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唯物主义①视角下,生态哲学作为哲学的一种当代形态正当其时,它关注人在与自然关联的实践活动中的各种价值与应然。在与自然关联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性的人在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重维度中确证、体现、生成人的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然应然化、应然实然化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在与和谐。
一、人的存在论维度
自然的先在与人的应在人的存在包括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人的应然存在,既建基于其实然存在,又超拔于其实然存在,既有历史的未竟性,又有理想的终极性。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人既是自然的对象性存在,又是实践的主体性存在。
(一)人在自然的先在中确证自己的存在
自然可以大到无限,小到无形,这里所说的自然或自然界,主要是指产生生命、维系生命、服从生物进化规律,同时又作为人的生存环境和实践领域的生态系统,我们也常称之为自然生态环境或大自然。在古希腊,自然指称事物的“本性”,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具有根源性意义,“‘本性’的基本含义与其严格解释是具有这类动变渊源的事物所固有的‘怎是’”②,事物动变凭之进行,事物动变由此发展。“怎是”既意味着本性(自然)是事物得以存在的根据,也意味着事物之“是”不是凝固僵化的,而是在动变之“在”中生成、发展的,更进一步,它亦是生发其他存在物的本源。从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发展来看,作为生态系统的大自然,也不仅仅是一个物质客体,同时还是一种本源存在,梅洛-庞蒂说:“自然不单是客体……它是我们产生于其中的客体,在这客体中,我们的起源逐渐被确定,一直发展到将起源系于一种存在。但即使这样,客体也依然是实存的基础和源泉。”③对于从大自然中分离出来、作为后来者的人类来说,自然是一种先在,不仅人类的产生源于自然,而且人类随后至今的发展也有赖于自然。人首先是在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存在的,“对象性”决定了人是被其对象、被自然界规定的,在人的本质中内涵了作为其对象的自然界的本质规定性。“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④自然界无疑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对象和领域,人类是在与自然界不断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中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人是自然存在物,人在设定自然、人化自然的同时,也被自然所设定,被自然化,人是在与自然的互化过程中获得自己的本质规定性的。在存在论的意义下,人的存在依赖于自然的存在,人是自然的对象性存在,是“造化”的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⑤人的本质是在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生成和发展的,“人性深深地扎根于自然,受惠于自然,也受制于自然。”⑥人是向自然而生成为人的。在人的自然存在这个维度上,人是感性的存在,他在对自然先在的肯定中确证自身的存在,“直接的感性自然界,对人来说直接是人的感性(这是同一个说法),直接是另一个对他来说感性地存在着的人;因为他自己的感性,只有通过别人,才对他本身来说是人的感性。但是,自然界是关于人的科学的直接对象。人的第一个对象———人———就是自然界、感性;而那些特殊的、人的、感性的本质力量,正如它们只有在自然对象中才能得到客观的实现一样,只有在关于一般自然界的科学中才能获得它们的自我认识。”⑦但马克思的感性不是单纯的感性直观,而是人的感性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这种感性中具有丰富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内容,从而把人的自然存在与人的社会存在两个维度内在地联结起来。
(二)人在实践的应在中规定自己的本质
现实的人的本真存在是一种应在,应然之于人具有存在论意义,文化的和道德的应然———人的实践———使人成为人。在此,人是主体性存在,是“人化”的人,人的社会性、历史性和应然性由此生成,“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⑧人是什么样的取决于他们的实践内容和方式,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活动既将人与自然界区别开来,又将人与自然界统一起来;“区别”体现了人之存在的应然与超然,“统一”体现了人对自然性的持存、“自然界的真正复活”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劳动作为人类首要的、主要的实践活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和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和现实的人得以存在的基础,劳动、人类实践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生成的人的历史规定性和应然性,具有存在论的意义,“整个所谓的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⑨,实践活动表明并确证着人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由,在实践活动中,人“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⑩。自觉自为自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特性,它表明人不是像动植物那样直接以其自然状态来表现自己的生命本质,而是“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瑏灛嫛H司哂兄识,具备认识能力,就具有了超越生命本能的自由追求,具有了超越物质狭隘性的精神追求,具有了超越自我利益的为他追求,这是实践理性和道德选择能力的生成,是人之应然存在的生成与体现。