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五 明刑立威

北魏立国不久便“刑人于市”,主要出于模仿,并没有多少理据。随着汉族儒生加入政权,儒家思想开始武装朝臣,《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一句开始反复出现在朝臣言谈话语、奏章表疏中,成为是制的理论根据。

魏孝明帝时元澄针对司州牧元雍因公事栲杀官员上奏,认为若罪状昭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若罪状不明,不宜杖死[152]。北齐孝昭帝斩人于殿堂,并问王晞此人是否当死,晞答曰:“罪实合死,但恨其不得死地。臣闻‘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殿廷非杀戮之所”[153]。隋初何妥上书谏文帝论及刑、爵也引此语[154]。史书保存的有关记载时间偏后,但不能说此前无人引此为据。毕竟北朝时“诸生尽通《小戴礼》”[155],《王制》与治术关系尤密,谙熟者必不在少数。而北朝负责律令修订的又均为儒生士族[156],上述观念融注其中亦属自然。这种观念背景、人员安排及特定场合频频引用成为延续这一传统的有力保证。

质言之,刑人于市与时人对刑罚社会作用及对市的理解分不开。

先秦时期儒法各执一端,或重德治轻刑罚,或反其道而行之,汉代以后两者融合,相互援用,形成“德主刑辅”的基本格局[157]。北朝人同样继承了这种思想。北齐乐逊便云“刑以助礼”,详言之则是“王者之治,务先礼乐,如有未从,刑书乃用,宽猛兼设,水火俱陈。”[158]德刑之先后、主次关系说明得十分清楚。

具体到统治实践中便是以礼乐教化为最高理想,追求止讼、息讼,强调“慎刑”、“慎罚”。北朝各史的《良吏传》、《循吏传》中事例甚多,不须赘引。

刑罚居辅助地位是儒法斗争融合折衷的产物,“慎刑”则另有一套超验的根据。

古人看来世间的刑罚与天道相联,所谓“象天道而作刑”、“德刑之设,著自神道”[159],若处置得当,天会示以祥瑞,曰“天赏”。如若冤杀则会降示天谴。两晋之际建康的淳于伯斩首案引发的讨论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160]。淳于伯屈死如何影响了天象,时人众说不一,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妄加刑罚会招致天灾。正是基于此,统治者一般不敢滥施刑措,若天象有变,往往下诏赦免囚犯,所谓“眚灾肆赦”,北朝时事例甚多[161]。

上述观念自不同角度设定了刑罚的疆界。一方面是德之辅,不能喧宾夺主;一方面象天道,受制于天。尽管如此,刑罚仍具有自身的价值,简言之,即明刑立威。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对赵简子语“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班固则云“作刑以明威”[162],《白虎通·五刑》亦认为“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这些多是泛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企图利用刑罚来威吓百姓,威吓对象并不是囚犯,而是“民”,是被统治者。《司马法》中则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它说:“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163],戮于市是否见于殷、西周、尚乏确证,此处最大的不同在于将刑罚与君子、小人的分类联系起来,相信戮于市可以使小人畏惧。这对后人启发不小,东魏初年孙腾指出“礼训君子,律禁小人”[164]正是继承了其衣钵。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诏令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165],此语出自诏旨,表达了北魏朝廷对刑法作用的一般理解。统治者希望通过刑罚使兆庶“徙恶以从善”[166]而起到辅教的作用。

在这些观念熏陶下,统治者自然不会放弃明刑的作法,且要挖空心思扩大刑罚的影响;加上在他们看来“市”乃小人群集之处,小人正是法律惩戒的对象,且这里人来人往,能声播四远,震慑面广[167],选择“市”为刑场最好不过。元人徐元瑞说:“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168]。此话虽晚出,精神却与古一致,颇能反映统治者“刑人于市”的意图。

