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立法保护,美国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来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如以保护网络隐私权为目标的技术协议Platformfor Privacy Preference (P3P) 。P3P主要是要向电脑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分享个人数据时所应该遵循的隐私权保护协议规范。又如美国电脑大厂IBM于2002年4月宣布,推出让企业将互联网隐私措施自动化的免费软件。而美国电报电话的免费软件则可提醒上网者各网站的不同隐私设定。IBM的Tivoli安全产品部门副总裁克里希纳说,为了安抚那些优虑,企业可使用1BM的Tivoli Privacy Wi}and隐私精灵。该软件可将公司的书面隐私措施转变为电子规则,用以防止员工违犯规则。而AT&T的R-ivacy Bind软件则让客户得以设定隐私范围,当他们造访任何与其隐私设定不符的网站时,就能收到视觉和听觉的提示。
其实比起立法保护,美国政府更加强调业者自律。美国政府在1996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提到的在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上的首要原则就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美国著名的隐私保护组织—在线隐私权联盟,其倡导的宗旨就是推动行业自我规范,建设可信任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对互联网上的隐私问题采取放任政策,他们甚至寄希望于互联网本身的自我约束。
3.3欧盟
由于欧盟的组成特点以及欧洲国家与北美存在的文化差异的影响,欧盟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做法与美国有较鲜明的差异。美国为业者留下了足够的“自由空间”,而欧盟则更注重于严格的立法保护。欧盟先后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因特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的一般原则》,有效地建立起了成员国内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规体系。1998年10月,欧盟制定的《电子商务私人资料保护办法》正式生效。当前的隐私权和解协议即(安全港湾》协议(“ safe har-bor”),它起源于欧盟的一项禁止向不符合其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国家“出口”个人数据的法律。协议强调指出,网站(或其他任何搜集个人数据的公司)必须告诉访问者什么信息被搜集、它将用来干什么,以及它将会被什么人共享。消费者必须能够抉择他们的信息可否与第三方共享。协议还认为,消费者有权看到个人数据,如果必要,还可以修改。
3.4其他国家
2000年6月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通信监听法》,该 法案使检察机关可以监视电子邮件。这一法案立刻遭到日本各界的强烈反对。此外,日本部分在野党正在呼吁国会讨论禁止闯人他人电脑窃取个人信息或密码的法案—“禁止不正当闯人法”。2000年4月,一个名为“电脑、自由与隐私”的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大会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来自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大约月田名互联网用户与专家、政府官员和商界人士重点讨论了如何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权问题。英国与法国的情报部门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提高了对网站、电子邮件与电子商务的监察权力,以期达到防范恐怖行动的目的。英国于2001年设置了一个名为全国高科技犯罪防范小组的网络警察部门。这个部门要求电话与网络服务业者必须保留犯罪攻击行动当日的通讯记录。在法国,情报部门特别留意流传在网络社区与聊天室中的信息。
4网络隐私保护策略建议
4.1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黑客之所以能轻而易举地窃取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不仅仅由于目前互联网安全制度不够完善,而且还归因于人们的防范意识较弱,因此在网上窃取他人信息易如反掌。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曝光”,以便妥善保护自己,可以用以下方法:
4.1.1注册要诀
申请免费电子邮件,尽量不使用真实姓名。倘若让你选择兴趣爱好,一概空选,因为有很多免费邮件服务公司就是根据该项收集注册用户资料,转手卖给第三方的网上商城或网上广告商,后者会根据兴趣推销他们的产品,这也是信箱中有时会收到莫名其妙的广告信的原因之一。
4.1.2匿名浏览
当用户连线到一个网站浏览时,对方很容易能查出其从哪儿来(IP地址)、其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类型、访问次数以及用户在网站的“运动”轨迹,对于商业网站来说,这是新鲜生动的第一手资料。我们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是设置代理服务器。第二是使用网上中间人,帮用户匿名接上目标站点。
4.1.3匿名发信
网上每封邮件都带有发件人和收件人的邮箱地址。如果想发一封信,而又不想让对方知道信是你发的,则要采用匿名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