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苏舜钦生卒年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先看苏舜钦集中自记年龄之处:第一处《火疏》题下自注“时年二十一”同于《长编》和《宋史》所记。另据《续资治通鉴·宋纪·仁宗天圣七年》载:“(六月)丁未,大雷雨,玉清昭应宫灾。宫凡三千六百一十楹,独长生、崇寿殿存。”宋真宗花七年时间“国力几为之竭”而建成的昭应宫,“一夕延燔殆尽”,其火之惨烈,时人之震憾,可想而知。其时仅为太庙斋郎的苏舜钦竟击鼓上疏,其疏文如“陛下当降服减膳,避正寝,责躬罪已,下哀痛之诏,罢非业之作,拯失职之民,在辅弼无裨国体者去之,居左右窃弄权威者去之,精心念政刑之失,虚怀收刍荛之言。”“陛下即位未及十年,数岁连遭水涝,虽征赋减入,而百姓颇甚困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愿陛下恭默而内省之,省而既知之,愿陛下悔过而追革之……”作者文采飞扬,慷慨激昂,指斥皇帝大胆切直,我们今天读之,亦深为折服震憾,这篇奏疏《长编》《宋诗》等正史皆全文抄录,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及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亦全文收录,真可谓“一举成名天下知,从此青史留芳名”。人生经历中如此之重大事件,于当事人苏舜钦自己,其发生时自己的年龄应该是不会弄错的。笔者认为苏集中这处出于作者自己之注当是证成其生年之最有力的证据,更何况还有正史史料印证。但傅、胡二位先生却仅凭欧阳修《墓志铭》武断地认为“时年二十一”应为“时年二十二”之误这实不敢苟同。
再考第二处:陈植锷先生《苏舜钦生卒、籍贯考》(下简称陈文)一文认为《投匦疏》乃天圣八年缘仁宗诏试制科及武举时所上,傅、胡二先生则认为当是天圣七年仁宗下诏复制举后不久所上,当从傅、胡说,陈先生明显失考,此不赘述,读者可读陈文和《校注》卷六《投匦疏》原文和文后注(一)、注(六)自可明白。然据此条所记天圣七年“时年二十二”则和《火疏》题下之注矛盾,笔者以为当以《火疏》注为准确,此处之“时年二十二”或为“时年二十一”之误。
第三、第四处因为《与欧公书》和《答马永书》具体作年已无可考,故可存而不论。
下面笔者主要来考证欧阳修《答苏子美离京见寄》诗中“时年三十五”之问题。这是欧阳修《墓志铭》外,再一次明确提到苏舜钦年龄的地方,如能准确考定此诗之作年,则苏舜钦三十五岁之年即能确定,进而就能考定其生年及享年。
查《欧阳文忠公集》四部丛刊及四库全书本,其《居士外集》卷第三目录《答苏子美离京见寄》题下并没有标注写作年份,只是把它置于庆历二年和庆历三年诗歌之间,这表明编者并不能确定此诗到底该归于哪一年,因为参照目录编年之体例,如果该诗是和前一首诗作于同一年,则其下应标注“同前”二字。而其题下什么也没有,则明显当属于“阙其不可知者”之类。而《校注》年谱(第751页)、陈新、杜维沫《欧阳修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3页)都把此诗定为庆历二年作,失考。陈文云:“《欧阳文忠公文集》目录编年此诗为庆历三年,诚是。”这很可能是陈先生看错了。
欧阳修《答苏子美离京见寄》诗是和答苏舜钦南下山阳守制途中所作的《出京后舟中有作寄仲文韩二兄弟永叔欧阳九和叔杜二》(下简称《出京后作》)之和诗,故欧诗应该是接到苏诗之后不久所作,欧诗中有“近者去江淮,作诗寄离情”可证。所以关键是弄清楚苏舜钦南下山阳守制的具体时间。朱杰人先生《苏舜钦行实考略》和沈文倬《苏舜钦年谱》都没有提到山阳守制之事,傅、胡《校注》虽然提到了此事,但其观点却前后矛盾。
陈文以苏舜钦《迁居》诗为据,论证了“前岁旅淮楚,去年还上都”之“前岁”是庆历三年(1043),但文章只是证明了庆历三年苏舜钦旅居淮楚之事实,而并不能证明其离京赴淮楚是在庆历三年,这是陈先生疏漏之处;其次陈文以苏舜钦《上范公参政书》和《长编》《宋史》中相关史料为据,论证了苏结束山阳之旅居当在庆历四年一、二月间,而《校注》之《苏舜钦年谱》亦依《上范公参政书》而定舜钦还京在庆历三年冬,两家都误把《上范公参政书》中“去年天子又采天下之议,召阁下入政府。”理解为庆历三年八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事,然后再依据《上范公参政书》中“未及半年,时某自山阳还台”各分别得出苏结束山阳旅居在庆历四年春和庆历三年冬的结论;其实,此处之“入政府”当指庆历三年四月朝廷“以范仲淹、韩琦为枢密副使”事,故苏舜钦结束山阳守制还京待选事在庆历三年秋,吴伯雄先生文章中亦指出了庆历三年十月之前,舜钦已抵达京城。
