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共识。例如,尽管我们十分欣慰地看到,实践美学的上述缺陷,在论战中经过广泛的讨论,目前已经程度不同的取得了双方的共识。最有力的例证,就是即便是竭力维护实践美学的学者,也已经承认实践美学自身确实存在着重大的缺憾(由此可见,生命美学对实践美学的实践原则的批评是切中了要害的,也是善意的)。可惜,目睹实践美学的尴尬之后,一些学者所提倡的“改造”或者“超越”实践美学,却仍旧令人疑惑重重。实践美学有其特定的内涵,那种以自己对实践原则的理解来僭代实践美学对实践原则的特定理解并且宣称是在“改造”实践美学(并且宣称出现了一个“改造实践美学学派”)的作法,我个人认为在论战中不宜提倡。须知,实践美学是有其特定的理论框架的,对它的“改造”也必须遵循这一框架,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种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作为自己的某种理论基点的美学都可以被称之为“实践美学”的——哪怕是被“改造”后的“实践美学”(假如自己平时并不研究美学基本理论,甚至连这方面的一部专著、一篇专门的论文都没有,现在只是一方面悄悄地对生命美学对实践美学的批评加以借鉴,一方面三言两语地草率提出一个新的实践美学的设想,就自认为自己可以代表“改造”后的实践美学,这种作法,除了巧妙地自立门户之外,我认为没有什么学术上的积极意义)。那么,从实践美学的内部出发的对于实践美学的改造呢?尽管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是我也并不完全赞成。因为这种作法只是在实践美学内部才是有效的,而且是积极的。但是假如从这一看法出发去看待美学研究本身,以为经过“改造”后的实践美学仍旧应该承担起包打天下的使命,并且因此而拒绝与其它的任何美学观点对话,那显然仍旧是不明智的并且是完全错误的。至于“超越”实践美学的提法,我也并不赞成。因为假如实践美学等于美学,那显然无从超越也不能超越。假如实践美学只是美学中的一种,那显然无须超越也不必超越。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做法呢?除了个人的某些原因之外,一个共同的原因,还是在争论的双方中都存在着一种“是非对错”、“谁胜谁负”、“定于一尊”甚至“唯我独尊”的传统心态,以及彼此划地为牢彼此拼一个你死我活的错误倾向。这,无疑是极为狭隘的。在我看来,这场论战的意义不在对抗而在对话,其目的也不是砌墙而是造桥,是让不同的美学之间可以交流,而不是让不同的美学走向对抗,是在宽容中找到一些边界,让不同的美学可以共生,而不是划地为牢让它们拼一个你死我活。换言之,论战的目的并非再造就一个同心圆,尽管大圆里有小圆,圆中有圆,但是核心始终是一个固定的点,所有的圆都要围绕着这个点旋转,对于这场论战而言,应该是只有“交点”而没有“圆心”。并且,不是东风要压倒西风,也不是西风要压倒东风,而是东风与西风共存于世界。只有这样,通过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战(当然还通过其它的美学论战),才能够使得当代美学禀赋着明显区别于传统美学的别一种智慧,别一种眼光。事实上,美学研究并不存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前提。在这方面,过去一直存在着某种误区。理性主义的视界,使得美学固执于一种无限性的立场。对于它来说,美学的范式是必须共同遵循的。这共同的美学范式使得美学家彼此之间可以同一,可以通约,同时,也使得美学家们的研究成果被误认为是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并且因此而养成了那种“谁胜谁负”、“定于一尊”甚至“唯我独尊”的不良心态。而在当代美学看来,美学只能立足于有限性的立场,在这里,美学的范式是个体化的,这样,不同的美学范式,使得不同的美学之间既不能同一,也不能通约,而且任何一种美学的研究成果也必然是“洞察”与“盲点”共存。显而易见,这意味着:美学研究没有绝对的出发点。一种理论类型的高下优劣也不应以另外一种理论类型为标准或参照系来判断,不论这种理论类型是来自传统,还是来自某种预设的理论标准,而应视它本身的实践价值即对人类审美活动的有效阐释的深度与广度而定。更为重要的是,从历史上看,任何一种美学体系,其走向错误的开端,都是由于狂妄地把自己看作中心,固执地只在自己的视界所及的范围内阐释世界,而且认定这才是唯一地阐释世界的途径,从而不惜通过把其它体系排斥在边缘的方式以把自己的体系神圣化。也就是说,通过自我封闭的方式来达到自我褒扬。然而,不同美学的形成过程,完全是相互交流的结果。在美学界不可能存在高高在上的美学法官。其中的原因十分简单,美学是一个系统,对于系统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中心,而是系统的秩序。何况,考察审美活动是所有美学体系的共同的心理根源,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则决定于不同的思维方式,这就是说,对审美活动的考察方式不存在唯一性,每种考察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意义。这样,至关重要的就已经不是过去的所谓“老子天下第一”、“唯我独尊”、“谁胜谁负”、“定于一尊”,而是公开承认自己的研究是建立在有限性的基础上的,是美学学术研究的一长串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且,任何一个美学家的研究都有可能成为别人的对话对象,也会成为美学史中的一段内容。自己有权与别人对话,别人也有权与自己对话,自己可以与前人对话,后人也可以与自己对话,因而不必自己崇拜自己,也不必否认意见的尖锐对立,更不必简单地加以判断甚至否定,而是尽量寻找不同意见之间的合理性、互补性、差异性。也因此,真正的美学进步,并不表现在把某一种美学(例如实践美学)与美学本身等同起来,并且人为地把它抬高到去包打天下的地步,而是表现在能够自觉地意识到任何一种美学都必然有其长处,同时也必然有其局限,表现在不同美学之间都自觉地保持着一种平等共存(而不是超越)和对话(而不是对抗)的关系。不同的美学之间彼此都因为自己存在局限而被对方所吸引,又因为自己存在长处而吸引对方,从而各自到对方去寻找补充,并自觉地从昔日的“不破不立”或“先立后破”的作法转向“立而不破”。而生命美学之所以要与实践美学进行美学对话,正是要找到在彼此之间都存在着的美学边界,找到只属于自己的独立的新的美学天地,以便更好地进行美学研究。“我欣赏我所提供的这一阐释模式,但是,我同时也尊重别人所提供的其它阐释模式。”这,就是生命美学的选择,同时,也应该是美学本身的选择!─────────────

(1)阎国忠:〖关于审美活动——评实践美学与生命美学的论争〗,〖文艺研究〗1997年1期。同时,请参见我的论文〖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载〖光明日报〗1998年11月6日(2)参见封孝伦〖20世纪中国美学〗,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四届全国美学会议综述〗,载〖文艺研究〗1994年1期;以及〖光明日报〗1997年7月2日所载周来祥的文章,等。(3)载〖新华文摘〗1995年第11期,同时又载人大〖美学〗复印资料1995年12期。(4)封孝伦:〖从自由、和谐走向生命——中国当代美学本质核心内容的嬗变〗,载〖新华文摘〗1995年第11期,同时又载人大〖美学〗复印资料1995年12期。(5)朱立元:〖“实践美学”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命运〗,载〖学术月刊〗1995年11期,同时又载人大〖美学〗复印资料1996年1期。(6)〖美与当代人〗1985年创刊号。(7)〖美与当代人〗1985年创刊号。(8)〖百科知识〗1990年8期。(9)此外还有〖为美学定位〗,载〖学术月刊〗1991年10期;〖建立现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载〖学术月刊〗1992年11期;,〖实践美学的本体论之误〗,载〖学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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