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截留茶利。李纲曾说:“异时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注:《梁溪集》卷144《理财中》、卷63《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财权下移是奉行守内虚外政策的宋朝廷无法接受的,何况宋统治者认为,唐末五代之乱就是因为“方镇皆留财赋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注:《文献通考》卷23《国用考一》。)造成强枝弱干的局面。因而宋统治者不断改革禁榷制的目的之一在于欲使中央最大限度地占有专卖利益,减少地方截留,使“茶盐之利、常平之法专一应付国家大计,州县不得擅用。”(注:《系年要录》卷102绍兴六年六月壬子。)乾德二年太祖已下令:“诸州自今每岁受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送京师。”(注:《长编》卷5乾德二年十一月。)但在交引法下地方参与茶叶的收购和运输,要排除地方截留是十分困难的。马端临在谈到交引法下茶利用途时说:“凡茶之利,一则官卖以实州县,一则沿边入中粮草算请以省馈运,一则榷务入纳金银钱帛算请以赡京师。”(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蔡京改法以后,实行以引榷茶,由太府寺和京师都茶务垄断茶引印卖。榷茶的主要收入即卖引钱完全归于中央。卖引钱以外的茶租和茶税也归于中央。所以王应麟称蔡京茶法是“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南宋的以引榷茶制虽允许地方卖引,但朝廷给降地方的茶引都“登载文历,出入明白,为辖官者不过谨出纳之司而已。流通则桩管月廪,阙乏则告急于朝,(地方官)虽有他巧无所施之。”(注:《宋会要》职宫41之68。)卖引钱及引钱外的其它茶利仍统归中央。李纲评论蔡京的茶盐法改革时说:“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注:《梁溪集》卷144《理财中》、卷63《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可见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的转变不仅有利于增加政府茶利收入,也有利于排除地方对茶利的截留,加强中央集权。故以引榷茶模式创行以后就被宋统治者奉为不变的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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