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制度缺陷是贪污成风的主要根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度不合理。
光绪元年奉天将军上奏:“奉省贿赂公行已非一日。原情而论,出于贪墨者犹少,迫于穷困者实多。”如将军养廉原定二千两,因财政困难,层层扣减,“实数不过二百余金矣,借此从公,万难敷衍,不得已设为名目,取给下僚,陋规相沿,实一大弊”[12]这一情况各地皆然。而陋规一旦成为定例官吏可以从中渔利,要革除陋俗,建立健全的财政和薪俸制度便困难重重了。?
改革中的无序状态?
在中西文化激烈冲撞中,晚清社会已在一些方面起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洋务运动特别是最后十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在军事、经济、法律和教育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深远影响的改革。但这些改革的某种无序状态又带来新的贪污。?
先看一个实例:1908年,在筹备立宪声中,盛宣怀与有关人士合谋给皇室送乾股,作为日后用途。盛氏在给袁世凯的信中写道:“前所面奏‘内府公股’一节,力筹厂矿以公济公之款,居然得有一百廿六万两。既难提出现款,莫如改作公股,并拟将自己创始股份十万两凑入报效,计可合约二百万元。虽于公家无足重轻,而华商公司可入公股,藉开风气,实于农工商大有裨益。惟‘皇室经费’名目,确是立宪以后之事,目下未便处落边际,故只说‘内府公股’而已。”[13]这件事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朝廷和地方官员确实在为立宪作“预备”。二是他巴结最高领导者那些款项的来源大都是公款,实际是化公为私,但也不惜拿出一大笔已落入私囊的钱财。三是做这类事也没有忘记找个冠冕堂皇的藉口如“于农工商大有裨益”之类。人们猜测,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不少官员都收受“乾股”,但笔者尚未看到其他确凿的史料,只好存疑。?
甚至在历史转折的重要关头,贿赂也成了工具之一。摄政王之孙(载涛的儿子)写道:“我记得在民国初年,庆亲王奕劻死后,他的三个儿子载振、载、载抡请我父亲给他们分家,载因嫌分给他们的现款太少,就对我父亲说:‘辛亥前各方面所送的金银珠宝就不用提了,光是辛亥革命时,因为隆裕太后迟迟不发表《逊位诏书》,袁世凯为了恫吓她迅速发布,就向祖父(原文如此——引者)和总管张兰德(即小德张)每人报效了三百万两银子,怎么才分配这么一点呢?’”[14]这六百万两白银成了清帝国与民国更替的社会成本。
亨廷顿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腐化是握有新资源的新集团的崛起和这些集团为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产生影响所做的努力的产物”。[15]盛宣怀和袁世凯的作为为这个论断提供了新的例证。此外,在厘金的盘剥下,清末的民间工商业仍能以较高速度增长,贿买有关官员,从而减轻了盘剥程度也是其中因素之一。外国商人和李鸿章等人曾出巨资安装发电设备供宫内照明,铺铁轨开小火车给慈禧等人玩耍。这类礼物让此辈开了眼界,对有关事业的发展起了良好作用。?
专制主义的必然恶果?
晚清官员贪泉泛滥最根本的原因在专制制度本身。?
当上司可以决定下级官员的命运,特别是大小官员和士绅的荣辱乃至生死都取决于皇帝和慈禧那样的“圣母皇太后”的时候,各种对这些统治者及其周边人物表示忠诚的行动是绝对无法遏制的。物质上的送礼进贡(各种行贿受贿活动)不过是显示忠心的方式之一。?
