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主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主义的批评,将所谓历史主义的特征归纳为下列五项。

一、历史主义的史学是叙述式的,缺乏分析。又常是事件和史例的罗列,或用单线因果关系将它们联系起来,而缺乏整体性、结构性的研究。

二、历史主义者强调历史事件、人物和国家的特殊性和个性,而不去研究一般模式和存在于过去的普遍规律,因而其解释是个别的和相对主义的。

三、历史主义者在考察史料时采用归纳法和实证论,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不能在逻辑上肯定认识的真实性。他们在解释史料和做判断时,由于缺乏公理原则和强调个性,就主要凭史学家的主观推理和直觉。这两者都背离科学。

四、历史主义者或是根据伦理、道德取向来评议是非、臧否人物;或是认为一切是受时间、地点和历史环境决定,无绝对的善恶。两者都是不可取的。

五、历史主义者脱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来研究历史,认为历史学的唯一目的是真实地再现和理解过去。这就造成史学家为研究过去而研究过去的心态,养成埋头繁琐探索,穷究细枝末节的职业作风。

须说明的是,不是每个被称为历史主义者的史学家都具备这五个特征,他们往往还批判其中某些观点,或者根本不承认有所谓历史主义存在。

三 哲学、逻辑、科学

总看上述历史主义的特征,它也包含若干史学思想,但它还不是一种历史哲学,而基本上属于方法论。

我们所称历史哲学是指一种世界观、历史观或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照《趋势》说,酉方自黑格尔以后,称得上历史哲学的只有两家,即马克思和汤因比。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在二次大战后曾风靡一时,但“今天……这部著作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逝”。[8]②今天,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的历史哲学”;“当代著名历史学家,甚至包括对马克思的分析抱有不同见解的历史学家,无一例外地交口称誉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对他们产生的巨大影响,启发了他们的创造力”。③我们还可补充年鉴学派奠基人费弗尔的话:“任何一个历史学家,即使从来没有读过一句马克思的著作,……也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来思考和理解事实和例证。”[9]④

尽管如此,恩格斯说广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10]①列宁说:“历史唯物主义也从来没有企求说明一切,而只是企求指出‘唯一科学的’说明历史的方法。”[11]②我在《方法论》一文中也是把它列为方法论。对于历史主义者的世界观、历史观,我也是作方法论看待。

前已提到,原来德国历史主义者严格区别自然世界和历史世界,这种世界观比之中国传统史学的“究天人之际”的思想已逊一筹。进而他们认为自然事物是永恒的、可重复的,有普遍规律,而史学所考察的是个别的,“一次如此的东西”,没有普遍规律。这种看法与新康德主义一致,但新康德主义晚出,很难说谁影响谁。汤因比说,这种“无法则”的历史观是对中世纪按“神的法则”写历史的反动。[12]③这话有道理;在当时,“无法则”有其进步作用。但到20世纪,仍坚持这种观点,就没道理了。因为历史哲学,从维科、黑格尔到马克思、汤因比,都认为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照《趋势》的说法是:“历史学家摒弃了历史哲学。”[13]④它是讲三十至五十年代,这是对的。这一代的西方史学家,除马克思主义者外,只是埋头治史,确实是不考虑什么哲学了。

但哲学却找上门来。原来西方哲学一向重视逻辑,尤其三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盛行以来,逻辑成为哲学的同义语。近年流行的一本《经济学方法论》,一上来就把它定义为“经济学所运用的科学哲学”。[14]⑤“科学哲学”实指逻辑方法,符合这种逻辑方法的理论才是科学。三十至五十年代对历史主义的批判大部分是围绕着历史主义的逻辑方法是否科学这个问题进行的。
历史研究主要用归纳法。这并不限于历史主义者,而是其工作性质使然——必须从分散的零星的史料人手。归纳法,按其创始人培根所说是:“从感性与特殊事物中把较低级的公理引伸出来,然后不断地逐渐上升,最后才达到最普遍的公理。”[15]⑥我在《方法论》一文中说,这“最后”一步“已是哲学家的事,历史研究毋需走那么远”。我这话倒有历史主义味道,不过,我是实事求是的。

归纳法是有缺点的。休漠早就指出,归纳法是建立在未来与过去相似的假定上,而这假定是靠不住的。我想应当承认这一点,史学家不是预言家,“述往事,思来者”只能提供借鉴。归纳法的最大缺点是,除非规定范围,所得结论都是单称命题,难以概括全体;虽可用概率论方法作些补救,但难用于历史。历史主义者强调个别性,固然与他们否定普遍规律有关,但也是把考察限于有限范围,避免以偏概全。政治经济学,自李嘉图以来就是以演绎法为主,奥地利学派更完全用演绎法,前述1883年他们与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论争”,就是演绎法与归纳法之争。

演绎比之归纳,逻辑严密。公元前的欧几里德几何学体系,就是从14条定律、公理中演绎而出。其定律如“两点间可作一直线”既无懈可击,其推论也天衣无缝,至今叹为科学奇迹。但这也只限于数学。其他自然科学也是以归纳法为主,从观察和实验中得出定律、公理。到19世纪晚期,公理、定律已成体系,同时,科学升级,所究事物往往超出实验可能,演绎法就更为重要了。史学没有一套定律、公理。史家也用演绎法,但只限于个别事物。

四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一种“科学哲学”模式,即一切科学理论,必须有至少一个一般规律,有所研问题的初始或边界条件,然后推演出描述或解释;被称为亨普尔模式。历史学当然不能满足这种模式,随即引起一场争论。[16]①五十年代,波普尔发表《历史主义的贫困》。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彻底否定了归纳法,甚至否定从人们感知的资料中得出理论的可能性,认为资料“比任何理论或‘偏见’……更不可靠些”。[17]②这时历史主义真是四面楚歌。并且,按此标准,不仅史学,经济学也不是科学了。[18]③

物极必反。到六七十年代,又有库恩一拉卡托斯的理论出现。库恩从科学史上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被称为“历史学派”。他认为科学发展是新旧范式(Paradigm)的更替,这种更替是革命,新旧范式是“不可通约的”,没有逻辑关系。[19]④拉卡托斯认为一种科学理论的核心部分是不能改变的,但它的辅助假设即“保护带”被证伪时是可以修改的,[20]⑤这就淡化了证伪主义。八十年代,又有被称为“新历史学派”的夏皮尔的理论出现。他反对逻辑实证主义那种“不可违背性的”假设,认为科学理论和方法论在历史上都是可以修正以至摒弃的,评价的标准也是随科学观念而改变的。[21]⑥

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百年前,当归纳法火红、演绎法备受谴责的时候,恩格斯说:“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22]⑦现在情况翻过来了,更冕恩格斯这话的远见。我在《方法论》一文中主张“史无定法”;我讲了归纳法、演绎法,也讲了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因为每个都有该用的地方。

逻辑结构不是科学的标准。史学能够成为科学是因为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即历史哲学。但它是思想方法,不能作逻辑的前提。迄今,从一个一般规律推演历史的著作我只见到一种,即前述新制度学派的《西方世界的兴起》。它是在写历史之前先写一篇“理论”;而实际写历史时也不能完全用理论中的产权——交易费用原理来解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要用其他因素特别是战争来说明。历史是复杂和多样性的。用一种模型、一个极终原因来阐述,无论是看不见的手或是《看得见的手》,[23]⑧都是不可能的。

此外,还有一个历史主义备受攻击的“直觉”问题。直觉是一种非逻辑性的抽象维。Verstehen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悟”,康德认为一切知识都是由感觉进人悟性,再由悟性达到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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