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一、引论

西汉时期的军队,由中央军与地方军两部分组成。所谓中央军,在汉代谓之“南军”与“北军”(魏晋时期谓之中军),即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统辖和指挥的军队,其主要任务是宿卫京师,边境有事,则命将率之以御敌寇。所谓地方军,则是由地方各郡国主管、训练、征集和屯驻的军队。因为西汉郡、国并设,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军队,故又称“郡国兵”。当州一级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并掌握军队时,又可称之为“州郡兵”。因此,不论“郡国兵”还是“州郡兵”,都有地方军的性质。不过在西汉时期,由于“州”还没有成为一级地方机构,所以一般称为“郡国兵”;到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州”一级机构日益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兵”的名称才多了起来。

西汉时期这种被称为郡国兵的地方军,在来源、征集方式、服务期限、调遣办法等方面都同中央军相同。凡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当兵义务,每年由各郡国按年龄征集服兵役,并按照兵种的不同被称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轻车”(车兵)及“楼船士”(水兵)。平时由各郡国都尉官主持征集与训练,谓之“都试之制”。当他们服役于各郡国时便是郡国的常备兵,有比较固定的数量及相应的编制系统,在郡国有“兼备盗贼”的任务,还有轮流宿卫京师和屯戍边境的义务,二者合计,一般人各二年,定期替代。当他们宿卫京师时,就成了中央军;当他们戍守边境时,就是边防军。一经调集到中央或边境,原来的各郡国都无权指挥,都得听命于统率的将领。因此,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实际上是中央军的后备与补充,可以说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具备地方军的性质;不论中央军与地方郡国兵,都来源于普遍性的征兵,都是有固定性服役期限的非职业性兵士,这就是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的主要特征。

此种郡国兵制度,到东汉时期为之一变。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郡国兵的名称逐步为州郡兵的名称所代替;二是来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来源于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各郡国或州郡的“材官”、“骑士”、“楼船兵”、“轻车”等兵种名称的消失和“都试之制”的取消,四是州郡兵的指挥权逐步向地方转移,最后形成了“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的萌芽形态。这些变化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完成于汉末州牧制的确立。通过东汉州郡兵制度的变化,终于汇集成了魏晋时期的真正地方军性质的州郡兵制度,为魏晋时期的“州牧”制及“都督”制奠定了实行的基础,而且终于酿成了魏晋时期及以后地方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和中央王权的逐步衰落。因此,研究东汉和魏晋时期“州郡兵”的历史演变,不仅涉及州郡领兵制度的变化发展过程,而且关系到对当时整个政治、军事制度的了解,实为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所采取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七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项措施,西汉郡国兵制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从“并职太守”的话来看,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

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过,这些措施确实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试分述于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
《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八年,从车驾上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罢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之事。同传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卷二○《王霸传》云:“(建武)九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欣均为太守,皆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传附弟彤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彤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卷二二《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卷二四《马援传》说: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十四年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年(58年)条云:“越*[上山下隽]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州郡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属于本州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纪》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乃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卷四《和帝纪》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纪》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贼张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苍梧、榆林、合浦蛮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讨之”。元初四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与乌桓击破之”。这些史实确证安帝时不仅州郡有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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