慈禧搜刮了不少私产,这是她生前已广为人知的传闻。甲午战争期间,张骞给翁同龢的密信就谈到:“外间传闻禧圣尚有储款二千万,若果有之,似亦可请。”[16]梦想请她将私囊拨充军费。尽管目前无法确切计算她搜刮了多少,但可以确定她通过种种途径确实收受了不少财物。不妨看一个小例子:“世中堂(世续)于正贡之外加贡,颇得慈欢……写了一万零星银票,约数百张,用黄封封呈。奏云:‘此乃奴才代爷预备零赏之需。’……以万乘而重万两,殊出意外。”[17]在专制制度下,“正贡”是必须遵守的制度。1894年(甲午)正值慈禧60大寿,臣子们为讨好这位专制君主煞费苦心,在他们心目中强敌入侵、山河破碎不及讨主子欢心来得重要。“加贡”却要察颜观色,更见机心。慈禧收受世续的万两银子表明她细大不捐,而“颇得慈欢”的世续不久就擢升为大学士和军机大臣了。
同时,在这样的制度下,不但主子受贿,专制统治者身边的近臣和奴才也要按惯例分润。如果不给他们约一成的手续费,贡品是不可能顺利送达主子的。
此外,在这样的制度下,各级官员都是他们管辖范围的专制统治者。对上要层层供奉(冰炭敬等),权力所达之处则任意动用公帑。贡品固然用公帑,私人送礼行贿亦不例外。为了巴结慈禧之下最有权势的人物——庆亲王奕劻,袁世凯将这位亲王一家的一切费用全都包下,用的就是北洋的公帑。[18]就是以清廉自诩的曾国藩、张之洞等人的进贡和给有关官员送礼,用的也是公款。?
历来的统治者都说要反贪污,但在专制制度下往往成效不彰,处在衰败时期的清帝国更是如此。原因是:第一,有些行贿受贿活动已成为官场习惯,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经模糊。第二,担负反贪重任的监察系统同样没有逃脱腐化的命运。“近日言官卖摺之风甚夥。
……大抵皆以贿陈奏者也。……明朝言官多争意气,今朝言官多因贿赂,可耻之甚!”[19]他们也会揭露若干黑幕,但很难求得公正、彻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最后的裁决权掌握在专政政权的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手中,当他们本身不乾净时,要真正反贪无异缘木求鱼。第四,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化,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现代公民意识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新闻舆论监督。一些报馆是官办或接受官方津贴的,缺少现代报刊的独立品格。
总之,晚清贪风无法遏止无非宣告专制政权依靠自我监察力量不可能真正纠正自身的弊端。只有实现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建立强大的权力制约体系,才能净化政府机构——这是研究晚清贪污留给我们的重要的启示。
归根到底是官本位社会的毒瘤
贪污无非是公众权力的私有化,在社会中寻求不当租金。问题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自愿或被迫交租?答案应该从社会结构中去寻找。
中国的王权是绝对的,代表王权在各地行使权力的官吏的权力也处在绝对强势的地位。他们是民众的主人和管理者。与此相适应的是政教合一、行政与司法合一。君主和各级官员体现的行政权利统治天下,“君师合一”,管治和教化百姓。与西方不同,没有可以同君主和官员抗衡的教会系统,也没有足以制约王权的领主及城市与乡村自治。加上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全国形成了完整的宗法系统,相应地精心打造了思想道德控制体系,几千年间,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宗法体制稳定不变。
中国也有法律,而且条目繁多,非常严密。可是,这个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是:1,民法、刑法不分,以刑法为主;它不过是政府的统治工具。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的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也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也没有律师和陪审团,更没有“上帝和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传统。“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20]法律也准确地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中华法系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一权独大的官本位社会或曰:东方专制主义社会。在这一类型的社会结构中,君主及其官员的权力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使是号称上层社会的士绅也只能依附这个权力系统,普通百姓更只能服服帖帖做顺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除了少数洁身自爱的统治者,作为群体的官员不可能不贪污。因此,严格说来贪污不是这类社会的末世现象,而是有生俱来的痼疾。大清帝国建国不久,康熙皇帝当政,大将军年羹尧奉旨在狱中自裁,他的92款罪状中,“贪渎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21];上谕中更一再喟叹“贪吏脧削民力益殚”;[22]表明这不是个别现象。乾隆号称盛世,贪污也在繁衍,更出现了以和珅为代表的罕见的巨贪。
只要这样的社会结构不改变,贪污无法根治。晚清新政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勇敢地引进西方的大陆法系;推行地方自治;促进以商会和教育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着手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预备立宪”……曙光在望。可是,在民众迫切要求实行宪政的关键时刻,统治者贻误时机,结果被历史潮流所淹没。这是晚清留给我们的又一重要教训。
光绪元年奉天将军上奏:“奉省贿赂公行已非一日。原情而论,出于贪墨者犹少,迫于穷困者实多。”如将军养廉原定二千两,因财政困难,层层扣减,“实数不过二百余金矣,借此从公,万难敷衍,不得已设为名目,取给下僚,陋规相沿,实一大弊”[12]这一情况各地皆然。而陋规一旦成为定例官吏可以从中渔利,要革除陋俗,建立健全的财政和薪俸制度便困难重重了。?
