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体,并谓此制始于黄初二年,显然有些失之过晚。故马端临撰《文献通考》时,谓“黄初中,复令州郡领兵,州置都督”,把《宋志》所说“始置”改为“复”行,倒接近于事实。
四、魏文帝、明帝时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操实行州郡领兵制之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郡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时期,全国十二州,荆、扬、青、徐、幽、并、雍、凉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领兵,只有兖、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缘边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领兵之烦。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载,“潜出为沛国相,迁兖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叹其军陈整齐,特加赏赐。文帝践祚,入为散骑常侍”。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曹操因征关羽而至摩陂,时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裴潜既不是都督,又无军号,可是他也要领兵,故有“军陈整齐”之说,可见未加军号的内州刺史也得典兵,有军号者自然更不会例外。卷二八《魏书·王凌传》谓文帝践祚,王凌拜散骑常侍,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后“徙为扬、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王凌虽有军号,其甥令狐愚却无军号,仅为刺史而已,却也在典兵,益见内州无军号刺史也在典兵之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载,“贾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加建威将军。”贾逵始为豫州刺史,并无军号,却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军号,才成为加军号的典兵刺史。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不少。可见建安末年和文帝时,连内州郡未加军号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论沿边州郡及有军号之刺史、太守了。这样一来,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军务,自然会有所偏废,影响州郡内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杜恕正式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云:
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冀州户最多,田多垦辟,又有桑枣之饶,国家征求之府,诚不当复任以兵事也。若以北方须镇守,自可专置大将以镇安之。计所置吏士之赏,与兼官无异……夫天下犹人之体,腹心充实,四支虽病,终无大患;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慺慺,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论难持,犯欲难成,众怨难积,难似难分,故累载不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类皆疏贱;疏贱之言,实未易听。若使善策必出于亲贵,亲贵固不犯四难以求忠爱,此古今之所常患也。
观杜恕此疏,知其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十分坚决,而且建议过不止一次;从其“四难”之说来看,明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议。他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特别是国家府库赖以支撑的兖、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如果要加强这些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或曰“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因此,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原则是:地方必须实行军民分治的制度。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了解到曹操统治时期已经有八个州的广大地区实行了州郡领兵之制,只有兖、豫、司、冀四州未实行这一制度。实则如前所述,即使是兖、豫、司、冀四州也有虽未加军号的刺史,却仍然“典兵”的事实。可见曹操、文帝时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几乎已实行于全国各个州郡。到了明帝时期,又以镇北将军吕昭领冀州刺史,这等于是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如满宠,“文帝即王位,迁扬武将军。……明帝即位,进封昌易侯。太和二年(228年),领豫州刺史”。这是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可见过去未正式实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时也实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转在徐州,……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冀诸军事”。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践祚,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加建武将军,转在青州。……是时,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毋丘俭,正始中,“迁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①b]。由此可见,曹操时期州郡典兵还没有制度化的兖、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的同时或以后,满宠、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可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五、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制,主张军民分治的意见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有密切联系。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四三《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的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牧镇愈重,据地分争”,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势,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282年),罢刺史将军官
四、魏文帝、明帝时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操实行州郡领兵制之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郡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时期,全国十二州,荆、扬、青、徐、幽、并、雍、凉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领兵,只有兖、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缘边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领兵之烦。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载,“潜出为沛国相,迁兖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叹其军陈整齐,特加赏赐。文帝践祚,入为散骑常侍”。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曹操因征关羽而至摩陂,时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裴潜既不是都督,又无军号,可是他也要领兵,故有“军陈整齐”之说,可见未加军号的内州刺史也得典兵,有军号者自然更不会例外。卷二八《魏书·王凌传》谓文帝践祚,王凌拜散骑常侍,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后“徙为扬、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王凌虽有军号,其甥令狐愚却无军号,仅为刺史而已,却也在典兵,益见内州无军号刺史也在典兵之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载,“贾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加建威将军。”贾逵始为豫州刺史,并无军号,却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军号,才成为加军号的典兵刺史。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不少。可见建安末年和文帝时,连内州郡未加军号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论沿边州郡及有军号之刺史、太守了。这样一来,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军务,自然会有所偏废,影响州郡内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杜恕正式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云:
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冀州户最多,田多垦辟,又有桑枣之饶,国家征求之府,诚不当复任以兵事也。若以北方须镇守,自可专置大将以镇安之。计所置吏士之赏,与兼官无异……夫天下犹人之体,腹心充实,四支虽病,终无大患;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慺慺,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论难持,犯欲难成,众怨难积,难似难分,故累载不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类皆疏贱;疏贱之言,实未易听。若使善策必出于亲贵,亲贵固不犯四难以求忠爱,此古今之所常患也。
观杜恕此疏,知其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十分坚决,而且建议过不止一次;从其“四难”之说来看,明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议。他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特别是国家府库赖以支撑的兖、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如果要加强这些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或曰“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因此,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原则是:地方必须实行军民分治的制度。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了解到曹操统治时期已经有八个州的广大地区实行了州郡领兵之制,只有兖、豫、司、冀四州未实行这一制度。实则如前所述,即使是兖、豫、司、冀四州也有虽未加军号的刺史,却仍然“典兵”的事实。可见曹操、文帝时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几乎已实行于全国各个州郡。到了明帝时期,又以镇北将军吕昭领冀州刺史,这等于是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如满宠,“文帝即王位,迁扬武将军。……明帝即位,进封昌易侯。太和二年(228年),领豫州刺史”。这是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可见过去未正式实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时也实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转在徐州,……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冀诸军事”。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践祚,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加建武将军,转在青州。……是时,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毋丘俭,正始中,“迁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①b]。由此可见,曹操时期州郡典兵还没有制度化的兖、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的同时或以后,满宠、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可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五、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制,主张军民分治的意见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有密切联系。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四三《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的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牧镇愈重,据地分争”,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势,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282年),罢刺史将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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