仔细推敲,为政者的这种期待与其说有什么事实根据,不如说主要是儒家君民关系说的演绎。这种君民关系的经典表达乃孔子所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69]在儒家看来,民纯受君主、君子左右摆布,毫无自我意识,所谓“上之化下,犹风靡草,东风则草靡向西,西风则草靡向东”[170]谈不上任何自主性。治人者的刑罚观念则是这种上对下单向影响的逻辑的简单延伸,仅用以影响的手段略有变化:刑罚取代了德治。在操作中,统治者的意图部分可以实现,可使观众感知统治的力量,也会起相反的作用(详上)。统治者长期迷信圣贤说教,相信“刑人于市”能震慑小人,却找不到什么事实依据[171]。

隋初李士谦就对此表示过异议。他针对当时规定“赃重者死”建议恢复肉刑。作为引证,他化用老子之言说“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172]。隋仍然“刑人于市”,李氏所云乃是对此而发。主张恢复肉刑者并不罕见,能明确意识到以死刑威吓旁人的局限,却不多见。这可能与士谦身处丘陇,终生未仕,深谙民情分不开。可惜他所论虽“有识者颇以为得治体”,初唐便已湮没不传,更谈不上对时政有何影响了。

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学家对公开行刑做了多方研究,证明这种作法实际达不到制度创设者的初衷,有时甚至适得其反[173],中国历史上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174]。

尽管刑人于市效果如何长期是未知数,这种制度安排凭借古训、对刑罚效果的一厢情愿的想象与幻觉得以持续千余年,实在令人深思。

  选择市作为刑场同时显示了朝廷对“市”的认识上充满矛盾的一面:一方面皇帝、君子应退避三舍;另一方面又将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刑罚最淋漓尽致地体现在这里。相对于理想中的礼乐教化而言,威刑更为常见,使用的机会也更多,而它们却在一个君子不愿游观的地点展示。支撑这种奇妙的安排除了明刑立威的思想,仍少不了君子、小人分立的逻辑与观念。

              六 都市:对外展示国力的窗口

以“市”作为刑场体现了朝廷官府对内的施行血腥统治的一面。同时,都城的“市”作为对异国与藩属交往的一个窗口,则成为展示国力,夸耀富足的场所。显示了“市”的作用的复杂性。

《魏书·李安世传》:“国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货之,令使任情交易。”这种做法最早见于太和元年。该年蠕蠕遣使至平城献贡,“乃敕有司出御府珍玩金玉、文绣器物,御廐文马、奇禽、异兽,及人间所宜用者列之京肆,令其历观焉”[175]时至隋代,朝廷依然采用这一做法。隋炀帝在东都洛阳为向朝贡的“蛮夷”显示国威,“令三市店肆皆设帷帐,盛列酒食,遣掌藩率蛮夷与民贸易,所至之处,悉令邀延就坐,醉饱而散。”[176]

朝廷将都城的“市”作为展示其富庶的场所,目的是让朝贡的“蛮夷”与聘问的邻国炫耀,以谋求外交上的优势。按照史书的记载,这种做法起到一定的效果。太和元年蠕蠕使者见到如此场面,“自相谓曰‘大国富丽,一生未见也’”,次年蠕蠕又遣此人朝贡,并又请求通婚娉,此后“岁贡不绝”[177],应与元年所见不无关系。此后萧齐武帝使者刘缵到平城出使,李安世负责接待,去“市”交易,“至金玉肆问价,缵曰:‘北方金玉大贱,当是山川所出?’安世曰:‘圣朝不贵金玉,所以贱同瓦砾。又皇上德通神明,山不爱宝,故无川无金。’缵初将大市,得安世言,惭而罢。”双方在外交场合的明争暗斗北魏又胜出一次。而隋炀帝的安排也使得“蛮夷嗟叹,谓中国为神仙”,达到了“示中国之盛”的目的。

  朝廷为向邻国或“蛮夷”宣扬国威而利用“市”作为具体展示的场所,体现了“市”对朝廷的另一个职能。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通过分析19世纪印尼巴厘岛的国家(Negara)而揭示出国家所具有的“展示性”,[178]这种特性在西方政治学的理论中一向是没有地位的。这种展示在巴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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