改革中的无序状态?
在中西文化激烈冲撞中,晚清社会已在一些方面起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洋务运动特别是最后十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在军事、经济、法律和教育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深远影响的改革。但这些改革的某种无序状态又带来新的贪污。?
先看一个实例:1908年,在筹备立宪声中,盛宣怀与有关人士合谋给皇室送乾股,作为日后用途。盛氏在给袁世凯的信中写道:“前所面奏‘内府公股’一节,力筹厂矿以公济公之款,居然得有一百廿六万两。既难提出现款,莫如改作公股,并拟将自己创始股份十万两凑入报效,计可合约二百万元。虽于公家无足重轻,而华商公司可入公股,藉开风气,实于农工商大有裨益。惟‘皇室经费’名目,确是立宪以后之事,目下未便处落边际,故只说‘内府公股’而已。”[13]这件事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朝廷和地方官员确实在为立宪作“预备”。二是他巴结最高领导者那些款项的来源大都是公款,实际是化公为私,但也不惜拿出一大笔已落入私囊的钱财。三是做这类事也没有忘记找个冠冕堂皇的藉口如“于农工商大有裨益”之类。人们猜测,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不少官员都收受“乾股”,但笔者尚未看到其他确凿的史料,只好存疑。?
甚至在历史转折的重要关头,贿赂也成了工具之一。摄政王之孙(载涛的儿子)写道:“我记得在民国初年,庆亲王奕劻死后,他的三个儿子载振、载、载抡请我父亲给他们分家,载因嫌分给他们的现款太少,就对我父亲说:‘辛亥前各方面所送的金银珠宝就不用提了,光是辛亥革命时,因为隆裕太后迟迟不发表《逊位诏书》,袁世凯为了恫吓她迅速发布,就向祖父(原文如此——引者)和总管张兰德(即小德张)每人报效了三百万两银子,怎么才分配这么一点呢?’”[14]这六百万两白银成了清帝国与民国更替的社会成本。
亨廷顿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腐化是握有新资源的新集团的崛起和这些集团为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产生影响所做的努力的产物”。[15]盛宣怀和袁世凯的作为为这个论断提供了新的例证。此外,在厘金的盘剥下,清末的民间工商业仍能以较高速度增长,贿买有关官员,从而减轻了盘剥程度也是其中因素之一。外国商人和李鸿章等人曾出巨资安装发电设备供宫内照明,铺铁轨开小火车给慈禧等人玩耍。这类礼物让此辈开了眼界,对有关事业的发展起了良好作用。?
专制主义的必然恶果?
晚清官员贪泉泛滥最根本的原因在专制制度本身。?
当上司可以决定下级官员的命运,特别是大小官员和士绅的荣辱乃至生死都取决于皇帝和慈禧那样的“圣母皇太后”的时候,各种对这些统治者及其周边人物表示忠诚的行动是绝对无法遏制的。物质上的送礼进贡(各种行贿受贿活动)不过是显示忠心的方式之一。?
