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政和二年蔡京再次改革茶法。这次改革仍是政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但茶引的发卖和勘验较崇宁四年茶法更为严密。因政府印造和发卖茶引时皆备有合同底簿,京师茶务及各州县合同场依据合同底簿勘验和回收茶引,故而一般又将政和二年茶法称为合同场法。

  合同场法的茶引仍分长短两种。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统归中央,由太府寺印造,都茶务发卖:“长短引令太府寺以厚纸立式,印造书押,当职官置合同簿,注籍讫,每三百道并籍送都茶务(发卖)。”合同簿就是为了合同场勘验及商人售茶完毕后“对簿销落”茶引之用。都茶务是唯一的卖引机构,“专管供进末茶及应干茶事。”严禁私造茶引:“应茶引辄造者,依川钱引法,责钱三百贯,已成未行用,减等,其赏如之。”(注:以上俱见《宋会要》食货30之40。)商人贩茶时盛茶的笼篰由“产茶地分委通判,无者委以次官,依样选人匠制造”,造好后“用火印熏记题号,降付市易税务收掌,随所贩茶,令客人收买盛茶。”笼篰大小有定制,“若制造不如法,杖八十,增损大小高下者杖一百”。“客人贩茶辄用私笼篰杖八十,若增损大小高下者,加二等,”(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对这两种物品制造和发卖权的独占是宋政府收取专卖税,达到专卖目的的最关键环节。

  商人贩茶首先要“于茶务请长短二引。”(注:《宋会要》食货30之40。)政和二年对引价作了统一规定,使贩茶以引计而不再以斤计。商人请一草茶长引纳钱100贯,可贩茶1500斤,一末茶长引纳钱50贯文,贩茶1500斤,30贯文贩茶900斤,末茶短引纳钱20贯文,贩茶600斤。政和三年又印造了10贯小短引以利小商贩易:“诏令太府寺更印给一等十贯短引,许贩一百五十斤。”这是草茶短引,末草小引每10贯文贩300斤。(注:《宋会要》食货32之5。)茶商必须亲自到茶务请引,不能托人代办。亦不能将已请买到的茶引转借他人。但“大商带买(短引)前去产茶路分转卖与本路小客”是允许的,只须另办一个公凭,“所给公凭仍限半年缴纳。”(注:《宋会要》食货32之3。)茶引上指定买茶及卖茶之所,“长引许往他路,短引止于本路兴贩。”(注:《宋会要》食货30之40。)商人想到所指定地点以外的州县贩茶可以经所指州县,“陈状,于引上批凿某月日据某人陈乞翻改往某县买茶,当职官签书用印施行,并关都茶务及所改并指州县照会,仍不得过一次。”(注:《宋会要》食货32之2。)若私自于“非指定(州县)出卖者,依私茶法罪,告赏亦如之。”私自改动茶引内容者“徒一年,若添斤重日限,加二等,即失去者若水火盗贼,并随处经所属,自陈验实召保,赴茶场再请买,违者依私贩法。”(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至42。)

  商人买到茶引后,可“不经由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为防止商人与园户交易时出现私茶,宋政府对园户置籍管理。各州县茶园户须“仰赴所属州县,投状立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置籍园户也不得与无引人交易。官府对园户每年的产茶数都事先统计,每年春茶出产时官吏“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值与今来价,县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若平价不实,虚指大估者,杖一百。”验茶官吏“受赃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茶园户报茶“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余等亦如之,违者各杖一百。”(注:《宋会要》食货30之42。)园户卖茶与商人,须于商人茶引内“批凿的实色号、斤重、价钱。”“园户故不批引及客铺藏匿文引不令园户批凿”都要受罚。(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

  商人从园户处买到茶后,用在官府购买的笼篰盛装。然后赴“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点检就是秤重量,验色号。封记就是在“笼篰靥面盖底用纸题写合同场年月日,客人姓名、去处、茶色、斤重、字号、料数。”(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笼篰题封以后,“用竹纸封印,当官牢实粘系,不得更容私拆,如擅拆封及擦改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三十贯。”(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若遭风水瀹浸,乞开拆笼篰烘焙者,即今所至委验封验引官开拆,候烘讫,秤见斤重,别引封记批凿。”(注:《宋会要》食货32之11。)商人到了指定的贩茶地点,当地官员再次“专一秤制,如无剩数,许先次出卖。”“若有剩数并行籍记,许请买引出卖,每纳100贯文许卖1500斤,不及,据数纽算给引。”(注:《宋会要》食货32之6。)

  商人卖茶给消费者时也必须由买茶人逐次批填数目。不法商人常持“短引一两道于乡村巡门表卖,收藏文引,不令买人批凿,经官告首,每引动经一二百户。”(注:《宋会要》食货32之6。)针对于此,宣和七年再次重申:“客贩茶至住卖处,买人不验引收买及客人藏匿文引依已降指挥断罪。”(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

  商人贩茶立有时限,茶叶售罄须缴回茶引。“长引不得过一年,短引一季。”所定日限“于引内批书,所至州县卖讫批凿,自赴茶务,或遣人缴引,务官对簿销落抹讫,申太府寺。”“客贩长引茶,至所指处,余限未满,愿入别州县住卖,经所属批引前去,卖讫缴引,如上法。”“客人引违限一日,笞一十,三日加一等,至徒一年止。若有故,听申所属展限讫报务,展不得过一季,即已展而违者,罪亦如之。”(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至42。)“如出违所给日限,其引更不行用,茶依私茶法。”没纳入官的茶再行“估价召人请引兴贩”,但“元立日限已满,不曾买到茶货,其引更不在行使之限。”(注:《宋会要》食货32之17。)

  商人贩茶除引价外,与以前一样还要交纳商税:“客贩茶合纳税,并遵依旧法。”(注:《宋会要》食货30之43。)商人改换贩茶地点,“以远指近者仍认元指税钱”(注:《宋会要》食货32之4。),即按远程收税。

  政和茶法对崇宁四年以引榷茶的模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政和茶法下商人贩茶的过程是:商人→赴官府购买茶引笼篰→与园户购茶(园户批引)→赴官场验引称制题封→住卖地官府按引查验→市场销售(买茶人批引)→茶引笼篰缴官对簿销毁。茶引成为政府束缚和控制商人的绳索,也是政府获取专卖利益的总纲。商人贩茶的全过程都被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收取的引价即是商税以外的特殊专卖税,所以政和茶法间接专卖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

    (三)蔡京茶法的特点

  蔡京三次变革茶法的显著特点,是由官府垄断收购的专卖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转变。崇宁元年的茶法是官府置场收购茶叶,独占茶叶的收购和批发环节,然后卖给商人销售;崇宁四年和政和二年茶法都是废罢官场,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通过茶引的印卖勘验,对商人贩茶的全过程实行严密控制,达到专卖目的,获取专卖收入。

  第二个特点是茶利的高度集中。财政集权是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蔡京茶法也体现了这一点。首先,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逐步集中于中央。崇宁元年茶引由各地茶场发卖,崇宁四年则京师和各地茶场均可发卖,政和二年完全收归太府寺和京师都茶务。其次,茶利由中央直接支配,不许地方支用截留。正如《玉海》卷181《乾德榷茶》所说:“(蔡京茶法)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

  第三个特点是茶利显著增加。叶适说:宋财赋之入比唐增倍,熙丰以后又增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注:《水心集》卷4《财总论二》。)其中茶利就是重要部分。王应麟也说:“崇宁以后(茶利)岁入至二百万缗,视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并习引法,置都茶场,岁收四百余万缗。”(注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