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清除Cookie
在网络中,稍有疏忽,Cookie就会成为泄露用户个人资料的祸首。用户可用手工删除,也可使用专用清除软件,如Safe Clean. System Mechanico
4.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看做人们自己创作的独立财产,与知识产品异曲同工,对其的保护问题也上升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层次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在2002年北京互联网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透露,中国有可能立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今年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框架里面,已正式出现了“网络隐私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各大网站迫在眉睫的问题。在国外,比较大的网站都有一个知识产权部,像日本的索尼公司,美国的IBM公司一样,在开发服务、做广告、开展任何业务之前,都会先论证一下会不会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网站真正要做大,要立得住脚,就应开始注意知识产权上的问题。
4.3隐私专门立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用户的调查(截止2002年7月),其对当前互联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的满意程度情况如下:非常满意者占3.5%,比较满意者占18.7%,一般 占45%,不太满意者占24.2%,很不满意者占8.6%。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展,法律必须规范网络行为,要求网络合法公平地收集信息;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实际需要,除非获得资料所有者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阐明的用途,或与其直接相关的用途;禁止公开个人资料。对于一个负责任的网站,他首先应该考虑用户利益,应该建立一支有自卫能力的保安队伍,否则用户的权利就只能任人宰割。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网络隐私,不仅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做出特殊规定,还可以由法律部门制定一套专门的隐私专门立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其特别的保护,导致患者的医疗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视同名誉权的案件处理,这样就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塑造一个安全的数字环境。
4.4加强政府管理力度
金融机构及各大网上服务公司用以确认用户身份的密码、用户名、社会安全号码、驾驶执照编号以及其他数据均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到。很多政府及私营机构将公众的‘私人信息’存储在互联网数据库里,但这些数据库的安全性令人怀疑,因此给了网上黑客很多机会窃取这些重要信息。正是因为万维网、大量在线数据库、搜索引擎以及公共文档的存在,才使得电脑黑客可以在更加便利的条件下获取他人信息。因此,政府及私营机构应该采取新的确认技术和方式,使得用户的社会安全号码或是出生日期等数据不再成为确认他们身份的主要依据,这样黑客才没有漏洞可钻。
4.5加强基于网络的德育教育
应努力探究新时期的德育内容、手段和途径,提高网络德育的实效性,使网络道德、伦理深人人心。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最终使人们懂得:未经许可进人他人系统,窃取系统内保管的个人信息资料,是不道德行为。从而使人们能够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进行的破坏、偷窃、诈骗等都是非道德的或违法的,从而杜绝任何恶意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4.6加强行业自律力量
鉴于当前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还不完普,有必要采取自律机制来促进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所谓自律,就是作为社会组成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体的所作所为主动纳人诚实守信的道德范畴里去。应该说,自律是保证全社会诚实守信的基础和基石。从用户本身来说,应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业者来说,部分商业机构应该做出自我规范,比如网络隐私权联盟。这是一个跨行业的由超过50家跨国公司和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团体,它提出凡加人第三机构的商业网站,必须通过这一机构的网络隐私保护合格认证,由此获得这一机构颁发的易识别的徽章或记号。消费者在从事网上交易时,可以通过这些记号判断商业网站的可信任度。
5结语
隐私权不仅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未来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没人会相信一个没有安全和信誉的网络环境会使未来社会充满生机。信息网络技术使得信息隐私侵权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网络隐私保护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