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一个传统的灰色文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从吕不韦到黄二麻子,设租寻租创租的激情像“原始冲动”一样潮涌古今、涛声依旧,这个甜蜜的事业前“腐”后继,绝无乏人之患。
凡做官生意者,官(权)越大利也越大,我们从卖官的标价就可看得出来。如《曲洧旧闻》称,宋代王黼当国时开市卖官,有“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直通判”之说;清初顺治朝,山西口北道副使王化淳,在更换防守仓官时标价“上缺要银四十两,中下缺要十两”(《明清档案》32册),仅此一项他就获银150余两。又据史载:捐一个县官,乾隆时要银4620两,嘉庆时4000两至5000两,道光时3700两,咸丰时2000至2600两,到光绪时跌至不足千两。官职的买卖已经完全市场化了,人们可以像买卖牲口一样按肥瘦或行情论价。
是否有成本低的官生意运作呢?当然是有的。如汉文帝的宠臣邓通为文帝嗽吮毒疮,而官至上大夫,并许其铸钱, 于是“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汉书·邓通传》),陈万年向儿子传授谄媚术,果然青胜于蓝;陈咸通过谄媚贿赂权臣陈汤,仕途通达,官至少府(《汉书·陈万年传》)。又如明代权珰魏忠贤擅国时,朝中文武官员纷纷投其门下,时有“五虎”、“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之号。这些“狗儿”、“孩儿”们虽然卑鄙下流,然好官我自为之。人格是不可论价的,为苟且于荣华富贵,在他们看来,贱卖人格又何乐不为之呢!
做官确实是天底下最好的买卖,原因在于权力可以转化为财富,无怪王亚南先生说:换一视角来看,廿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然而,并不是每个做官的人都愿将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财富。如宋太宗时的名臣查道,常“与妻采野蔬杂为薄粥以疗饥”,“道不胜贫,与妻谋,欲去官卖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如陆游任夔州通判期间,“一日禄不至,则无策矣,”届满离任时,“行李萧然,固不能归。”(《渭南文集·上虞丞相书》)又如包拯、海瑞、于成龙、郑板桥等等,这些清介廉洁之士虽在二千多年的历史中寥若晨星,却给整个官吏阶层抹上了些许亮色,至今令人景仰不已,也令我们翻读那部贪污史时,不致汗颜得无地自容。
灰色文化的困惑:杀者自杀 贪者自贪
要说中国历史上无法制,那是无知;
要说中国历史上有法治,那是无识。
中国是创立和执行官吏惩处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左传·昭公六年》也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以现代的眼光看,这些“刑”基本可认定是惩处官员(当然主要是镇压百姓)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以后的立法有至深至远的影响。
从秦开始的历代封建专制王朝,统治者几乎都想通过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来约束官吏,从而实现廉洁政治,主观上绝不希望腐败到皇冠落地。因此,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无不引前朝之颠覆以为戒鉴;于是,以史为鉴就成为中国的一个文化传统。如《尚书·召诰》:“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司马迁作《史记》,往往以暴秦为例儆戒当代统治者,故对秦史记事尤详。唐初君臣,无不以隋亡为训诫,魏征曾说:“思隋氏以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 。”(《旧唐书·魏征传》)李百药修《北齐书》,李世明指示其编修宗旨为“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鉴”。(《册府元龟·恩奖》)宋神宗认为司马光修撰史鉴书应为“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胡三省《新注资治通鉴序》因此赐该书名为《资治通鉴》)。尤其是朱元璋,先后敕编《辨奸录》、《永戒录》、《醒贪简要录》等鉴戒书十数种,为反腐倡廉而编书之多,为历代王朝所罕见。他们曾制定了一部又一部法典律例,一条又一条官箴官诫,用心何其良苦。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官箴法典都是摆设,连臭名昭著的昏君宋微宗也曾标榜过惩治腐败就是证明。据《宋会要》载,他也真格贬黜过一批贪官污吏,如河北路转运副使李昌孺、滁州知州唐恪、河北监司贺希仲等。然而,一面是惩治腐败,一面是“六贼”崛起!再如明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制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一桩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22万;一桩盗军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株连官吏系狱至数万人。