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汉代的“调”除了按户或根据赀产征收外,还有多种途径,如按田亩、按奴婢数量等等,为“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孙吴赋税非常繁重,对东汉赋税制度多有保留。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与曹魏实行的制度化之户调不同。
【关 键 词】走马楼吴简/户调/算赋/赀/苛捐杂税
走马楼吴简整理者在《文物》1999年第5期上公布的一些资料,内容涉及三国时期孙吴统治区域内经济制度和社会组织中的许多重要方面,弥足珍贵。其中关于“调”的资料,关系到对孙吴赋税制度的认识,因此引起学术界很大兴趣。尽管高敏和王素等先生先后发表文章,(注:有关学者的文章将在下文引述他们的观点时具体提到,在此从略。)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本人不揣冒昧,在此略表浅见,如有方家赐教,笔者将不胜感谢。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进展
《文物》1999年第5期发表了王素、宋少华、罗新撰写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将吴简中出现的“调布”、“调麻”等称为“户调”。由于该文属于吴简整理者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其中的观点并没有展开论述。
随后,高敏先生在《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发表《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对“户调”说提出了质疑。高先生根据吴简中涉及算赋征收的资料,指出:“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而且,《新收获》一文所引用的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因此,高先生认为,吴简中出现的“调”当属于用暴力巧取豪夺的“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
针对高先生的质疑,王素先生在《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上发表《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一文作为回应,指出:“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做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一种税,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吴国则始终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因此,称吴简所见的‘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
尽管两位学者关于“调”的看法针锋相对,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注意到孙吴与两汉赋税制度的关系,认为吴国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汉制。然而在具体论述中,他们都没有对有关的“汉制”作更多的考证与分析。
如所周知,著名史学家唐长孺先生早在四十多年前,曾有专文研究魏晋户调制及其沿革情况,并以相当大的篇幅探讨了户调制的起源问题,尤其是两汉时期的“调”。要研究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调”,唐老的有关论述极具参考价值,不容回避,(注: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该文见于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59-84页。)但时隔近半个世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史料;而且,即使是原有资料,也难免有疏忽遗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唐老当年的有关结论重新加以讨论。
二、两汉时期的“调”
唐老的有关论述,主要见于《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唐老把两汉划分为前后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时期,概括了两个时期“调”的不同特点,尤其对于东汉时期,他着重讨论了“调”与赀产(家庭财产)的关系,及其与算赋、口钱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对于了解曹魏户调制的建立十分重要。
尽管如此,无庸讳言,唐老的研究仍有疏略之处。诚然,汉代存在根据赀产征收“调”的史实,唐老已有详细考证,在此无需赘述,但是,除了根据赀产征“调”而外,汉代还有其他征收方式,例如《汉书·王莽传下》天凤四年:“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这里的“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是根据奴婢的数量向奴婢的主人征收的,肯定不是通常的算赋和口赋。“调”在此处用作动词,可理解为征收、敛取。那么,这个用作动词的“调”与作为赋税名称的“调”是什么关系呢?
正如唐老所说,“调”在西汉时期主要为调发、调度之意,主要针对正税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用以应付边费、军需等迫切需要。后来随着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正常的赋税收入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调发的对象不断扩大,进而调发盐铁钱,以致于更随时随地调发人民的财产。(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调”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苛捐杂税的一个名目。这一变化大概发生在西汉后期,上述王莽“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就是一个显例,“调”在这里表示正常赋税以外的一种聚敛行为。
在汉代史料中,我们发现,“税”和“算”等字有时也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赋税。例如,《汉书·武帝纪》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其中的“税”,既用作动词,同时又指关税;《汉书·武帝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初算缗钱”,其中的“算”,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营业税;而《汉书·贡禹传》“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中的“算”,则既用作动词,也指算赋。以此观之,两《汉书》中的“调”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这样,既有征收、敛取之意,又是赋税的名称。只是这个“调”并不特指哪一种赋税,而可能是除了正税以外许多苛捐杂税的通称。
到了东汉,“调”的这一用法越来越普遍,“租调”、“赋调”频繁出现于史籍,其苛捐杂税的性质也越来越明显。如《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
明年,南宫灾。让、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发太原、河东、狄道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师,黄门常侍辄令谴呵不中者,因强折贱买,十分雇一,因复货之于宦官,复不为即受,材木遂至腐积,宫室连年不成。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凡诏所征求,皆令西园驺密约敕,号曰“中使”,恐动州郡,多受赇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
这段文字直接和间接提到的“调”有三种,这三种“调”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标准也各异,下面试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亩税十钱”。据《后汉书·孝灵帝纪》载,灵帝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火灾,火半月乃灭”,“税天下田,亩十钱”。很显然,每亩征收十钱并不是通常的土地税,而是一种临时加征。关键在于这个“亩税十钱”在《后汉书》的有关记述中又与“调”有关:“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注:《后汉书·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陆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3页。)
同一事件,在同一部书中,前两条记载中称为“税”,在这里则用“调”。“调”的用法与前引王莽天凤四年“调奴婢”同,所不同者,一为针对奴婢,一为针对民田。
其次,关于“刺史、太守复增私调”。汉灵帝为了兴建宫室,不仅在原有赋税的基础上对民田每亩加征十钱,而且还向太原、河东、狄道等郡征调木材、文石等建筑材料,这无疑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与此同时,各级官府又层层盘剥,中饱私囊,这些额外负担最后也转嫁到平民百姓的头上。从上下文来看,刺史、太守所增的“私调”,自然要归这些官员私自享用;既然是在从中央到地方种种赋税之外的“复增”,必然要巧立名目。在这种情况下,其征收的名义、针对的对象以及征收的标准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所谓“助军修宫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