吴先生《也谈苏舜钦生卒年》主要亦是论证了苏舜钦“旅淮楚”的时间问题。该文第三段指出陈先生“看似严密的论证中却仍有问题”,其实吴文的问题更多,论证更不严密。
其误一,误读了《迁居》诗。吴文第四段云:“据诗(指《迁居》诗)意则舜钦庆历四年还京选官。”其实,《迁居》诗中“去年还上都”,并非指苏舜钦庆历三年秋回京待选,因其此次回京他是独自一人回来的,家眷都还留在山阳。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一)载:“(庆历)四年二月八日,学士院试秘书丞孙锡、大理评事苏舜钦,赋诗并三上,诏充集贤校理,以参知政事范仲淹荐命试。”可知苏舜钦庆历四年二月得官,之后得假去山阳携家眷,苏诗《舟中感怀寄馆中诸君》题下注云“时得告之山阳挈家”可证。据《迁居》诗题和诗之内容,可知“去年还上都”当指庆历四年苏舜钦携家眷回京事,吴文不明事实,显然把苏舜钦的这两次还京混为一谈了。
其误二,妄疑古书。吴文中以《续资治通鉴长编》庆历三年十月“李端懿知冀州”事为据,证明庆历三年十月之前舜钦已抵达京都,然后说这与《迁居》诗中所云“去年还上都相抵牾”,并以《长编》“取材可信,编订精审,自不会误。”为据,断定“此处当是事隔已久,舜钦误记,将‘旅淮楚’与‘还上都’二事,都推后了一年。”从上文可知,舜钦庆历三年秋的还京待选和《迁居》诗所云“去年还上都”之携家眷还京并不相抵牾,“旅淮楚”与“还上都”二事也并非作者误记而把他们推后了一年,而是吴先生自己的误考才产生这样错误之结论。从吴文可知吴先生对《续资治通鉴长编》记事的可靠性深信不疑,但却不知为何吴先生对于同样是该书所记之“天圣七年……舜钦时年二十一”一条却视而不见,此条材料较之吴先生深信不疑的上文“李端懿知冀州”条更能直接证明苏舜钦之生年,同书之所记,吴先生为何厚此而薄彼避重而就轻呢?
其误三,为证成观点而无中生有。吴文最后一段为证明苏舜钦离京去淮楚在庆历二年,引用到了苏舜钦诗《送韩三子华还家》,其文曰:“他的姨父韩亿叫儿子韩子华从京城赶来慰问(时韩亿致仕在家)。”不知吴先生从何处得知韩子华是从京城赶来,又是如何知道是时(庆历三年春)韩亿致仕在家?据吴文之意,韩家当一直住在京城。考《范忠宣集》卷十五有《司空康国韩公墓志铭》,志云:“(韩子华)庆历二年进士及第名居第三,除太子中允,通判陈州。”又《宋史·仁宗三》:“(庆历)二年春三月……是月赐礼部奏名进士诸科及第出身八百三十九人。”可知韩子华是于庆历二年三月进士及第,后又通判陈州。故庆历二年韩子华和苏舜钦之别,并非是因为苏要离京去淮楚,而是子华要赴通判陈州任。另据《送韩三子华还家》诗“左丞镇京亳,相去路重复。数遣令子来,千里吊茶毒。子华勇此行,东下甚匍匐。”则可确知韩子华当是从亳州赶来而不是从京城赶来,吴文之庆历二年春到庆历三年春“韩子华一直在京,那么,往前推一年,知舜钦是在庆历二年(1042年)离京的”结论是毫无依据的。
另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一载:“庆历三年(六月)辛酉,资政殿学士尚书右丞知亳州韩亿,为太子少傅致仕。”又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十九《韩公墓志铭》亦载:“(韩亿)易亳,就迁尚书左丞,庆历三年连抗章请老,以太子少傅致仕,还京师,明年仲秋既望,终于景宁里第,享年七十有三。”据此可说明三点:第一,韩亿是庆历三年六月才致仕的;第二,韩亿致仕以前并非住在京城而是在知亳州任上。故吴先生“时韩亿致仕在家”的观点是肯定错了。第三,《续资治通鉴长编》载韩亿以“尚书右丞知亳州”,考《宋史》卷三百十五《韩亿本传》、苏舜钦《韩公行状》及上述张方平《韩公墓志铭》皆作“尚书左丞”,则吴先生以为“取材可信,编订精审,自不会误”的《续资治通鉴长编》,此处之记显然是误了。以上事实只要一查资料,稍加比勘即可弄明白,看来吴先生又犯了懒惰和迷信权威的毛病。
吴文之论证有如此多的问题,故其“苏舜钦离京去淮楚之时,我认为当是庆历二年,即公元1042年”之结论是不可靠的。
苏舜钦南下山阳守制到底在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