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时可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条,“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卷五六《陈球传》谓陈球为零陵太守时,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文献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
三、曹操始创“州郡领兵”之制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虽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称之为“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地方军——州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条,“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卷五六《陈球传》谓陈球为零陵太守时,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文献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
三、曹操始创“州郡领兵”之制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虽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称之为“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地方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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