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不落夫家”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已婚妇女中。从年龄上看,20世纪20年代左右出生的人有“不落夫家”的习俗,4O年代出生的人没有这一习俗,60—70年代出生的人又有这一习俗。从时间上看,“不落夫家”存在一个断层。但从相关资料看,这种现象不是习俗本身发展的必然,而是当时政府干预的结果。当时政府有文件禁止这种习俗:民国22年2月1日省政府委员会七十三次会议决议规则第二十二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家长纵容者,并罚其家长。”民国21年l1月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委员会补充规则》第六条“女子到男家三朝后,新郎偕新妇归宁一宵,应即回男家久住,若外家无特殊事故,不得任意接回。”民国31年6月24日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五日以下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的罚金,仍限期令回夫家”。依据其规则,2O世纪30—40年代三江县应该存在“不落夫家”的婚俗。但在新民中寨,当地人可能迫于政府的压力,暂时没有了这一习俗,所以出现这个时问上的断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民族平等原则,这一传承已久的习俗又迅速地发挥起它的作用,所以,现在年轻人中存在这一习俗,只不过由于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不落夫家”的时间大大缩短了。
(二)适婚对象
新民中寨共有四个房族,属于同一个吴姓宗族。冈为同房族的都是兄弟姐妹,不列入结亲范围,五服之外,其他房族的,只要双方中意就行。如果在本寨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就在附近寨找,他们认为最好是“侗侗配”。在不能“侗侗配”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会优先考虑汉壮民族的人,而极少考虑苗、瑶的人。他们的通婚范围很窄,全寨的人相互之间都有亲戚关系,其婚姻体现出血亲与姻亲相交叉,血缘与地缘并重的特点。
他们找对象倾向于在本寨找,原因之一是认为这样娘家与夫家相距较近,照顾双方的父母和家庭比较方便。原因之二是解放前人们很穷,上不了学,不懂汉话,语言不通,她们不敢去其他寨子或者更远的地方。现在对外交流增多了,情况也有所变化,找对象也不再限于本寨本民族。
(三)从初识、定婚、结婚到婚约或婚姻关系的解除
1、初识
以前,男女交往主要是通过“行歌坐夜”:经过一天的忙碌后,晚上,女孩子们三五成群的集中到一家的楼上,大家边聊天边绣花,纳鞋垫,做鞋,纺线,织布。男孩子们三五成群的去见姑娘们。他们走到姑娘们的楼下,往往会弹奏琵琶或牛腿琴,唱起歌来,姑娘们听到后会开门让他们进屋,大家一起对歌。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坐到夜里一点多,甚至到天亮。渐渐地,他们就由开始的群访发展到彼此中意的两个人约会。
现在,年轻后生们大都不会唱,也没时间唱歌,为了生计,一年到头除了逢年过节在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做工。他们去见女孩子时,就直接敲门,进去后也由对歌变成聊天了,彼此中意了就单独约会。
2、订婚
订婚期间,男方会在五月五,六月六,立秋等一些日子,送女方粽子、鹅之类的礼物。男女双方在农忙季节会主动地相互帮。
3、结婚
结婚时男方先办酒席,女方后办,几乎都在年底和正月初二办酒席。也有特殊情况,假如有老人过世,就在年前把喜事办了,建房也一样,否则就得再等三年。
年底的某一天,男方办席,当天凌晨二三点时,新郎和姐妹们去接新娘,这时候天黑,别人看不到新娘,他们认为被别人看见不吉利。新娘快到新郎家时,要把男方家人事先准备好的一担水挑进门,放进缸里。此时家里没有人,男方家人及亲戚都在门外等候。在一进门的地方摆有一桌子和一个坐垫,桌上放有一个银镯子,一盘酸菜或酸鱼或糯米饭。新娘吃一口饭或者菜,戴上镯子,去叫等在门外的人,男方家人陆续进来。
男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来帮忙,出钱出物出力,把新郎的聘礼凑齐。办席后,新郎新娘不同房,新娘跟新郎的姐妹住一起。正月初二左右,女方家办席,新郎新娘一起把男方的聘礼送到女方家。女方家收到聘礼后,把有些礼物分给全寨人,新郎以这种形式取得女方家人的认可。女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会来帮忙,集体凑齐新娘的陪嫁。在当天,新娘和新郎又一起把陪嫁带到新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