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道德教育 必然性 重要性
论文摘要:当今社会,计算机网络铺天盖地而来,网络以其丰富的信息、平等互动的快捷方式而倍受大学生的青睐,给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大学生不能合理的利用网络资源,引发了许多违背道德规范的网络不良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危害与损失。针对这一现象,在高校中进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非常迫切和重要。高校应该充分引导大学生文明上网,积极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把网络真正变为大学生发展的有利工具。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指社会为了协调和控制社会生活而向其成员提出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它是人类的一种理性要求,综合体现了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是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趋于有序和合理。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空白,从内部推动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它存在于每一个角落。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道德,也处处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着道德规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使我们的社会呈现秩序化的运转;信息时代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我们更需要道德,在各种不真实的数字信息背后,更需要人们对自我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大学生对网络的熟悉程度使他们能广泛地运用互联网,网络已成为大学生获取和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2008年4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数据表明,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5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数量已经达到1.07亿,占总体网民规模的半数,是中国网民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年龄群体,显示出良好的增长潜力和发展势头。而在这些网民中,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居多。大学生上网人数在不断增长,网络正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渗透到大学生生活当中。然而,在现在的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中,存在着许多违背我们的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一、大学生网络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功能的多样化发展,互联网作为传播的新媒体,被人们广泛运用。人们通过网络不仅可以学习、娱乐,也可以进行商业贸易等等众多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并体验到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对网络认识不够,上网时间分配不合理,也有很多人过度迷恋网络,不仅影响了自身正常的生活、学习、人际交往,而且由于他们在网络上的不当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青少年,尤其是大学生在其中占大多数。许多大学生网民网络是非观念混乱、网络道德规范意识淡薄,在虚拟世界中任意妄为、肆无忌惮,其网络行为中存在许多不良行为。如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盗窃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信息技术制造并四处传播计算机病毒;散发各种虚假和有害信息或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危害;非法入侵、破坏他人系统;下载抄袭他人论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这些行为对社会来说都存在危害性,有的甚至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但作为行为发出者的大学生却并不以为意,有的甚至沽沽自喜,以此为荣。而且这些不良网络行为时有发生。2005年,成都某高校一在校大学生因为无法观看网站在线电影,便利用网络安全漏洞对一电信网站实施非法攻击,致使该网站被暂停访问1小时;2006年底,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的图标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全国上百万台电脑被感染,深受其害,几个制造病毒的青年和学生却以此为荣耀,在互联网上对警方和各大网络杀毒软件叫板,引起轩然大波……这些大学生网民无视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中为所欲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损失,最终都受到了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二、引起大学生不良网络行为的原因
大学生对网络的熟悉程度使他们能广泛的运用互联网,但由于使用不当,一些大学生网民在互联网上有悖于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的正常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的现实生活,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不利影响。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消极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大学生心理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已进入青年晚期,在精神和情绪上已由初期的“疾风怒涛”趋向于相对平稳,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心理起伏较大,容易冲动的群体。他们的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能力都较差。大学生是介于两个群体边界上的人,虽然已脱离孩子的群体,但尚不能履行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常常被排斥于成人行列之外,很多大学生喜欢借助网络这一载体展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有的成就。但由于他们内心矛盾、抱负水平不确定和易采取极端立场的典型心理特征,与他们较高的文化水平之间存在差距,使得他们的行为常常过于极端,出现违背道德规范的情况。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既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宣泄,也是重新寻找自我的一种方式。例如有的大学生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并刻意留下标记向人炫耀;有的学生用盗取他人密码和信息的数量和手段互相比较,公开竞赛;还有的大学生祟拜“黑客”,办黑客网,利用木马盗取他人网银密码。大学生不成熟的心理机制使得他们不能很好的驾御自己,在运用已掌握的较高水平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时出现极端行为。
(二)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和弱规范性
网络是虚拟的,人们在网络中不只可以不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还能虚构信息,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和道德规范、法律在此时显得几乎无法发生作用。法律在惩治网络违法行为方面的力度有限,存在着取证难、侦破难等客观困难。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不到10%,能定罪的则不到30%。比起中、小学生,大学生大部分能分清现实与虚拟,但恰恰因为这种清醒,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一切都不真实,才更容易产生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也不是犯罪的错误认识。在国家相关网络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在隐蔽的虚拟空间,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去做一些我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允许的事,以为可以不用为此负任何法律责任。有些大学生在互联网上传播各种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损害他人的权益。如因个人矛盾,为了泄恨在网络上诽谤别人,给别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不利影响;浏览、下载、传播黄、赌、邪信息,造成社会不安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