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的“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简:
简1-433B 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
简5-1407 (中)品税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518 模乡大男盖韩故户中品□(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400 税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在这里,户被分为上、中、下三品,并按品级缴纳“税钱”,品级越高,税钱也越多。虽然更详细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弄清,但是可以肯定,此处的“税钱”与上面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因为这里最低的“税钱”(二千四百)也远远高于上述最高额的“訾”。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还征收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这是西初年的法律规定。卿是二十等爵中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九级爵位的总称(注:关于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卿爵及以下的人每年要缴纳户赋,五月份每户出十六钱,十月份每户出一石刍(饲草)。各县收够当年所需要的刍以后,其余的则折算钱缴纳——这是我们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折变制度。户赋与爵位有关,凡卿爵以下的人都要缴纳,但与赀产无关,不分户等,按户征收,因此,上述吴简中按户品征收的“税钱”与汉代的户赋有别。
关于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有限资料,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第一,调的物品非常广泛,包括布、麻、牯牛、鹿皮、麂皮、水牛皮等等,并不固定。第二,调的标准尚无法确定,但至少不是按户平均征收的。因为一匹麻(简4-1215)与一匹布(简11-4661)的价格未必相同,二头牯牛(简7-2667)的价格更不可能只相当于一匹麻或一匹布,因此与曹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户调不同。第三,论者看到吴简中的“税钱”是按三等产品征收的,就推测调是按九等户品征收的,并无实据。第四,当时不论是田租、口算,还是家赀及其他赋税,往往都是以户主的名义缴纳的,或者说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难道都可以称之为户调或户税吗?而且如上所述,孙吴针对户所征的税,已有从十钱到一百钱不等的户赀,又有根据户品缴纳的数额较大的税,因此不论调布、调麻、调兽皮等是否按户征收,适足以证明这样的调是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杂调”。
此外,吴简整理者在讨论口算时曾提到:“当时的口算,不仅缴钱,还有缴“口算麂皮”等名目。但如何计算,也因例证太少,不甚清楚。”(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由此我们想到,既然口算可以用麂皮代替,是否也可以用布、麻、牯牛代替呢?换句话说,上述吴简中所调的物品是否为口算钱的折纳物?如果这一推定成立的话,此处的“调”只能是口算钱的代名词,而不是户调,而且这种调是临时性的折纳,不是定制。
需要指出的是,东汉末期汉灵帝对民田所征的调并不称“田调”,向即将就任的官员所征的调也不叫“官调”,而是统称为“助军修宫钱”或“助治宫钱”;同样,汉代按户或赀产所征的调以及王莽向拥有奴婢的臣民所征的调,在文献中也没有称为“户调”和“奴婢调”的记载。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汉代的“调”是正常赋税以外的加征,可以说是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尽管这些调在东汉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经常性的负担,但并没有固定化和制度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孙吴“调”的名目如此繁多,更像东汉时期的杂调,称之为户调,似有滞碍。即使假定凡按户征收名目为“调”的赋税都可称之为“户调”,其与曹魏“户调制”下的户调仍不可等同视之——曹魏的户调有统一和减化税制、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社会的目的,而杂调下按户征收的调则有横征暴敛之嫌,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鉴于孙吴赋税的繁重程度及其对东汉赋税制度的保留,鉴于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类似曹魏那样的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可以认定,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昏的繁体
@②原字为艹下加别
简1-433B 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
简5-1407 (中)品税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518 模乡大男盖韩故户中品□(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400 税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在这里,户被分为上、中、下三品,并按品级缴纳“税钱”,品级越高,税钱也越多。虽然更详细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弄清,但是可以肯定,此处的“税钱”与上面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因为这里最低的“税钱”(二千四百)也远远高于上述最高额的“訾”。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还征收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这是西初年的法律规定。卿是二十等爵中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九级爵位的总称(注:关于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卿爵及以下的人每年要缴纳户赋,五月份每户出十六钱,十月份每户出一石刍(饲草)。各县收够当年所需要的刍以后,其余的则折算钱缴纳——这是我们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折变制度。户赋与爵位有关,凡卿爵以下的人都要缴纳,但与赀产无关,不分户等,按户征收,因此,上述吴简中按户品征收的“税钱”与汉代的户赋有别。
关于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有限资料,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第一,调的物品非常广泛,包括布、麻、牯牛、鹿皮、麂皮、水牛皮等等,并不固定。第二,调的标准尚无法确定,但至少不是按户平均征收的。因为一匹麻(简4-1215)与一匹布(简11-4661)的价格未必相同,二头牯牛(简7-2667)的价格更不可能只相当于一匹麻或一匹布,因此与曹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户调不同。第三,论者看到吴简中的“税钱”是按三等产品征收的,就推测调是按九等户品征收的,并无实据。第四,当时不论是田租、口算,还是家赀及其他赋税,往往都是以户主的名义缴纳的,或者说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难道都可以称之为户调或户税吗?而且如上所述,孙吴针对户所征的税,已有从十钱到一百钱不等的户赀,又有根据户品缴纳的数额较大的税,因此不论调布、调麻、调兽皮等是否按户征收,适足以证明这样的调是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杂调”。
此外,吴简整理者在讨论口算时曾提到:“当时的口算,不仅缴钱,还有缴“口算麂皮”等名目。但如何计算,也因例证太少,不甚清楚。”(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由此我们想到,既然口算可以用麂皮代替,是否也可以用布、麻、牯牛代替呢?换句话说,上述吴简中所调的物品是否为口算钱的折纳物?如果这一推定成立的话,此处的“调”只能是口算钱的代名词,而不是户调,而且这种调是临时性的折纳,不是定制。
需要指出的是,东汉末期汉灵帝对民田所征的调并不称“田调”,向即将就任的官员所征的调也不叫“官调”,而是统称为“助军修宫钱”或“助治宫钱”;同样,汉代按户或赀产所征的调以及王莽向拥有奴婢的臣民所征的调,在文献中也没有称为“户调”和“奴婢调”的记载。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汉代的“调”是正常赋税以外的加征,可以说是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尽管这些调在东汉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经常性的负担,但并没有固定化和制度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孙吴“调”的名目如此繁多,更像东汉时期的杂调,称之为户调,似有滞碍。即使假定凡按户征收名目为“调”的赋税都可称之为“户调”,其与曹魏“户调制”下的户调仍不可等同视之——曹魏的户调有统一和减化税制、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社会的目的,而杂调下按户征收的调则有横征暴敛之嫌,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鉴于孙吴赋税的繁重程度及其对东汉赋税制度的保留,鉴于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类似曹魏那样的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可以认定,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昏的繁体
@②原字为艹下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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