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并非只是“美”的教育(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这一思想深为席勒所领悟和赞同,他的《美育书简》作为康德的美学思想在美育领域运用与贯彻,也吸取了康德基于优美感和崇高感的分析所提出的“柔性的”和“刚性的”两种感动的思想,[6]提出美育应该包含,“融合性的美”与“振奋性的美”,前者“在紧张的人身上恢复和谐”,后者“在松弛的人身上恢复张力”。[7]在几乎与之同时撰写的《论崇高Ⅱ》中,又更明确地强调:“假如没有美,我们的自然使命和我们的理性使命之间就会有不断的斗争。假如力求满足我们的精神使命,我们就会忽视我们的人性,并且准备离开世界的一切时机,在这个我们必定依赖的活动范围内就永远只能是些陌生者。假如没有崇高,美就会使我们忘记自己的尊严。我们被接连不断的快感弄得虚弱松懈,就会丧失性格的朝气蓬勃,而且我们被存在的这种偶然形式紧紧缚住,我们永恒的使命和我们真正的祖国就会在眼前消逝。只有崇高与美结合起来,而且同等程度地培养我们对二者的敏感性时,我们才是自然的完美公民,因而不会是自然的奴隶,也就不会在只能靠理性而不能靠感性来认识的世界中丧失公民权”。所以“崇高应该联合美,以便使审美教育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8]这是十分深刻而有见地的理论,可惜这些思想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以致我们长期以来把美育看作是“美”(优美)的教育。

为什么只有“美”与崇高联合起来才能使审美教育“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呢?这我想先从“美”(优美)对于健全人格的建构的意义说起。

(优美)对人的情感的陶冶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因为美感作为一种趣味判断,虽然是由感性对象直接引发所产生的一种情感,但又与感觉的快适不同,它所维系的不是对象的实体,而只是对象的表象和形式。因此在美学史上,从古希腊开始,人们都侧重从形式着眼来探讨美,把美感看作是由形式观赏所产生的一种爱悦感和亲和感。毕达哥拉斯学派首先从他们的世界的本原是数的观念出发,认为美就是由物体形式的比例、对称、和谐,变化统一所显示的数的关系而产生的,身体的美就在于各部分之间的对称和适当的比例。[9]这种从形式着眼来探讨美的根源的研究方法,后来在英国经验派美学那里有了进一步发展,如荷迦兹提出美的六条法则,认为适宜、变化、一致、单纯、错杂和量适当地混合在一起就能产生美,并据此认为蛇形线是最美的线条。[10]柏克又提出美的事物的特征就在于小、光滑、逐渐变化、不露棱角、娇弱以及色彩鲜明而不强烈,等等。[11]都认为美感是一种由事物形式所引起的人的快感。康德与他的前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从审美可以沟通感性世界与理性世界,把人引向最高的善这一基本思想出发,不再把美感看作是单纯的感觉快适,而认为它与一般的快感不同,它作为一种反思的判断力,可以通过感性途径来完成理性的工作,从而把审美纳入到一种造就人的教育工作的范围之内,从而为席勒的美育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审美之所以会有如此的效能,就在于:

首先,它与对象之间不是建立在实际利害关系基础上,它对对象的实际存在是淡漠的,而仅凭感性形式使人感到愉悦,既没有官能方面的利害感也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感来强迫我们去赞许。[12]这样,它就为我们在实际利害关系之外营造了一个静观的世界,引导人们凝神灌注于事物的表象而对物质利益不再心有旁骛。这种对外观的喜悦被席勒看作是野蛮人达到人性的标志。[13]因为对野蛮人来说,他的第一需要还只是物质,所以他总是在利欲的驱使下行事的。只有进入了文明的社会,当人们的物质需要获得满足之后,人们才有可能与外部建立起一种精神上的关系,包括审美的关系,这时人们才会对事物的表象和外观产生兴趣。这样,审美也就成了对利欲关系的一种超越。这种不为欲望所动的自由旨趣被康德看作是道德人格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与西方传统的、特别是18世纪流传的出于自爱目的的法国幸福主义伦理观不同,在康德看来,真正的道德行为就在于排除个人爱好和利益,按先天理性为人们制定的道德律令行事,所以它必须是以驱逐私欲为条件的。而在审美与对象所建立的这种静观的关系中,那些顽固、猛烈和经常反抗善的一切物质志趣和粗野的情欲也就被审美趣味驱逐出心灵代之以高尚而温柔的志趣,这些志趣虽然不属道德的情感,但却有着道德也有的同一的目的。[14