这仅是发生在洪武朝的腐败大要案之一斑。大案连发,朱元璋竟越杀越困惑,何以“杀者自杀,贪者自贪”?重刑治贪毕竟还是有效的,如《明史·循吏传》所纪125人,洪武至正德的153年中有120人,从嘉靖至明亡的123年间只有5人! 纵观历史,一面是法网恢恢,一面是网漏吞舟之鱼,没有清查惩处的大贪比比皆是。如素有贪名的严嵩,籍没时登记的田地2.7万余亩,而素有廉名的徐阶,田产多达40余万亩,是严家的15倍。又据《甲申传信录》载,李自成进北京时,明朝国库存银竟不到4000两,而刘宗敏追赃时,追出外戚周奎银53万两;大学士陈演,追赃献银4万两,仆人举发,又挖出埋银书玩、黄金360两;户部侍郎吴履中,到任仅17日,抄出赃银400两、黄金80两(高出他的俸薪多少倍?);锦衣卫大堂骆养性,被追出赃银3万两;司礼监宦官王之心,被追出赃银15万两……。如果不是刘宗敏追赃,谁能知晓崇祯朝有多少贪官! 一部廿五史所载的贪官污吏,仅仅是沧海之一粟,是被历史曝光的极小一部分,而像徐阶这样享有“廉名”的贪官又何止万千! 翻开每一部中国通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王朝无不“鉴于往事”,而每一个王朝又蹈前朝覆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无不亡于腐败,甚至连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建立的大顺王朝也未能幸免。中国历史形成了一个怪圈,或曰社会腐败的周期律。腐败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严重的腐败甚至能官逼民反、揭竿而起……对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统治者并非没有一定的认识,能想出来的招数也都用尽,最终还是未能解决腐败的问题。原因何在?是法网不密,还是教化不彰?是中国人没有创造廉政的智慧,还是体制上有致命的问题? 面对腐败,一方面是杀者自杀,一方面是贪者自贪。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 说不尽的灰色文化, 何时能将你说清白? 前面谈到如果没有腐败,萧何、赵普辈将难以在汉、宋两朝建功立业,甚至历史将有可能是另一种写法。腐败之恶果真罄竹难书,而无一善可举么?先贤有言:存在就是合理的。基于这一命题的指引,总算找到了例证,此处稍作援引,当令拙文“蓬壁生辉”。 数年前读到社会学家郑也夫的“社会生态学的腐败与社会转轨期的腐败”(载《战略与管理》1994.3.)。这篇文章,着实让人大开眼界。郑先生说:“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当年的知青们还会记得办返城手续时如何行贿,又如何在过后大骂受贿官员。如果政策不变,官员都廉洁奉公、毫不通融,恐怕知青们一定会更加失望。因此可以说最坏的不是腐败,最坏的是不得人心、又僵化刻板毫不变通的政策。腐败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有时可以腐蚀掉这种政策。”经郑先生一番点拨,我们这些过来人终于明白,我们是用我们自己都羞于言及的“腐败”手段改变了一代知青的命运!举一反三,有多少不享有权力资源的人们,如民间企业家、工人、农民、学生等等,竟是以腐蚀那僵化刻板、不得人心的政策而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命运!感谢“腐败”! 郑先生又说道:“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很多行贿的举动带有消极反抗的意味。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社会冲突会更尖锐,当年知青的情况可算一个例证。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群体可能走向公然背离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道路。……我们可以说,腐败与改良一样,具有
凡做官生意者,官(权)越大利也越大,我们从卖官的标价就可看得出来。如《曲洧旧闻》称,宋代王黼当国时开市卖官,有“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直通判”之说;清初顺治朝,山西口北道副使王化淳,在更换防守仓官时标价“上缺要银四十两,中下缺要十两”(《明清档案》32册),仅此一项他就获银150余两。又据史载:捐一个县官,乾隆时要银4620两,嘉庆时4000两至5000两,道光时3700两,咸丰时2000至2600两,到光绪时跌至不足千两。官职的买卖已经完全市场化了,人们可以像买卖牲口一样按肥瘦或行情论价。
是否有成本低的官生意运作呢?当然是有的。如汉文帝的宠臣邓通为文帝嗽吮毒疮,而官至上大夫,并许其铸钱, 于是“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汉书·邓通传》),陈万年向儿子传授谄媚术,果然青胜于蓝;陈咸通过谄媚贿赂权臣陈汤,仕途通达,官至少府(《汉书·陈万年传》)。又如明代权珰魏忠贤擅国时,朝中文武官员纷纷投其门下,时有“五虎”、“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之号。这些“狗儿”、“孩儿”们虽然卑鄙下流,然好官我自为之。人格是不可论价的,为苟且于荣华富贵,在他们看来,贱卖人格又何乐不为之呢!
