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政治课实践教学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22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德育必须重视德育主体的内在发展需要,重视品德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等。把德育对象当作可发展的成长着的道德主体来培养,以学生品德的发展和德育主体的建构为目的来提升德育对象的理性自觉与道德意志。但人的品德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并非生物遗传而来,而是品德主体自身长期不懈艰苦努力奋斗的结果。因而,“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充分尊重学生的品德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品德自觉,提高学生的是非鉴别能力、品德意志能力、品德践行能力,使学生在对道德要求必然性、必要性把握的基础上,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互换,从而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融入“基础”课的教学虽然可以给整个政治课教育带来耳目一新的改变,但是目前大部分学校的实践教学仍然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实践”而开展。为此实践教学出现“两张皮”现象,比如带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缺乏有效的指导;课堂上的案例教学和视频教学也缺乏引导;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具代表性并不能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认识。另外,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学校和社会相关系统的支撑,实践教学的实施处处受阻,不能达成教学目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必定阻碍实践教学功能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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