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 [6KF . P823)民国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法律,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 [6X下,P817’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自进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渐人人心,政府也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及一些婚姻陋俗进行改良。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依据清末至民初各地风俗习惯调查记录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婚姻第一节婚约中对婚约的缔结与解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未成年之男女定订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颁布,男女在结婚离婚自由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地的民众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形成现代的离婚意识。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

    早婚习俗,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PRIS’直到近代,山东社会早婚风气盛行依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习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 bbl(下·}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现代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习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 , P814’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 }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管家媳妇’。‑ 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给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衣被皆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 IFi >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 P188‘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实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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