做官确实是天底下最好的买卖,原因在于权力可以转化为财富,无怪王亚南先生说:换一视角来看,廿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然而,并不是每个做官的人都愿将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财富。如宋太宗时的名臣查道,常“与妻采野蔬杂为薄粥以疗饥”,“道不胜贫,与妻谋,欲去官卖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如陆游任夔州通判期间,“一日禄不至,则无策矣,”届满离任时,“行李萧然,固不能归。”(《渭南文集·上虞丞相书》)又如包拯、海瑞、于成龙、郑板桥等等,这些清介廉洁之士虽在二千多年的历史中寥若晨星,却给整个官吏阶层抹上了些许亮色,至今令人景仰不已,也令我们翻读那部贪污史时,不致汗颜得无地自容。
灰色文化的困惑:杀者自杀 贪者自贪
要说中国历史上无法制,那是无知;
要说中国历史上有法治,那是无识。
中国是创立和执行官吏惩处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左传·昭公六年》也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以现代的眼光看,这些“刑”基本可认定是惩处官员(当然主要是镇压百姓)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以后的立法有至深至远的影响。
从秦开始的历代封建专制王朝,统治者几乎都想通过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来约束官吏,从而实现廉洁政治,主观上绝不希望腐败到皇冠落地。因此,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无不引前朝之颠覆以为戒鉴;于是,以史为鉴就成为中国的一个文化传统。如《尚书·召诰》:“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司马迁作《史记》,往往以暴秦为例儆戒当代统治者,故对秦史记事尤详。唐初君臣,无不以隋亡为训诫,魏征曾说:“思隋氏以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 。”(《旧唐书·魏征传》)李百药修《北齐书》,李世明指示其编修宗旨为“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鉴”。(《册府元龟·恩奖》)宋神宗认为司马光修撰史鉴书应为“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胡三省《新注资治通鉴序》因此赐该书名为《资治通鉴》)。尤其是朱元璋,先后敕编《辨奸录》、《永戒录》、《醒贪简要录》等鉴戒书十数种,为反腐倡廉而编书之多,为历代王朝所罕见。他们曾制定了一部又一部法典律例,一条又一条官箴官诫,用心何其良苦。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官箴法典都是摆设,连臭名昭著的昏君宋微宗也曾标榜过惩治腐败就是证明。据《宋会要》载,他也真格贬黜过一批贪官污吏,如河北路转运副使李昌孺、滁州知州唐恪、河北监司贺希仲等。然而,一面是惩治腐败,一面是“六贼”崛起!再如明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制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一桩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22万;一桩盗军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株连官吏系狱至数万人。这仅是发生在洪武朝的腐败大要案之一斑。大案连发,朱元璋竟越杀越困惑,何以“杀者自杀,贪者自贪”?重刑治贪毕竟还是有效的,如《明史·循吏传》所纪125人,洪武至正德的153年中有120人,从嘉靖至明亡的123年间只有5人! 纵观历史,一面是法网恢恢,一面是网漏吞舟之鱼,没有清查惩处的大贪比比皆是。如素有贪名的严嵩,籍没时登记的田地2.7万余亩,而素有廉名的徐阶,田产多达40余万亩,是严家的15倍。又据《甲申传信录》载,李自成进北京时,明朝国库存银竟不到4000两,而刘宗敏追赃时,追出外戚周奎银53万两;大学士陈演,追赃献银4万两,仆人举发,又挖出埋银书玩、黄金360两;户部侍郎吴履中,到任仅17日,抄出赃银400两、黄金80两(高出他的俸薪多少倍?);锦衣卫大堂骆养性,被追出赃银3万两;司礼监宦官王之心,被追出赃银15万两……。如果不是刘宗敏追赃,谁能知晓崇祯朝有多少贪官! 一部廿五史所载的贪官污吏,仅仅是沧海之一粟,是被历史曝光的极小一部分,而像徐阶这样享有“廉名”的贪官又何止万千! 翻开每一部中国通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王朝无不“鉴于往事”,而每一个王朝又蹈前朝覆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无不亡于腐败,甚至连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建立的大顺王朝也未能幸免。中国历史形成了一个怪圈,或曰社会腐败的周期律。腐败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严重的腐败甚至能官逼民反、揭竿而起……对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统治者并非没有一定的认识,能想出来的招数也都用尽,最终还是未能解决腐败的问题。原因何在?是法网不密,还是教化不彰?是中国人没有创造廉政的智慧,还是体制上有致命的问题? 面对腐败,一方面是杀者自杀,一方面是贪者自贪。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 说不尽的灰色文化, 何时能将你说清白? 前面谈到如果没有腐败,萧何、赵普辈将难以在汉、宋两朝建功立业,甚至历史将有可能是另一种写法。腐败之恶果真罄竹难书,而无一善可举么?先贤有言:存在就是合理的。基于这一命题的指引,总算找到了例证,此处稍作援引,当令拙文“蓬壁生辉”。 数年前读到社会学家郑也夫的“社会生态学的腐败与社会转轨期的腐败”(载《战略与管理》1994.3.)。这篇文章,着实让人大开眼界。郑先生说:“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当年的知青们还会记得办返城手续时如何行贿,又如何在过后大骂受贿官员。如果政策不变,官员都廉洁奉公、毫不通融,恐怕知青们一定会更加失望。因此可以说最坏的不是腐败,最坏的是不得人心、又僵化刻板毫不变通的政策。腐败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有时可以腐蚀掉这种政策。”经郑先生一番点拨,我们这些过来人终于明白,我们是用我们自己都羞于言及的“腐败”手段改变了一代知青的命运!举一反三,有多少不享有权力资源的人们,如民间企业家、工人、农民、学生等等,竟是以腐蚀那僵化刻板、不得人心的政策而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命运!感谢“腐败”! 郑先生又说道:“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很多行贿的举动带有消极反抗的意味。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社会冲突会更尖锐,当年知青的情况可算一个例证。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群体可能走向公然背离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道路。……我们可以说,腐败与改良一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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