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的当推它的总结者氾胜之。上节已谈到,区田法最吸引人之处在于其高额亩产量,但是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粟、麦等的亩产量氾胜之本人就有三种不同的记载。两种见于《氾胜之书》的佚文:上田“亩收百斛”,中田“收粟五十一石“,下田“收二十八石”。又,“验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一十石”[19]。另外一种见于《太平御览》卷821《田》:“氾胜之奏曰:昔汤有旱灾,伊尹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收至亩百石,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在这三种记载中,对后人影响最大的是“亩收百斛”记载,试观历代评介区田者无不言及于此,即是明证。但从同见于《氾胜之书》的另一种记载看,氾胜之本人实践所获得的亩产量并没有那么高,“亩收百斛”只是氾胜之理论上的数字,实际产量仅相当于理论数字的五分之一弱。《太平御览》所载的一条,没有上下文,不好进行分析,但至少可以作为氾氏本人所作试验未达到“亩收百斛”的旁证。据万国鼎先生推算,“亩收百斛”折合现在每市亩产28.875市石,按每市石粟重135市斤,麦重145市斤计,则相于亩产粟3898市斤,产麦4187市斤。接着,万先生应用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分析,以小麦为例,即使依氾氏所记的较高植株数目,而且假设有效分蘖、每穗粒数和千粒重都以目前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计算,也仍然达不到那样高的产量。因此,可以断言当时是不可能达到“亩收百斛”这一理想产量的[20]。万先生的分析进一步证实了前面所讲氾胜之的理论与实践是两个数字的论断。至于那种较低的记载,即亩产十九石,相当于每市亩产粟700多市斤,在当时也是很高的产量了,但如石声汉先生所言是有可能达到的[21]。只是后人仅注意到氾氏所提之理论数字,却忽略了他对实践的记载。
  氾胜之以后,历代对区田法进行过多次实践,其中分为政权推行与私人试验两种,这里先分析政权推行区田法的几个例子。
  距氾胜之时间最近的是东汉明帝时期的一次,由于当时牛疫,政府在缺乏耕牛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推行区田法来扩大耕种面积,增加租税收入。但这目的未能达到,因为集约度高的区田法与“增进顷亩”恰是对立的。再则,官吏借此把不种之地亦列入收租范围,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这次推行区田法的努力终归于失败[22]。
  三国时期,又曾试行过一次。曹魏正始年间,为筹备伐吴军资,依邓艾之议在淮河两岸设立军屯,时初立屯田,缺乏耕牛与大农具,而屯田兵的劳力是充裕的,加之天旱,所以采用了需要工具少而劳动集约度高的区田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3]。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反映出,这种耕作方法不久就又被放弃了[24]。这表明在缺乏耕牛、农具而且不计较追加劳动与收获之比时区田法可以应用,但在有了耕牛[25]、农具后,区田法的合理性也就随之而消逝了。
  以后,通过政府法令推行的还有三次。前秦苻坚时期,“(苻)坚以境内旱,课百姓区种。”成效如何,未见记载。但数年后又发僮隶修渠,“百姓赖其利”,显见是因区种成效不著而改行修渠灌溉之法[26]。金、元两代又曾推行过区田法,但亦皆不能持久[27]。明末陆世仪在困惑之后悟出:“然则区田之法不行,亦工力费而人不耐烦也欤?”[28]劳动集约度高是区田法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构成的局限性,使得历代政权的推行都遭到失败。
  除政权外,私人试验田法的亦不在少数,列表如下:

  表一、历代试种区田情况表

姓名

朝代

身份

地区

面积

产量

折合亩产量

出处

刘仁之

北魏

刺史

洛阳

七十步地

三十六石

一百二十三石

贾思勰《齐民要术》

耿荫楼

明末

进士、知县

河北

 

少浮常数

 

耿荫楼《国脉民天》

耿荫楼

之叔

明末

 

河北

一分

一石五斗

十五石

耿荫楼《国脉民天》

陈言夏

清初

 

江苏

七区

叶茂而收不如常禾

 

