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教育督导制度研究及其启迪(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18

  目前,由于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都挂靠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看似是独立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际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这使得教育督导机构难免具有行政性。按照行政部门的方式开展工作,使得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部门的服从,更多的是对行政权力的服从,使教育督导1的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职能。民国时期的教育督导机构直接挂靠于政府部门,由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对其负责,使民国时期的教育督导制度真正发挥监督与指导、督政与督学的职能,促进了民国时期教育的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指出“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我们应抓住这一契机,并借鉴民国时期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应由人大授权、政府设置,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并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督导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履行督导职责,对下级政府履行督政职能,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履行督学职能,其权力来源于政府,在具体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从而真正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

  (三)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提高教育督导效能

  教育督导人员是具有督导职务和督导专业知识与技能,代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从事教育督导职能的专业人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教育督导的效能,然而我国教育督导队伍还存在很大问题,如专职督学数量不足,督学结构不合理 (主要包括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和专业结构等不合理),督学质量不高 (很多专职督学不是督导专家,而是一些专职的督导人员或退休的领导和校长,很难在督导过程中保证督导的质量和水平,有些督导人员在知识、能力、经验上还不如被督导单位的领导和教师) 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教育督导的质量。目前,虽然我国已颁布了教育督导人员聘任方面的相关文件,如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就专门讨论了对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聘任要求。然而,在各级各类法律政策中并没有督学聘任资格的认证与审查及培训做出具体规定,导致专职督学没有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兼职督学也没有规范的聘用标准和严格的专业培训。

  这些都导致督导人员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民国时期对于不同层次的督导人员都有严格的任职标准,对督学的教育学相关知识、教学经验和职务经验都有严格要求,保障了督学能够深入到一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针对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因此,为了提升我国教育督导的效能,应尽快制定 《教育督导法》 及配套政策,明确督学的任用资格、选拔程序及培训,把握督学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和专业结构,以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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