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 #Lfal这就造成许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习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许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 “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始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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