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习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习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

    早婚现象是与童养媳的存在息息相关的童养媳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陋习。到了民国时期,童养媳在各县依然存在。这些童养媳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和城市的贫苦人家。由于近代社会的不安定,加之灾荒的频繁发生,许多家庭实在无法生活,不得已将家中的女孩子卖给别人家里作童养媳。像历城、东阿、德平等县的“团圆媳妇”和临淄县“看孩子”的风俗,其实质就是童养媳的一种变相反映。历城、东阿、德平等县“贫家子女图省嫁费,将幼女送至夫家,由夫家养育至成年时成婚。亦有将逮成婚时,送女回母家,择日迎娶者。盖即童养媳也,亦谓之‘团圆媳妇’。”l}F.%}’临淄当地的一些“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名义上是“看孩子”,而大多是给公婆家干活。可见,童养媳这种婚姻陋俗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根深蒂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政府加强了对传统生活中一些陋俗的改革。1929年5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中明令规定禁止早婚和童养媳。这一法令保护了童养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使童养媳陋俗的根除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论述。

    伴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自身的思想也慢慢开始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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