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本书取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在《导论》中,开宗明义,应该说明3个问题,即中国和西欧是否都有封建社会?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能否比较?如何来比较封建社会的发展问题?


  一

  封建在中国并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前1066一前771)时期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这种分封大约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赐给受封者,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还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于是以土地为枢纽,形成了统治者之间的多层等级连锁。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赐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1]无论对于西周封建以何种解释,但它是中国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政治制度则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制度到了春秋战国(前722一前221)之时逐渐变化,难以维持。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封建而置郡县,一般以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度遂告结束。

秦废封建之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仍不断有分封诸侯王之事,不过这种封建,诚如后来王通所言:“至景帝,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而汉置内吏以治其地,则封建之地,悉为郡县矣。”[2]但关于封建郡县孰优孰劣,那个更能使统治长治久安的争论,在中国历史上却是一直不断。争论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看待的,并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会和经济内容。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现,是和氏族、部落势力的存在相关的,不一定完全是人为的结果。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严复译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把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是为音译。后来他翻译爱德华•詹克斯的《政治制度史》,就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之制。严复在这里是经过研究的,因为这里说的是社会发展阶段,他以为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2000余年,皆封建之时代。很显然,严复认为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和西方的feudalism 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类比的,所以他才把feudalism 释为封建。[3]

  从严复起,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已不再把封建单纯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会和经济内容。二十世纪二年代末,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的中国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分解,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长到1500年。[4]陶希圣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状况、分封制度等都作过分析。不久.瞿同祖又写成《中国封建社会》。瞿是以西方封建社会的理论来比照、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他以为封建社会之综合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以及主人和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5]当时,正值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的时期,虽然对中国社会的性质看法各有不同,但已有不少人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来认识,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制度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史学界确立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中有着封建社会的认识,对于封建社会的内容,则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予以详细的研究和阐述。[6]

  如果说封建是中国所固有的,可是它在西欧却是后起的。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更没有说过什么封建政府、封建社会之类的话。现在西方史学家所说的feudalism的内容,中世纪时在西欧只是零碎地存在着,各地多有不同。记载它的习惯法更因时因地而异。[7]16世纪,法国法学家开始研究封建,所依据的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 ),该律乃12世纪编定的意大利北部地方的习惯法,记载着关于封臣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封土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8]I7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也依据龙巴法,研究过英国的封建制度,所以才有了斯佩尔曼等人发现了封建主义的提法。[9]当时那些学者认为封建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封建法中的财产权利和罗马法的规定十分不伺,于是产生了封建制度是源于罗马抑源于日耳曼的争论。

  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题目下,分析了西欧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从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10]亚当•斯密则认为封建法律是领土统治机裁判权,其推行原是为了加强王权,但结果王权并未加强、领主权力依然过大。,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那时正是西欧启蒙思想发扬、批判倡制度的时代,封建渐被等同于贵族统抬,是剥削、压迫的根源,表现为各种领主特权、农奴制残余、分裂混乱等、所以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才有了废除封建制度的决定。

  19世纪,西方的学术发达,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许多概括,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时出现了feudalism一词,用以指称封建制度。但史学家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用以划分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这些理论也不断得到学术界的承认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赫写的《封建社会》一书,对西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虽然主要仍从政治制度方面、封君封臣关系等方面分析西欧封建,但他视野广阔,也分析了社会经济、庄园农奴等内容,无疑是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影响。布洛克可说是西欧封建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著作奠定了后人了解西欧封建社会的基础。后来,前苏联史学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西欧封建主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建立封建社会形态学说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综上所述,无论中国和西欧,对自己的封建的理解,都有一个把它先当坐法律、政治制度,后当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不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到现在也并不统一。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仍然把封建当做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强调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的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正是由于强调了这一特殊性,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在一些人的眼中就成了问题。他们以为,封建是西欧的特有产物。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封建制度的,从而否定了封建主义的普遍性。

  中国的封建虽然是固有的,但对它的深入研究无疑是在当时先进的西方史学思想影响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学者大都认为中国存在有类似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封建时代。齐思和先生写的《周代锡命礼考》和《封建制度与儒家思想》,对中西封建的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两者相去不远:“盖人类文化之发展,虽迟速不同,质文各异,然所循之途径,则大致相同”,他还引庄子的话说;“庄生有言,‘自其异者观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吾人亦唯有自其同者视之而已矣。”[11]新中国的史学家,则较一致的主张历史发展中有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形态,有一个封建时代,这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历史上都是共同的,只是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在各国有所不同而已。台湾学者杜正胜却认为,周人封建的本质,乃是继攻伐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所以唯物史观的封建制与传统的封建不相干。[12]

西方学者对中国封建的认识,各有不同。一派是认为中国无封建的,这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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