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应是一种职业教育,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指导,将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宪法学教学内容与宪法学教材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宪法学教学内容;宪法学教材;司法考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的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与此同时,其隐含的一些内在矛盾逐渐凸显,直接后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困难。2009和2010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甚至在各类毕业生中排到了最后。就业率低的根本原因是法科毕业生的素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而法科毕业生的素质与社会需要的脱节则是因为我们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其对整个法学教育来讲是迫在眉睫的。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内容多、理论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其内容理论上涉及到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实践上涉及到公民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涉及到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科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多年来,在我省各高校的法律本、专科教育中,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宪法学均被列为法科教育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大多数法学院将宪法学和法理学安排为大学一年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法学专业课,是法科大学生步入法学殿堂的第一级台阶。宪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后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学的第一印象和学习兴趣。
目前,宪法学教学内容上存在很多缺陷,出现了“教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局面。具体讲,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学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不清;二是重知识传授,忽视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三是宪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四宪法学教学内容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从上述几个方面着手,以科学确定宪法学的教学内容,适应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一、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指导
从根本上讲,教学内容的严重缺陷,是由于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性质认识不清而造成的。要确定法律本科(宪法学)教学的内容,就必须正确认识法律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徘徊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等定位的争论之中。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模糊认识,导致了教学内容确定上出现了偏差,具体体现为重视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院的许多本科毕业生,也许能够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够写出不错的散文,许多人还可以写出流畅的英文信函,但几乎没有人能写出合格的、令人放心的法律文书。另外,对于法律人几种重要的能力,比如谈判的能力,辩论的能力等,更为缺乏。
笔者认为,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应是一种职业教育。一个好的法学院,在传授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该努力为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 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以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指导,改变宪法教学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传统,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贯穿于宪法学教学的全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文化、法治信仰、法律职业文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法律职业技能包括熟练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等。
二、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将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
法学教育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其立足点和出发点,不是会利用法律的法律工匠和现代诉棍,而是法治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传承宪法学知识;二是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比如民主精神、法治理念、宪政思想、公民意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等。宪法学教学应当始终围绕这两项任务的实现而展开。
目前宪法学的教学内容的确定上重理论传授而忽视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由于宪法学的内容理论性较强,内容繁多,而实际教学时间又相对较少,所以,各高校的宪法学教学均以知识传授为主,较少顾及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就造成尽管老师们都备课充分、讲解细致,尽管一些学生对国家宪政建设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情,但“宪法学太空洞”、“与高中政治的内容差不多、“宪法学枯燥乏味”的抱怨和误解仍不绝于耳。
在宪法学教学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传授知识、提高素质和培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呢?首先,应当把知识的传授放在重要的位置。知识是形成素质和能力的基础,在宪法学教学中,仍然应当把知识的传授放在重要的、基本的位置。其次,必须把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宪法学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与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相比,它只能算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因素。
当然,宪法学教学是一个融知识传授与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于一体的统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分清哪些教学行为是专门的知识传授行为,哪些活动是纯粹的素质和能力培养活动。但教学过程中对能力和素质培养的更多关注,必将对整个宪法学的教学效果产生质的影响。
三、正确处理宪法学教材与宪法学教学内容的关系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教师传授知识和学生学习知识的依据。它不仅是传承知识的载体,也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对于《宪法学》课程教材选用的问题,我们对我校本、专科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在被调查学生中,20%的学生认为应当把教材的选择权交给老师,22%的学生认为应当使用名牌高校教材,46%的学生认为应使用国家统编教材,12%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关于“你平时是否看宪法学教材”这一问题,只有4%的学生经常看,58%的学生在上课时看一下,35 %的学生考在考试前突击看,4%的学生基本不看。关于“宪法学教材要做哪些修改”问题,9%的学生认为理论要加强,46%的学生认为要注重实践 ,67%的学生认为要加强对现实案例、事例的研究 。针对“老师讲课是否应该按照教材内容及教材体系来讲”这一问题,26%的学生认为老师应该按照教材内容与体系来讲,15%的学生认为不应该,56%的学生认为无所谓,3%的学生未作选择。由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选择适合的教材是搞好教学工作的第一步。我们要选择那些既注重理论知识,又收入了大量的宪法案例与事例,增加了可读性的宪法学教材。这样,才不至于使学生“赤手空拳”学宪法,从教材中吸收更多的知识与营养。
近年来,法学教材空前繁荣,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现阶段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教学内容设置与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不相适应的现象比较严重,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宪法学课程也是这样。以宪法学教材为例,有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等等,几乎所有的重点院校都编著有宪法学教材。目前宪法学教材普遍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