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户籍制度,促进农民工市民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2-10
3.完善户籍制度,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与建议
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由二元化向一元化改革转变,具体包括:
3.1 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有序地推进改革
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应急于求成,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先后顺序上应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从以往的管理经验来看,人口流动进入成本越高的地方,必然导致其退出的比较成本也就越大,此举往往会导致人们采取牺牲“适合”而选择“适应”的做法,必将造成一些在城市人口流动上只进不出。因此,最好的作用途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的博弈,给城市合理定位,是人们依照自身的特点,如能力、财力等等来确定定居城市的选择,逐步走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有特色的多样化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3.2 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在城市定居的过渡“平台”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主要是逐步弱化城市户口和乡村户口的区别,并不一定是要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这种进入城市不是一种政府单方面对农民的剥夺而是农民主动离开农业领域进入城市的工业化领域,这中间关键问题是让他们有充分条件在城市展开其工业化生存。政府可以在大中型城市的郊区,设立农民工居住的“缓冲区”,建立单独的生活居住社区,为农民转变市民身份,以及申领当地户口等提供过渡性“平台”,即可以使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更有尊严地享有城市居民身份,同时也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解决潜在的社会治安不安定因素,也可以让当地政府有一个统筹解决城市中流动人口问题的缓冲余地。
3.3 改革配套制度剥离户籍制度附加值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要彻底打破户籍束缚,彻底剥离捆绑于户籍之上的相关户籍特权,实现我国城乡间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系最大限度上的社会公平。户口被高度重视的主要原因是户籍管理制度的背后经常承载着许多附加的社会功能,例如人事、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计划生育等。假如让户籍与社会福利脱钩,户籍的重要性就会随之逐渐淡化,与此同时,横亘在人口流动中的身份藩篱,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的、行政的功能,加快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匹配的政策和措施改革,实现社会人群的权利、待遇与保障的再分配,避免进而消除那些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性的和政策性的制约。
3.4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文化差别,这是在相当长时间内会存在的。另外一个是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城里人可以干的事不让乡下人干,城里人可以得到的好处不让乡下人得,现在要弱化的是后一个,即制度上的城乡差别。而不是所谓的“取消”,因为这种制度也不是靠“取消”两个字可以解决。可行的方式是发展农村经济,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如果能在城市找到正常的就业的途径,就可以逐步转让他们的农村土地给其他的农民。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工业化生存其经济文化地位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也就是逐步缩小了城乡的事实差别。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聚集地以及那些农村商品的集散地建立的小城镇,可以将这些小城镇中作为试行取消户口限制的试点,创建一种能够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新型的户籍制度。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然后到广大的大中城市推广。
3.5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户籍制度的改革还应该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长期以来,社保、就业、教育、人事以及其他制度都运用我国户籍登记中所收集的人口能够在城乡分别居住的信息实施城乡有差别的管理,这在计划经济时期,应当说是必要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就显得多余甚至不对了。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第一步必须解决社会保障支付在全国范围内的均一性和全覆盖问题。事实上我们让户籍制度先变革,就是要让躲在户口本后面的这些管理制度从计划经济状态走向市场经济状态,就是要让他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的迫切愿望,进行改革。因此,我相信国家会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要求其他的相关部门逐步配套整体改革这就不是“画饼充饥”了。不过,即使这些制度开始改革,也有一个稳步改革的问题,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实现城乡无差别的社会保障。而且,从目前来看,不同规模的城镇乡村其人口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客观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今后的改革应该是在目前的基础上,有差距的予以普及保障,逐步实现统一标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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