作为应然存在,人是一种类存在和意义性存在,在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中创造着人之为人的一切本质,创造着人之为人的一切条件。在与自然关联的实践活动中,应然存在的人不是以生命本能应对大自然,而是以文化方式作用于大自然,他应该也能够超越对大自然的单纯物质索取,而对大自然进行审美欣赏和精神观照;他应该也能够超越单纯的人类自我利益,而承认大自然的自身价值和存在目的,维护大自然的内在平衡和持续发展。文化方式决定了人作用于大自然时能够自觉自为、自律自由,须有应该与否的道德承当,这就是人的实践的应在。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是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存在的生成和展现,人的本质是在人的历史性存在中生成和展现的。这种历史性的生成和展现过程,亦是人的现实性的体现。现实的人不是“偶然的存在”,“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受现实的美名”瑏灛尅W魑偶然存在的人,虽受外在规定决定却不能内化外在规定,虽强调自我中心却处于他律之中;既与自己的类相外在,又与自然相对立。他是不合理的偶然性,需要被扬弃、超越至“合理的”现实性,现实性是应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瑏瑣炘谡庖还程中,自然界在演化,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在扩展深化,人作用于自然界的实践在深入,这些都深刻影响着人的本质内涵。人作用于自然界的实践内容和方式在历史中变化发展着,人的本质内涵也随之变化发展着,应然存在的人在自然史和人类史的不同阶段对自己提出不同的要求,人向自然的生成是持续不断的,因为实践是无止境的。实践在使人内化自然的本质规定性、向自然而生成的同时,更使人由必然跃升至自由、由实然超越至应然,在自由与应然中确证自己本质的联系性、为他性、整体性、精神性和生态性。只有确证了人的存在论维度,人的认识论维度和价值论维度才得以成立。“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瑏灛帲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瑏瑥灒人之所“是”是在实践这一所“在”中生成的,因此人的存在论维度是在实践中展开的。在实践中“在”起来的人要完成其使命———“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于是其认识论维度和价值论维度由此生成。实践使人存在,存在的人在实践中解释世界、改变世界。
二、人的认识论维度:对自然的实然认识与人类认识的应然建构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能动的反映论,突出表现为它要对实然世界进行应然建构。这一建构过程首先立足于对实然世界的事实认识和规律认识,即把握客观规律、尊重客观规律,之后将人的实践目的纳入其中,对实然中的必然进行合目的的运用,对实然世界作出超越的、理想性的价值预想。这一应然建构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前提,人类实践活动就是不断的实然应然化、应然实然化的过程,就是使应然获得现实性的过程。
(一)对自然的实然认识
所谓认识,是思维对存在的观照、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凭思维的规定性去认识那现实的外部世界,目的则在于使这个世界与人心一致”瑏瑦灒即主观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实现主客体之间的统一。自然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客体之一,自然之实然固然可以指自然界中的一切存在物,但不惟如此。自然之实然更是指自然必然性、自然规律,是内涵在自然存在物、自然生态系统及其运行中的各种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人作为主体,对自然的实然的认识,既包括对自然规律的把握,也包括对自然价值的承认。大自然及其各种存在物的形态、性质、运行规律等是千变万化、无穷无尽的,我们既要承认人具有认识和掌握自然之实然的能力,也要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在某个时间点上或时间段内穷尽对大自然的认识。人类认识能力处于不断发展中这一事实,既说明了其历史有限性,也说明了其逻辑无限性,这意味着人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掌握自然之实然,形成反映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在这些认识指导下,亦即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使自然为我所用。此其一。其二,这还意味着人不能穷尽对自然之实然的认识,大自然中总存在着人所不能把握的东西,人对自然的实然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总存在着人所未知、知所未尽的领域。因此,在有限认识的前提下,人不能在开发利用自然时盲目地为所欲为,而应把人作用于自然的行为、劳动、实践控制在自然限度内,有所约束,有所不为。承认认识有限,是不盲动的关键所在;不自以为是,对今天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对自然的实然的认识,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掌握自然规律,而忽视了对自然自身价值的肯定与尊重。自然不仅具有相对于人而言的工具价值,还具有以其自身的内在尺度所衡量、呈现出来的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这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独立于人类评价的、非工具性的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是”和实然。承认、尊重自然本身的价值,就是在评价自然时,不以人类自己的内在尺度为唯一标准,而是同时能以自然自身的价值、善或目的为尺度;就是在作用于自然时,不只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和发展去利用自然规律,而是同时为了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存续而尊重自然规律。
(二)人类认识的应然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