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
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拉近了,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坐在家里通过E-mail和各种聊天工具与世界各地的人“近距离”接触,也可以随时点击浏览世界各地的各类网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第一时间了解全世界的信息,在网络上我们实现了全球的一体化,由此带来了多元的文化与价值观,其中强调经济利益、个人至上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由于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定型,文化修养和自律能力等综合素质还不高,面对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他们常常容易迷失自我,内心矛盾,形成错误的认识、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导致网络不良行为的产生。2006年,成都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教育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在校某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盗窃苏州某高校在校44名大学生发放奖学金的银行卡内存款51 619.12元。该名学生在追求金钱利益的目的驱使下实施了不当行为,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四)学校与社会中缺乏关于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
高校中开展了很多关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课程,很多大学生掌握着良好的网络技术,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这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成为了网络社会的主力军,主导着网络文化的潮流。但是各学校在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方面却存在很大空白,在教授全面的计算机知识的同时,有的甚至忽略了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有的教师甚至对网络空间十分陌生,根本无法知道学生在干什么、说什么、想什么,因此对大学生网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作出快速机敏的反应,大学生上网一直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大学校园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网络道德教育严重滞后的矛盾使得大学生对网络这一信息空间的认识长期得不到改正,这过分放大了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规则性,使学生产生“网络中无道德”的错误思想,以至于在网络中为所欲为。
三、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不容忽视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网络管理法体系,先后制订了 《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还分别就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还不完善,立法的速度似乎永远赶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许多领域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无论如何发展,我们必然会接触到网络中新的灰色面。而且法律注重的是问题发生后的处理,是从外部去督促人们遵守规则,现阶段我们要单靠立法和网络监督的力量来整顿网络秩序并不是十分可行的办法。
但是也并不能因此禁止学生上网。网络有消极的一面,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给学生带来的积极影响。网络以其丰富的信息、平等互动的快捷方式而倍受大学生的青睐,给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世界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禁止学生上网的行为是愚蠢的,与时代脱节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网络对于学生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我们不能因为部分大学生网民的不当行为而对网络全盘否定。要规范学生的上网行为,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应该重指导而非禁止,正面教育仍应该是主要方式。如果能让学生从内部自觉的去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定有序,预先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的不良行为发生率将会逐渐减少。所以,在这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刻不容缓。如果网络文化中有成熟的道德体系,在一致认同的规范和标准衡量下,一个群体或个人的网络行为会自觉地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将网络社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集成于新型的网上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则网络中有悖于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的数量和程度都会大大地降低。
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我们必须在向学生充分宣传网络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开展学校的网络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互联网,明白网络并不是“无规则、无道德”的,提高大学生在网络空间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道德自律能力,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学生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尽可能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网络道德教育应该成为现代高校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整个大学生群体中开展“法制观、是非观、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网络道德教育,使合理和文明的使用网络成为共识,不文明上网行为遭到唾弃,真正使网络成为大学生增长知识,开拓视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不竭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