其次,美之所以凭其形式就能使人愉快,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就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数的法则,体现了事物内部关系的和谐、内在因素的协调统一。如他们在谈到音乐时所说的“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统一,它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15]并认为这种和谐正是自然界一切美的事物所共有的内在法则。所以古代希腊哲人不论谈到社会还是个人生活时都会把和谐当作是一种最高的理想,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消除社会不公、不平,实现“和谐、整体的幸福”看作是国家最高的理想,是“正义”国家的标志[16]这种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虽然只有通过消灭社会的不公和不平才能真正实现,但也不能否认个人行为法则合规律性对社会所造成的积极影响。所以康德认为要使人避免冲突和平相处,就应该通过“自行立法”来“规定彼此的义务,一起来创造一个共同前进的联合体”,看作也是人的一种“本性的规定”。[17]表明一个文明人的行为是离不开一定的法则的,他必须自觉接受一定法则的约束。但是这种法则通常是通过理性教育而建立的,它不免带有某种强制的性质。“审美趣味要求适度和得体,它不得受一切各部分不相称的、粗野的、强制的东西,而趋向于一切轻松而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在情欲的热潮中倾听理性的命令和约束本性的粗野发作”,[18]这样,就有可能使人由于通过长期的接受美的熏陶,在意识深处把美的法则化为一种动力定型,使人在没有法则强制的情况下也能把自身的思维和行动纳入法则,如同一群富有音乐感的人当听到进行曲的旋律时,就会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步伐而使之趋向整齐、划一。所以席勒认为“审美趣味对义务有利地调整我们的感性本性,使意志能够以比较轻松的道德努力来履行道德的命令”。[19]这样不仅使人对什么是美的法则的领悟可以不受理性的强制,而凭感觉经验就能直接获得,而且凭着这种美的形式所培育的和谐心灵,反过来又会使人不论面对什么都能按照美得法则去对待。因而康德把美感看作既是一种“享乐的方式”同时又是“一种修养”[20]席勒也认为这种美的法则“正是每个文明人所要求的好风度”。[21

再次,由于美感所维系的不是感性实体而只是感性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使它不只是为了自己享受,同时也向着别人开放。例证之一,就是一个人如果身处荒岛他是不会打扮的。这表明美感“不满足于独自欣赏而未能在社会上和别人共同感受”,而总是要求“把它的情感传达给别人”。[22]所以康德认为美对人来说是普遍有效的,在审美过程中,人总是“把自己对于客体的愉快推断到其他每一个人”,“就好象一般认识判定一个对象具有普遍法则一样,一个人的愉快对于其他人也能够宣称作法则”。[23]这就使得审美所给予人的愉快不同于感觉和理智的愉快,因为“感觉的愉快我们只能够通过个体来享受,认识的快乐我们只有作为类来享受,而只有美我们既作为个体又作为类,也就是作为类的代表时才能享受它”。[24]因而在审美过程中也最能体现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互动和沟通。这种在情感上与别人所建立起来的协调和统一,正是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因为“道德中最大的秘密是爱”,[25]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似,《圣经·马太福音》里耶稣说的“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的箴言,也被西方传统伦理学看作是一条道德金律。而这只有当一个人意识到别人与自己是统一的,他才会像爱自己一样去爱别人,乐于为别人奉献,为别人牺牲,他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这样,审美虽然立足于感觉享受,直接从感官享受去获得,但它实际上已完成了一个“从官能享受到道德情绪过渡的历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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