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方面
首先,加快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单行法规制定。虽然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但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单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流浪乞讨儿童不能和广大儿童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情况下,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在现行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制度体系中增加保护其受教育权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家庭各方面的职责,明确社会各方在此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使各方面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在教育政策制定时应坚持平等的理念,秉承实现教育资源的扶贫济弱的倾向性理念,对流浪乞讨儿童给予特殊保护。针对流浪乞讨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很多方面与适龄未成年儿童有很大不同。因此就要求我们对于这部分儿童做出更多灵活的政策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
(二)执法方面
对于行政部门,不仅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而且要对强迫儿童乞讨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有些行政机关忽视对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怠于行使行政权力,致使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切实落实。对这种因为执法上的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而不能有效履行政府保障公平教育/保障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职能的情况,政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区域的行政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当地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救助站,在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过程,也要注重对他们受教育权的相关保护。首先,救助站应当切实履行在救助流浪乞讨儿童中应当发挥的职责,同时配合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不仅保证流浪乞讨儿童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问题,更应注重对他们进行精神性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理想,并有一定的生存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其次,注重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素质教育,使之成为切实维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有力实施者。
(三)社会方面
应当构建多方式、多途径、全方位的保护流浪乞讨儿童教育权的社会救助体系。首先,相关福利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起与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相关的专项基金。提高面向流浪乞讨儿童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流浪乞讨儿童教育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关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切实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社会福利团体在这中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福利机构专项基金的建立,将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对于政府的相关职能起到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其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相关媒体应加大对于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社会公益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形成保护他们受教育权利的新风尚。广泛开展流浪乞讨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流浪乞讨儿童权利尤其是流浪儿童受教育权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对于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急迫性和必要性;通过公益广告、爱心宣传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切实解决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问题,不仅有利于流浪乞讨儿童自身发展,更有利于根治社会流浪乞讨问题甚至于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我国现行政策的缺陷,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真正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真正保护适龄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