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会典的纂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除加了“洪武二十年定”这一时间标识外,二书此制内容完全一样,而“洪武二十年”就是《礼仪定式》的成书时间,此类情况甚多,兹不赘举。
  但需要指出的是,万历《会典》在处理引自“纂辑诸书”条文时,并没有完全依照《重修凡例》“皆称年分,不用书名”的要求来做,有些条文并没有按成书年代标识。如《大明令。兵令》云:
  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大都督府,在外申奉行申书省明文,方许勾取。
  此制,被万历《会典》引入“军政一”小序中,文曰:国初重军役,严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书省明文,方许勾取。
  显然,万历《会典》编纂时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当然,万历《会典》征引“纂辑诸书”条文时所采取的“皆称年份,不用书名”的做法,也带来了纪年混乱、甚至错误的问题,关于此,笔者有另文谈及。
  除此之外,明代会典还参考了其他一些经朝廷颁降的重要典制文献,如万历七年神宗就曾命史馆将《宗藩要例》“依拟刊布,纂入会典”。
  其二,各衙门的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见行事例”是指那些经“奏准”、“议准”、“奏定”和“议定”了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办事成例,是对大经大法的重要补充。会典纂修之初,先令六部等衙门将近年“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中,开具送馆”。然后再由史官润色,编人会典。当然,在分类编集各部门“见行事例”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有关田土、人口、税粮、茶马等具体数字时,需要“参以有司之籍册”,也即需要参考各衙门的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因而,各衙门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都是明代会典的重要史料来源。
  其三,历朝《实录》。《明实录》是关于明代历史的最完备的官修史书。其纂修时,在内取于诸司部院保存之奏章,在外则遣官分赴各省采辑先朝事迹,再加以留中之奏疏、传抄之邸报,其资料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再者,其采用编年记事,所载典制非常详备,历朝的朝政大事、典制兴废,尽现其中。明后期著名史学家王世贞曾指出,实录“叙典章、述文献,不可废也”,也即肯定它在记载典章制度方面具有他书不能代替的优势。正因如此,纂修《明会典》时,史官们“尽发金匮石室之藏”,将历朝《实录》作为重要的依据。然《明实录》属长编性质的史书,非专门的典制史,其中多为叙述性语言,故而万历《会典》征引时,多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提炼。如存恤之制正统三年之内容,《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云:“先是,行在兵部奏:在京新军各卫专委官员存恤,今往往逃亡,……上以掌印官姑从宽贷存恤官,若新军逃亡逾二百人者,罚俸五月,逾百人者,罚俸三月。不及百人者,罚俸二月。如更蹈前失,俱治罪不宥。”此制,万历《会典》仅提取了最后结果:“(正统)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恤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三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对《明实录》资料的征引多类此,这也充分显示出典制专书与史料长编在行文上的不同风格。
  以上三个方面,无论是本朝颁降诸书,各衙门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还是历朝《实录》,都是明代典制的珍贵资料,在今天看来已都属第一手资料,而在此基础上编定的《明会典》,自然也就具有了很高的史料价值。
  作为明代的官修法典,《明会典》由皇帝亲自作序、下诏颁行天下,其权威性无疑是很高的,在社会上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它使得明代社会秩序在很多方面有法可依,为明代政权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点毋庸赘言。当然,作为封建王朝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典,《明会典》的影响不仅止限于明代,它对后金和清代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不仅清初政权施政时曾以《明会典》为据,“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而且也为清代会典的纂修提供了重要参考,清朝会典无论在体例的设定,还是在内容的编排方面,都曾以《明会典》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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