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儒学与实用主义法哲学的融通的论文(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08-22

  至于实用主义法哲学自然也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哲学,德沃金关于"法官是法律帝国里的国王"的说法,正是美国式司法中心主义最典型的反应。在实用主义法哲学当中,法官永远都是被研究的中心,未必是研究法官本人,而是对法官的行为世界的深刻研究,从霍姆斯到卡多佐再到波斯纳其思想的中心都是司法审判,而绝不是普遍而抽象的立法领域; 我们知道,在美国法律文化中法官是事实上的中心还表现在,美国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判决书( opin-ions) 更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精品,它们更深刻而直接地蕴含着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些判决本身就是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被不断重述的思想渊源。关于法官的问题,卡多佐这样说到: "现代法律思想已转而求诸于自身,转而对司法过程进行内省式的严格审查,这也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阶段和一个新的着重点。

  但是,事实上,它的方法并不新。这就是那些伟大的衡平法法官的方法,他们通过不断地诉诸正当理性和良知之学说,建立了衡平法体系,同时并没有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这就是普通法得以在那些伟大的普通法大师手中不断获得新生的方法,这就是曼斯菲尔德和马歇尔的方法,就是肯特和霍姆斯的方法。"[4]( P85 -86)由大法官们塑造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法哲学,正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哲学。

  无论是儒学还是实用主义,如果一个人真正地秉承了它们的实践合理性的思想,就一定能够在行为世界上做到对于问题的合乎理性的解决;如果一个法官能够真正秉承儒家或实用主义的精神,并能真正消化它们的思想,那也一定能够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恰当而公平地解决每个具体纠纷。

  这当然就是一种实践智慧,并且必须是一种实践智慧,因为只有实践智慧才是真正秉承了充满着实践合理性的思想理念,在实践智慧的引导下,既没有普遍性与具体性的对立,也没有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其所具备的仅仅是一种既体现了对于问题的具体驾驭的经验智慧,又体现了对问题解决导向的善的合理性。在真正的儒学思想体系中,不可能产生人治与法治、普遍与具体的对立; 在美国的实用主义那里,自然也不存在人治和法治的对立、普遍与具体的对立。正是这种没有对立化冲突而以实践智慧范导人们行为的思想理念,才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知识系统。

  儒学和实用主义乃是有用的理论,在这样有用的理论中"理论和实践"从没有被分开,真正将"理论"和"实践"分开的是我们讲了很多年的唯物主义哲学,而当代中国对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的挖掘正是让"理论"与"实践"真正走向统一的前提。我们真诚地希望在中国法学界,摈弃一切抽象的话语体系,真正研究一些有用的思想和理论,那样的思想和理论将不再为虚无缥缈的话语体系所掌控。在实践智慧的范导下,我们一定能够产生一种真正有用的、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法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1]武树臣。 中国法的源与流[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3.

  [2]李泽厚。 历史本体论[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 普通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 司法过程的性质[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

  [5][美]郝大维、安乐哲著,蒋弋为、李志林译。 孔子哲学思微[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6][美]海尔曼萨特康普编,张国清译。 罗蒂和实用主义---哲学家对批评家的回应[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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