陆世仪《思辩录辑要》

陆世仪

清初

明亡后

家居

江苏

 

倍收

 

陆世仪《思辩录辑要》

朱龙耀

清康熙

太原府

同知

山西

数区

每区四、五升

三十石

孙宅揆《教稼书》

王心敬

康熙

家居讲学

陕西

 

 

五、六石

王心敬《丰川续集》

李维钧

雍正

直隶巡抚

河北

二亩

 

十六石

田道人《多稼集》

邓钟岳

雍正

 

山东

一亩

多常田二十斛

 

田道人《多稼集》

张姓

乾隆

 

兰州

一亩

 

三十六石

帅念祖《区田编》

方氏族人

乾隆

 

江苏

一亩

 

三十八石

帅念祖《区田编》

齐倬

乾隆

杨屾弟子

陕西

 

 

八石

杨屾撰齐倬注《修齐直指》

詹文焕

乾隆

仓场监督

 

官舍隙地

比常田四、五倍

 

盛百二《增订教稼书》

邓汝功

(记)

乾隆

 

山东

 

 

约八、九十石

盛百二《增订教稼书》

叶味三

道光

石涿堂

门人

江苏

八分

八石

十石

田道人《多稼集》

陈子勤

咸丰

乡绅

河南

八区

小米二市斗

十六石二斗多

许汝济《区田注》

原峰冠

咸丰

乡绅

河南

一分

仓斗六斗

仓石六石

许汝济《区田注》

刘开甲

同治

邑武生

河北

五分

一石有奇

二石多

《国脉民天》秦聚奎序

许汝济

(言)

同治

武官

河南

 

 

十六石(市斗)

《区田法》李廷樟序

冯绣

光绪

县禀生

河南

四亩

 

十三、四石

冯绣《区田试种实验图说》

   这只是一份不完整的统计表,因为有些农学著作今已不存,或虽存而我目前未得见,遗漏势所难免。此外,还有一些虽试种区田而没有产量记载,亦未收入表中[29]。表中内容从时间上看,自北魏至清末;从地域上看,包括了我国最早的两个农业区域──关中和中原地区,以及后来居上的江南地区,再加上西北地区,可以说具有相当代表性了。
  从产量来看,高下悬绝。最高者为清代邓汝功所记之东昌、曹州一带的架谷法[30],其次为北魏刘仁之在洛阳试种的记载[31],这两者都超过了《氾胜之书》中的理想数字。最低者为清初陈言夏所种的七区,反而不如常禾;明末耿荫楼所种的也与一般种法相差无几。其它一些记载从产量上看也还可观,但多数是从数小区的试种来推算亩产量的。有些记载虽未明言系推算而来,但实际如此。如清末冯绣记载其亩产量最高达十三、四石,但是据张履鹏先生访问当年曾参加其试种实验的雇工冯阳之等,皆谓其实际产量最高每亩七石,其书中所记数字系根据小区产量推算的,中间空地未记入,故较实际产量为高[32]。其它试种是否也有此情况,尚待考察。
  从耕作面积分析,多为极小面积的试种,少者仅为数区,多者亦不过数亩,表内明确记载在一亩以上者仅占四分之一,这充分说明自汉代至清末,区田法始终未能脱离试验阶段。而且,试种多在官绅、学者指导下进行,反映出区田法的面上实际生产也极其有限。
  解放后,区田法作为一种增产措施又得到试验,现将其情况列表如下:

  表二、解放后区田实验情况表:

时间

姓名

地区

亩数

每亩区数

每亩留株数

实际株数

亩产(斤)

1952

和平农业社

河南安阳

1

490

23,010

 

636

1956

刘士谦

河南济源

5

363

324,000

39,930

374

1956

张履鹏

河南辉县

1

1300

105,300

84,600

314.6

1956

井峪合作社

河南辉县

0.8

650

58,500

 

536

 

杜豁然

陕西

1.5

666

10,656

 

252.4

1957

吴成林

陕西绥德

1

666

 

 

2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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