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喜剧、崇高和悲剧(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特殊关系,亦即对抗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少,不具普遍性,相应地,用以处理、解决这种关系的本质力量,在通常情况下也就只能在人身上处于一种隐蔽或潜伏状态,即不显示自身。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不是凭空产生的,实际上,它是在人一般、显现的本质力量积累、沉淀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逐渐孕育的结果。应该说,它是人一般、显现的本质力量的凝聚、提高、超越和升华。

    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及其成功地实现了人的自我,展示和敞亮了人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使得崇高的对象及崇高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等具有了自已独特的属性和本质。

    如果人一般、显现的本质力量弱小、绵和、柔软、轻巧、低回等,那么,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则具有强大、激越、刚坚、粗重、高亢等特点。加之,通常情况下,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在人身上处于隐蔽和潜伏状态,不会轻易显身,只有在物、对象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时,它才不得已从一种隐蔽、潜伏状态突然被激活,从而迸发出来,呼啸而来,显示自身,大发威力,这样,不仅人们对它了解不多,知之甚少,它显得异常诡异,神秘,神乎其神,而且它的“物化”、“对象化”的发生对人而言也往往具有突发性、震撼力,显得强劲,威猛,排山倒海,雷霆万钧,人所始料不及。再有,在这种“物化”、“对象化”的过程中,物、对象与人之间的对抗关系不是一开始就象人们期待的那样,逐渐和平稳地走向化解,达到消弭,而是往往表现出时而轻松缓和,时而紧张、激烈的特点,甚至有时这种对抗关系还会进一步加剧、扩大,走向激化等,这样,这种“物化”、“对象化”就往往还必然地具有一种一波三折、千变万化的性质和特点,显得波诡云谲,跌宕起伏,大起大落,大开大阖。而基于上述,崇高的事物和现象,比如“大漠孤烟”、“长河落日”、延安宝塔、“万里长征”、北京故宫、埃及金字塔、雄鹰翱翔、蛟龙出海、骏马飞驰、猛虎下山等,就总是具有一种体大、气壮、质坚、性刚、力强、色冷、感情疏远等特点,表现得突兀、粗豪、壮硕、高岸、雄奇、神伟、挺拔、大气,显示出一种雄浑的气象,宏大的态势,展示出一种强烈、巨大、无可比拟的威力、气势、动感和震撼力。博克曾讲,崇高的东西就是那些巨大的东西,是那些凹凸不平和奔放不羁的东西,是那些阴暗朦胧和坚实笨重的东西等,博克的话显然是不无道理的。

    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处理、解决的是物、对象与人之间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而这种对抗关系,往往关系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重要事件,涉及人间大是大非、大善大恶、大美大丑等,所以,无疑,崇高的事物和现象往往具有高度的理性,蕴含着无限丰富和巨大深邃的政治、道德或社会历史内容,显得重大、深沉、特异、卓绝、非同寻常、不同凡响。有人认为,崇高的对象总是突出内容,以内容取胜,这是很有道理的。

    物、对象与人之间的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对人而言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性,甚至巨大的和难以抗拒的毁灭性,这样,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对人而言就不仅因为这种对抗关系的一波三折、千变万化而往往显得繁难、曲折、艰辛,需要人付出相当巨大的意志上的努力,而且更显得危险、悚然、恐怖,即,那种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往往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等,会给人带来巨大的、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以及巨大的、甚或是难以治愈的心灵、精神创伤。基于此,崇高的事物和现象对人作为审美主体而言也就自然具有了一种非同寻常的怪异性、凶险性、可怖性,即,使人作为审美主体产生一种强烈的排斥倾向及深深的畏惧心理。爱迪生就曾讲,崇高的对象是一些特异的“不寻常的东西”,是“怪物”;博克认为,崇高的事物大都是可惊可怖的,是些“大得可怕的事物”;荷迦慈则讲,崇高的东西具有“宏大的形状”,“样子难看”。但是,不论矛盾、冲突如何尖锐、激烈,形势、局面如何动荡、艰危,人最终还是以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包括坚定的信念,高超的智慧,顽强的品质,飞扬的才气,博大的胸襟,超拔的毅力,高尚的人性,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奋发激昂的创造活力等,对物、对象不避,不退,不惧,而是出人意外地历尽千难万险,想尽千方百计,终于战胜了对象,实现了自我,敞亮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这样,崇高的事物和现象继而又往往具有了一种非凡、伟大、激越、昂扬、庄严、神圣等性质和特点,通过崇高的事物和现象,充分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的神圣地位的确立,突出表现的是人作为“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伟大和尊严。朗吉弩斯就曾讲,崇高的对象是那些“使人惊心动魄的”、“肃然起敬畏之情”的、“不平凡的、伟大的”“奇特的东西”;欧根·希穆涅克讲:“崇高作为某种能激发人的高尚感情的力量,始终高于通常现象。”⑿而人作为审美主体的美感心理或情感体验,也就相应地由开始时的紧张、惊异、恐惧乃至痛苦等,到后来超越、扬弃这种紧张、惊异、恐惧乃至痛苦等,而焕发出一种无限的敬仰、钦佩、欣羡和向往的强烈的思想感情,使人作为审美主体“摇其心,荡其气,壮其意”,在一种大恐大惧、大悲大痛之后,柳暗花明,云破日出,获得了一种大喜大乐,大快大慰,内心蓬勃和升腾起一种恢弘、深广、强劲、巨大的生命力量。朗吉弩斯就讲,崇高的对象使人产生一种“激昂慷慨的喜悦,充满了快乐与自豪”,“感到了我们的灵魂为真正的崇高所提高”;康德讲,“对于崇高的愉快不只是含着积极地快乐,更多地是惊叹或崇敬”;魏禧讲,崇高的事物使人“惊而快之,发豪士之气,有鞭笞四海之心”。

    从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上看,由于物、对象与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在人“物化”、“对象化”过程中时常还在进一步的深化和加剧,具有一种扩张、外倾的趋势和向力,所以,伴随着这种“物化”、“对象化”的艰难曲折过程,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也就相应地由内而外,即由内在心灵而逐渐地、一步步地指向眼前的“物化”、“对象化”以及由这种“物化”、“对象化”所构筑的一个独特的、纷纭繁杂的现实世界,从而把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不断地推向、引入极远处,扩张、提升到极高处。而以此为基础,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由这种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并获致成功而来的客观事物和现象,就给予它们“崇高”或“大”、“大美”、“阳刚之美”、“壮美”、“雄伟美”、“刚健美”这样的审美反映、审美评价。



四、悲剧

    崇高基于人通过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实现了自我,肯定了自我,建树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悲剧则基于人通过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消解了自我、否定了自我,丧失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悲剧与崇高在一定意义上显然是相互联系的。

    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及其对人自我的否定,对人自我生命价值或意义的消解和毁弃,构成了悲剧对象的特殊本质,也决定了悲剧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和非凡意义。

    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关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非常事件,涉及到一些大是大非、大善大恶、大美大丑等,这样,它的失利或失败,它对人生命价值或意义的否定与毁弃,就往往会直接地和难以抗拒地威胁到人的生命及其财产安全等,会给人带来严重的、充满血色的肉体的死灭以及巨大的难以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