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的“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是指刺史、二千石官员上任之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及茂才、孝廉被授予官职时,必须向朝廷缴纳一笔数目可观的钱财,钱财数额的多少视官职的大小而定,而且可以到指定的部门“谐价”(即讨价还价),其实就是卖官鬻爵。关于此事,《三国志》裴松之注引用了一个很具体的例子:
《魏书》曰:(刘)虞在幽州,清静俭约,以礼义化民。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辨,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灵帝以虞清贫,特不使出钱。(注:《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裴松之注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1页。)
在这里,“调”是用来表示“助治宫钱”的,是皇帝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其征收标准是根据官职的大小而确定的,显然与赀产(家庭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富有四海”的皇帝在政权即将崩溃时上演的一出荒唐闹剧,其搜刮对象已经不限于普通百姓,而是扩大到了他的“股肱”和“爪牙”。
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与“调”有关的赋税资料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调”,既有根据赀产征收的,也有根据奴婢人口、根据田亩数量征收的,甚至还有作为卖官鬻爵的价码、根据官职大小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不论所针对的对象,还是所征收的标准,都各不相同,而且“调”的征收并不限于实物,也有货币。尽管存在着这么多的不同,但是有一点可能是相同的,那就是,这些以“调”的名义征收的,都不是通常所说的“正税”,而是各级官府巧立名目聚敛钱财的“杂税”,是在各种合法外衣掩盖下的豪夺。
如果这些苛捐杂税全部或其中的大部分都按户或根据赀产来征收,那么“调”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是官僚和地主,可是事实上制定各项政策搜刮百姓的恰恰就是他们——这些官僚地主何苦推出不利于自己的搜刮措施,然后再想方设法将其一部分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这恐怕不太符合情理。对于大小官员的贪婪苛酷,当时的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批评,指斥“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割其财”是“巨患”(注:《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韦彪》,第918页。),并痛陈“调广民困,费多献少,好吏因其利,百姓受其敝”的严重危害(注:《后汉书·宦者列传·吕强》,第2532页。)。这里的“割其财”与“因其利”表明,当时很多“调”都是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在“正税”的掩盖下,由各级官府层层加码,最终落到普通百姓头上的。在这种情况下,按户或根据财产征“调”充其量也不过是诸多赋敛手段中的一种而已。
三、孙吴的“调”
三国初期的曹操,在翦除袁绍割据势力之后,便针对东汉以来赋税繁重这一弊政,颁布了新的政策,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注:《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第26页。)。尽管从形式上,曹魏的户调制借鉴了汉代按户征收财物的作法,但二者在实质上是有很大不同的:曹魏结束了东汉以来赋税过滥过重的局面,减化了赋税制度,并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而东汉种类繁多的“调”则给百姓带来无尽的苦难。即使东汉存在按户或根据财产征收财物的作法,这种作法也不过是众多横征暴敛方式的一种,与曹魏的户调制不可同日而语。
与曹魏不同,蜀汉和孙吴两个割据政权都曾以光复汉室为号召,因此对汉制多所保留。然而,他们对汉制中存在的弊端触及的力度也相对较小,类似曹魏的租税改革,在有关蜀汉和孙吴的史料中都不见记载。从传世文献以及走马楼简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吴的赋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的作法,其繁重程度与东汉相比,并不逊色。
《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中有这样一条资料:“近自海@①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唐老认为,自汉代以来,除了田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里的“租”是指田租,而“布”则是口钱、算赋、更赋等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65页。)
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②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②》,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②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 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9-2907 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9-3005 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 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 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认为“訾”可能是“赀”的通假,为户税,又称“户赀”。(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毫无疑问,户赀也是孙吴从汉制继承的税目。
与户品有关的赋税见于如下各
《魏书》曰:(刘)虞在幽州,清静俭约,以礼义化民。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辨,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灵帝以虞清贫,特不使出钱。(注:《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裴松之注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1页。)
在这里,“调”是用来表示“助治宫钱”的,是皇帝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其征收标准是根据官职的大小而确定的,显然与赀产(家庭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富有四海”的皇帝在政权即将崩溃时上演的一出荒唐闹剧,其搜刮对象已经不限于普通百姓,而是扩大到了他的“股肱”和“爪牙”。
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与“调”有关的赋税资料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调”,既有根据赀产征收的,也有根据奴婢人口、根据田亩数量征收的,甚至还有作为卖官鬻爵的价码、根据官职大小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不论所针对的对象,还是所征收的标准,都各不相同,而且“调”的征收并不限于实物,也有货币。尽管存在着这么多的不同,但是有一点可能是相同的,那就是,这些以“调”的名义征收的,都不是通常所说的“正税”,而是各级官府巧立名目聚敛钱财的“杂税”,是在各种合法外衣掩盖下的豪夺。
如果这些苛捐杂税全部或其中的大部分都按户或根据赀产来征收,那么“调”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是官僚和地主,可是事实上制定各项政策搜刮百姓的恰恰就是他们——这些官僚地主何苦推出不利于自己的搜刮措施,然后再想方设法将其一部分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这恐怕不太符合情理。对于大小官员的贪婪苛酷,当时的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批评,指斥“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割其财”是“巨患”(注:《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韦彪》,第918页。),并痛陈“调广民困,费多献少,好吏因其利,百姓受其敝”的严重危害(注:《后汉书·宦者列传·吕强》,第2532页。)。这里的“割其财”与“因其利”表明,当时很多“调”都是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在“正税”的掩盖下,由各级官府层层加码,最终落到普通百姓头上的。在这种情况下,按户或根据财产征“调”充其量也不过是诸多赋敛手段中的一种而已。
三、孙吴的“调”
三国初期的曹操,在翦除袁绍割据势力之后,便针对东汉以来赋税繁重这一弊政,颁布了新的政策,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注:《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第26页。)。尽管从形式上,曹魏的户调制借鉴了汉代按户征收财物的作法,但二者在实质上是有很大不同的:曹魏结束了东汉以来赋税过滥过重的局面,减化了赋税制度,并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而东汉种类繁多的“调”则给百姓带来无尽的苦难。即使东汉存在按户或根据财产征收财物的作法,这种作法也不过是众多横征暴敛方式的一种,与曹魏的户调制不可同日而语。
与曹魏不同,蜀汉和孙吴两个割据政权都曾以光复汉室为号召,因此对汉制多所保留。然而,他们对汉制中存在的弊端触及的力度也相对较小,类似曹魏的租税改革,在有关蜀汉和孙吴的史料中都不见记载。从传世文献以及走马楼简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吴的赋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的作法,其繁重程度与东汉相比,并不逊色。
《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中有这样一条资料:“近自海@①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唐老认为,自汉代以来,除了田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里的“租”是指田租,而“布”则是口钱、算赋、更赋等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65页。)
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②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②》,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②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 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9-2907 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9-3005 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 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 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认为“訾”可能是“赀”的通假,为户税,又称“户赀”。(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毫无疑问,户赀也是孙吴从汉制继承的税目。
与户品有关的赋税见于如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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