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经济和现代化发展要求的行政组织的价值观念体系。西部地区要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行政文化从根本上讲是要对行政人员的职业思想观念重新整合。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观念改变非一蹴而就之事,观念的改变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常存在着明显地滞后性。特别是在当前,西部地区并存着自然经济下产生的传统行政文化、计划经济下产生的行政文化、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现代行政文化,以及中国本土文化、西方外来文化,多种文化在此相互激荡、糅合,更增加了观念转变的难度。旧有的行政价值系统、行为规范系统已显然不适应行政现代化的要求,行政人员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系统却还尚未建成,特别是行政人员对各自的观念缺乏理性选择。因此,观念转变要适度地进行,以将观念滞后与观念冲突的副作用减少至最小。具体而言,这种观念创新应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职业观念的确立
与其他任何职业一样,行政工作也是一种职业,需要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由于长期人治思想影响,无论是行政人员本身,还是一般公民都对此认识模糊。传统宗法行政文化产生的任人为亲的用人观念,导致大量贤德被拒之门外,并造就出一批专长于游戏官场、精于相对权术变化但却缺乏行政职业观念和技能的行政人员。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转变都召唤着一批具有现代行政知识与技能的从业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无疑为此铺开了大道,但仅仅从制度上规范是不够的,深层次的观念认同才是根本。这种观念的确立,首先要倡导行政职业价值意识,行政人员要意识到,行政工作亦是一种体现个人价值的途经,而且因其代表并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更具职业荣誉感。其次要倡导职业责任意识,“责任与特定制度结构中个人的角色相应,与个人在某种组织中承担的使命相关。个人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他就应该负怎样的责任。”行政人员的职业角色决定其必须对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结果负责任。责、权、利一致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使多大权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相应地要承担多大责任,注意增强行政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
(二)行政开放观念的确立
新型行政文化需强调公共性和民主性,以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参与。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的人们习惯地认为行政人员、政府都优于公民,有着高高在上的社会地位,在政府面前,公民只是消极的被治者,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随着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推广,公平、平等的观念日益为更多公民所认可,并要求一个开放的政府,能使公民更多了解政府,也更容易将自己的意愿反映给政府。实现这一目标,增强行政透明度是关键,畅通公民沟通政府的渠道是基础。我国近些年实践的听证制度就是为保证公共政策中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的一项基本制度设计,只是有些地方的听证会更流于形式,实际民主沟通作用乏力。政府应进一步扩大、畅通政府与公众间的常态沟通渠道,让公民以更低的成本、更容易地与政府沟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和政府的交流由“单向”变为“双向”,公民可以从网上了解政府的最新动态,亦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兴趣。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可能地避免“无序化参与”,即参与者仅借助网络发表观点,而这些观点或建议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汇总分析,导致参与达不到实际效果、流于形式。
(三)法律观念的确立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核心特征,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在西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虽然也可以看到行政活动中法律的影子,但诸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提法多数时候只是口头上的标榜,实际中却处处存在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行为准则,这种观念影响至今。现代行政必须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对于拥有权力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对其权力进行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具体而言,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处于平等地位;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通过法律法规对各种行政权力的明确界定,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限定的权力。所有公民尤其是行政人员要明确法律的目的是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同时,在实践中还要将法律由偏重义务设置、权力保障转向重视权利维护和权力制约。
(四)效能观念的确立
行政效能是行政能力、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的统一。二十一世纪行政管理目标是科学定编、裁减冗员、增强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这些都需要政府在组织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上中要确立灵活高效的应对机制,使政府组织保持最大的整合效能,即而使其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又保证各类社会资源配置合理并获得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效能一要精简机构,精干的机构是效能组织的硬件基础,减少管理层次、精化管理程序、提高人员素质都是现实途径;二要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要高效地完成行政职能所规范的目标和任务离不开强有力的实践操作,同是要求行政人员能有效地执行上级精神和政策,及时有效地处理行政事务和复杂多变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三要转变行政职能,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习惯,把那些能由社会和其他组织完成的事情放给其自行完成,政府不过多干涉,改变直接干预的管理习惯,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