷认为人类价值既属多元,,则解决冲突之道绝不能诉诸任何先验、绝对、永恒的判准,而只能以\"暂定协议\"(modus vivendi)的方式求得妥协。暂订协议固然包括某些\"普遍最低道德要求\"(universal minimum morality),但是\"在暂定协议的广大范围里,有许多方案并不体现自由主义所预设的自由权利。事实上,自由体制所蕴含的种种优缺点并不具有理性上的独特性或优越性。如果假定自由体制在理想上必然是对应多元现象所衍生的问题的最佳方案,则不仅无法证明,也是一点都不合理\"。总而言之,格雷认为多元主义所可能包容的价值及制度选择极为繁多,自由主义只是其中一种可能,但绝对不是唯一可能。如果一个非自由主义的国家能够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但不信奉政教分离原则,它可能比一个坚持政教分离、但民不聊生的自由主义国家更可取。因此,如果多元主义的命题成立,那么自由主义的主张就不可能为真。当自由主义坚持它是全世界最好最理想的政体时,格雷宁可选择多元主义,而与自由主义分手。

  但是在我们看来,格雷的多元主义仍然不够激进。首先,他与伯林一样相信有些价值是客观且普遍的。其次,他的\"暂定协议\"仍然预设了某些\"普遍性的最低道德要求\",譬如和平共存、唾弃暴力。事实上,公共领域之中如果还预设大家都能接受这些价值,那么理性沟通就可以进行。但是真正激进的多元主义并不承认任何普遍价值的存在,他们正如伯林所说,是德意志浪漫主义的信徒、尼采非理性主义的追随者,也就是彻底的相对主义者。 在一个兼含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普遍主义信仰者的公共领域里,理性(无论如何界定)并不能自动成为人们互动的共同基础,而理性沟通因此也有严重的限制。其结果或者是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是根本没有言行互动发生。那么,这样的局面还能不能称为一个公共领域里?

  四,结语

  让我们再度回到汉娜?鄂兰的理论,看看公共领域最起码的要求是什么。激进多元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在某个意义下完全无法进行沟通,我想这点他们是正确的。一个搜刮无度的官僚、一个避世苦修的僧侣、一个唯利是图的老板、一个无恶不作的暴徒、一个冻馁将亡的流浪汉、一个满腔改革热忱的学者、一个怀疑权威的无政府主义者,这些人即使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请问如何以理性沟通产生互动?但是,也许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思考,不去管是不是\"所有人\"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对话,而是反过来问:假如这种社会中真的要出现一个公共领域,那么公共领域最起码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公共领域当然必须有所\"共\",否则它就无须称为\"公共\"领域。但是公共领域成员能够有所共的东西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共同的历史、文化、习俗、价值是使大家真正联系起来的基础,但是也有人完全反对以这类实质性的内容作为共同生活的条件,因为这类东西已日趋分歧,根本不可能复合为一。在这个问题上,鄂兰提出的答案十分有趣。她说我们共同之处在于\"分享一个世界\"。当一群人针对同一件事情开始发言讨论、或是关心同一个现象的发展,我们就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基本上是无形的,但是它却是使你我他产生关联的媒介。换句话说,只要我们不是对别人关心的事漠不关心、只要我们不是鸡同鸭讲,那么公共领域就会在相关的人群之中浮现。但是,我们关心同一件事或同一个\"世界\",并不代表我们对这件事或这个世界要有相同的判断。因此,多元主义的基本命题(\"价值体系无法通约共量\"),与\"共同分享一个世界\"并没有矛盾。

  其次,公共领域形成之后,我们必须假设每一个相关成员都有兴趣去了解别人的意图、想法或主张。如果许多成员都只管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却从来不屑去了解别人的看法,那么公共领域仍然是空洞的,或欠缺一种起码的相互性(reciprocity)。这种想要了解别人的心态与诠释学所强调的善意沟通不尽相同。因为后者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秉持善意(good will)──或者想要帮助对方完成论辩推理、或者想要造成\"视域融合\"(fusion of horizons)的效果。但是此处所讲的\"了解\"基本上只是一种好奇,以及为了下一步行动所不得不先满足的要求。我们甚至可以说,即使一个人的意图是为了打击对方,他也必须先了解对方究竟是什么或代表什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了解的欲望\"在伦理上是中性的,但是它仍然可以产生\"相互性\"的效果。

  第三,公共领域必须预设我们愿意以言语、而不是以暴力来进行互动。所谓言语,当然是广义的言语──包括说话、文字、手势、表情、声音、眼神、举止、装扮、道具、作品等等具有沟通作用的象征符号,而不局限于文字与语言。而所谓暴力,指的是所有物理性的胁迫或伤害力量,包括暗杀、作战等等。事实上,言语与暴力之间有时很难区分,譬如\"充满威胁的语言\"、\"未署名的炸弹邮件\"等等。但是,鄂兰讲得好:暴力是\"前于政治\"的活动。如果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必须用暴力来进行(这仍然是一种可以表达己方意旨的\"沟通\"行为),那么此种关系很难称为\"公共领域\",反而比较接近某种\"战争状态\"。就此而言,格雷坚持\"暂定协议\"必须以\"和平共存\"为前提,并不是没有道理。

  第四,当公共领域的成员分别表达了他们的意见与立场,如何\"决定\"哪个说词比较可取,就必须看谁提出了\"较佳的论证\"(better argument)。不过,较佳论证并不一定要像哈伯玛斯所说那样,纯然以\"理性\"为衡量标准,而是包括一切理性、非理性的论证。我们都知道,有时某些简单的陈述或沉默的抗议,比起雄辩滔滔的说辞更能打动人心、发挥说服力。抑有进者,此处的\"较佳论证\"并不假定我们要追求具有普遍性规范效力的共识,或试图建立一种自由主义式的普遍性价值体系。所谓\"较佳\"或\"较差\"完全交由对话发生所在的相关人群来判定,只要参与对话者都认可某个论证,那个论证对他们而言就是有效的。至于这个论证是否对世界上其它地方的人群有效,则暂时存而不论。因此,类似格雷的\"暂定协议\",较佳论证所接受的也是一种极\"在地化\"(l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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