慈禧搜刮了不少私产,这是她生前已广为人知的传闻。甲午战争期间,张骞给翁同龢的密信就谈到:“外间传闻禧圣尚有储款二千万,若果有之,似亦可请。”[16]梦想请她将私囊拨充军费。尽管目前无法确切计算她搜刮了多少,但可以确定她通过种种途径确实收受了不少财物。不妨看一个小例子:“世中堂(世续)于正贡之外加贡,颇得慈欢……写了一万零星银票,约数百张,用黄封封呈。奏云:‘此乃奴才代爷预备零赏之需。’……以万乘而重万两,殊出意外。”[17]在专制制度下,“正贡”是必须遵守的制度。1894年(甲午)正值慈禧60大寿,臣子们为讨好这位专制君主煞费苦心,在他们心目中强敌入侵、山河破碎不及讨主子欢心来得重要。“加贡”却要察颜观色,更见机心。慈禧收受世续的万两银子表明她细大不捐,而“颇得慈欢”的世续不久就擢升为大学士和军机大臣了。
同时,在这样的制度下,不但主子受贿,专制统治者身边的近臣和奴才也要按惯例分润。如果不给他们约一成的手续费,贡品是不可能顺利送达主子的。
此外,在这样的制度下,各级官员都是他们管辖范围的专制统治者。对上要层层供奉(冰炭敬等),权力所达之处则任意动用公帑。贡品固然用公帑,私人送礼行贿亦不例外。为了巴结慈禧之下最有权势的人物——庆亲王奕劻,袁世凯将这位亲王一家的一切费用全都包下,用的就是北洋的公帑。[18]就是以清廉自诩的曾国藩、张之洞等人的进贡和给有关官员送礼,用的也是公款。?
历来的统治者都说要反贪污,但在专制制度下往往成效不彰,处在衰败时期的清帝国更是如此。原因是:第一,有些行贿受贿活动已成为官场习惯,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经模糊。第二,担负反贪重任的监察系统同样没有逃脱腐化的命运。“近日言官卖摺之风甚夥。
……大抵皆以贿陈奏者也。……明朝言官多争意气,今朝言官多因贿赂,可耻之甚!”[19]他们也会揭露若干黑幕,但很难求得公正、彻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最后的裁决权掌握在专政政权的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手中,当他们本身不乾净时,要真正反贪无异缘木求鱼。第四,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化,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现代公民意识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新闻舆论监督。一些报馆是官办或接受官方津贴的,缺少现代报刊的独立品格。
总之,晚清贪风无法遏止无非宣告专制政权依靠自我监察力量不可能真正纠正自身的弊端。只有实现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建立强大的权力制约体系,才能净化政府机构——这是研究晚清贪污留给我们的重要的启示。
归根到底是官本位社会的毒瘤
贪污无非是公众权力的私有化,在社会中寻求不当租金。问题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自愿或被迫交租?答案应该从社会结构中去寻找。
中国的王权是绝对的,代表王权在各地行使权力的官吏的权力也处在绝对强势的地位。他们是民众的主人和管理者。与此相适应的是政教合一、行政与司法合一。君主和各级官员体现的行政权利统治天下,“君师合一”,管治和教化百姓。与西方不同,没有可以同君主和官员抗衡的教会系统,也没有足以制约王权的领主及城市与乡村自治。加上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全国形成了完整的宗法系统,相应地精心打造了思想道德控制体系,几千年间,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宗法体制稳定不变。
中国也有法律,而且条目繁多,非常严密。可是,这个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是:1,民法、刑法不分,以刑法为主;它不过是政府的统治工具。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的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也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也没有律师和陪审团,更没有“上帝和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传统。“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20]法律也准确地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中华法系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一权独大的官本位社会或曰:东方专制主义社会。在这一类型的社会结构中,君主及其官员的权力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使是号称上层社会的士绅也只能依附这个权力系统,普通百姓更只能服服帖帖做顺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除了少数洁身自爱的统治者,作为群体的官员不可能不贪污。因此,严格说来贪污不是这类社会的末世现象,而是有生俱来的痼疾。大清帝国建国不久,康熙皇帝当政,大将军年羹尧奉旨在狱中自裁,他的92款罪状中,“贪渎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21];上谕中更一再喟叹“贪吏脧削民力益殚”;[22]表明这不是个别现象。乾隆号称盛世,贪污也在繁衍,更出现了以和珅为代表的罕见的巨贪。
只要这样的社会结构不改变,贪污无法根治。晚清新政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勇敢地引进西方的大陆法系;推行地方自治;促进以商会和教育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着手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预备立宪”……曙光在望。可是,在民众迫切要求实行宪政的关键时刻,统治者贻误时机,结果被历史潮流所淹没。这是晚清留给我们的又一重要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