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不过,现在它已经不大风行了。另一派是主张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的,虽然他们对封建的认识多为政治、法律上的封建主义,但仍在中西之间找出许多共同点。美国汉学家卜德以为,封建主义适应于前近代中国主要是指经济而言,但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有,就是周代(作者定为前1122一前256年,包括春秋战国时代),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作者定为221-589)则被认为是准封建时期。[13]顾立雅也认为,古代中国有许多和中古欧洲相似之处,值得比较研究,布洛克关于封建主义之定义,几乎用不着改动即可应用于中国的周代。[14]
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孙就是其中的一个。
安德孙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舍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剩余价值的连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15]安德孙过分强调消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封建剥削、封建生产只有通过政治暴力才能进行,实际上就是否认封建社会是一种经济形态,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其实,超经济强制之所以存在于封建社会,是小生产者生产不发达、经济不独立所致,随着小生产者独立性的加强,封建社会中的超经济强制乃逐渐减弱,它不是封建生产的本质因素,不能对它有不适当估价。[16]
总之.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即使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理解封建主义的西方学者春,也有不少认为中国历史上依然存在过封建时代,有过封建社会,不过他们大都把这个时期定为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把它看得较短而已。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
二
把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历史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提出讨论。
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现代的西方社会,或至少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作对比。由此指出中国社会如何落后、如何古怪。东方专制主义说就是其典型的代表,不过,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韦伯的比较也属于这一种。他所说的中国只有追求营利的资本主义而没有合理的资本主义即为一例。下面我们还可举韦怕的另外几个论点。
韦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观念出发,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个人的专断,缺乏理性的管理和司法、全是家长式的处理方式;法律中只有刑法而私法(民法)少;没有个人的自由权等。[17]可是当代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韦伯的观点不同,他们比韦伯更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更了解西方式的法治,所以他们认为“充分发达的法治的制度性机制是近代的产物”[18],他们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并不完全强调法治,因为“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地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19],所以他们赞赏中国历史上的更多的依靠调解而不是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认为这一传统应该保持。中国古代也并非没有民法,如汉代的契约关系就已十分发达,其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20]还应该指出的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不唯中国古代没有,就是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也是没有的。
韦伯承认中国古代发展出发达的官僚制度,但他却用西方现代的官僚制度来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相比较,认为“中国官僚制的精神是与公共负担的制度相关联的,而西方的官僚制精神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21]。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22]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政治组织、政治活动并存。[23]
奇怪的是,韦伯在比较西方和东方的城市时,举出的却是西方中世纪城市。他指出,西方的城市是一个特权团体,有自治权,有城市法,城市的居民也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组织,即行会等,而东方的城市则这些都是没有的。[24]不过韦伯倒也知道,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期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益强大,城市自治也就日渐式微。[25]我们在这里不拟论证东方与西方城市之异同.旨在指出,西方中世纪的城市,并无那么多的特权与自由,它仍是受封建国家、君主、贵族、主教控制的城市;并不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也许倒是乡村的空气使人自由;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并不是从城市中产生,也许倒是从乡村中产生的;西方中世纪的城市,依然是一个封建的城市。
另外一派西方学者则是把西方的feudalism来和中国的封建相比较,以西方的封建为典型来看中国有无与之相同的情况。前述柯尔本的书即是明显的例子。他们先对西欧的封建制度作出概括,然后用其他国家的封建与之对比。卜德由之以为中国的周代符合西方的静态的封建主义,魏晋南北朝则较符合动态的封建主义。[26]顾立雅也是以西方的封建为标准,认为西周类似西方的早期封建主义,春秋则是晚期封建主义。[27]艾伯哈德认为中国从周代直到纪元前250年是封建主义时代,说当时是农业社会,统治阶级划分为一些等级,互相有权利义务等,这也是西方的标准。[29]他认为,自从中国统一之后,即进入绅士社会,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了。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学者把封建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制度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的9到13世纪的材料,是用这些有限的材料概括出的简单化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29]这一时代,是原始的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的时代,所以显得生产落后、文化荒芜、政治原始,被启蒙学家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来封建渐被赋予一个社会、一个经济形态的意义,于是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衰落甚至无国家等便被当做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但在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把它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
我以为,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而应该长一些。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现在人们往往认为哥伦布一航行,东西方就连成一片,资本主义在西方就冉冉升起,教科书上也说的尽是资本主义萌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类。其实,西欧的进步远没有那么迅速,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主要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资本主义只是在西北一隅有所萌动,但在西班牙、意大利却日渐衰落。17世纪,西欧发生了经济危机,人口减少、疾疫流行、农业停滞甚至倒退,工商业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危机。在政治方面,更是到处充满了封建的统治。19世纪中期,托克维尔在他所写的《旧制度和大革命》中指出,18世纪的欧洲,各地都充满了封建特权,教会的、贵族的各种土地、人身及司法、行政权力,对人民形成沉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得多“[31]。英国虽然革命了,但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在 1688年政变之后,英国资产阶级方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微末的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依然是贵族地主的统治。[32]至于东欧,则16至18世纪是封建统治的
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孙就是其中的一个。
安德孙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舍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剩余价值的连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15]安德孙过分强调消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封建剥削、封建生产只有通过政治暴力才能进行,实际上就是否认封建社会是一种经济形态,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其实,超经济强制之所以存在于封建社会,是小生产者生产不发达、经济不独立所致,随着小生产者独立性的加强,封建社会中的超经济强制乃逐渐减弱,它不是封建生产的本质因素,不能对它有不适当估价。[16]
总之.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即使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理解封建主义的西方学者春,也有不少认为中国历史上依然存在过封建时代,有过封建社会,不过他们大都把这个时期定为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把它看得较短而已。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
二
把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历史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提出讨论。
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现代的西方社会,或至少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作对比。由此指出中国社会如何落后、如何古怪。东方专制主义说就是其典型的代表,不过,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韦伯的比较也属于这一种。他所说的中国只有追求营利的资本主义而没有合理的资本主义即为一例。下面我们还可举韦怕的另外几个论点。
韦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观念出发,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个人的专断,缺乏理性的管理和司法、全是家长式的处理方式;法律中只有刑法而私法(民法)少;没有个人的自由权等。[17]可是当代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韦伯的观点不同,他们比韦伯更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更了解西方式的法治,所以他们认为“充分发达的法治的制度性机制是近代的产物”[18],他们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并不完全强调法治,因为“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地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19],所以他们赞赏中国历史上的更多的依靠调解而不是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认为这一传统应该保持。中国古代也并非没有民法,如汉代的契约关系就已十分发达,其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20]还应该指出的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不唯中国古代没有,就是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也是没有的。
韦伯承认中国古代发展出发达的官僚制度,但他却用西方现代的官僚制度来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相比较,认为“中国官僚制的精神是与公共负担的制度相关联的,而西方的官僚制精神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21]。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22]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政治组织、政治活动并存。[23]
奇怪的是,韦伯在比较西方和东方的城市时,举出的却是西方中世纪城市。他指出,西方的城市是一个特权团体,有自治权,有城市法,城市的居民也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组织,即行会等,而东方的城市则这些都是没有的。[24]不过韦伯倒也知道,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期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益强大,城市自治也就日渐式微。[25]我们在这里不拟论证东方与西方城市之异同.旨在指出,西方中世纪的城市,并无那么多的特权与自由,它仍是受封建国家、君主、贵族、主教控制的城市;并不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也许倒是乡村的空气使人自由;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并不是从城市中产生,也许倒是从乡村中产生的;西方中世纪的城市,依然是一个封建的城市。
另外一派西方学者则是把西方的feudalism来和中国的封建相比较,以西方的封建为典型来看中国有无与之相同的情况。前述柯尔本的书即是明显的例子。他们先对西欧的封建制度作出概括,然后用其他国家的封建与之对比。卜德由之以为中国的周代符合西方的静态的封建主义,魏晋南北朝则较符合动态的封建主义。[26]顾立雅也是以西方的封建为标准,认为西周类似西方的早期封建主义,春秋则是晚期封建主义。[27]艾伯哈德认为中国从周代直到纪元前250年是封建主义时代,说当时是农业社会,统治阶级划分为一些等级,互相有权利义务等,这也是西方的标准。[29]他认为,自从中国统一之后,即进入绅士社会,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了。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学者把封建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制度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的9到13世纪的材料,是用这些有限的材料概括出的简单化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29]这一时代,是原始的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的时代,所以显得生产落后、文化荒芜、政治原始,被启蒙学家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来封建渐被赋予一个社会、一个经济形态的意义,于是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衰落甚至无国家等便被当做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但在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把它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
我以为,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而应该长一些。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现在人们往往认为哥伦布一航行,东西方就连成一片,资本主义在西方就冉冉升起,教科书上也说的尽是资本主义萌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类。其实,西欧的进步远没有那么迅速,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主要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资本主义只是在西北一隅有所萌动,但在西班牙、意大利却日渐衰落。17世纪,西欧发生了经济危机,人口减少、疾疫流行、农业停滞甚至倒退,工商业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危机。在政治方面,更是到处充满了封建的统治。19世纪中期,托克维尔在他所写的《旧制度和大革命》中指出,18世纪的欧洲,各地都充满了封建特权,教会的、贵族的各种土地、人身及司法、行政权力,对人民形成沉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得多“[31]。英国虽然革命了,但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在 1688年政变之后,英国资产阶级方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微末的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依然是贵族地主的统治。[32]至于东欧,则16至18世纪是封建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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