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重要问题的提出:“每个参加议会的会长应从自己的行会中提出最有声望的(会员)十二人对议会宣誓。如果需要举行扩大会议,那么,依照需要情况,这十二个人(代表各个行会)应被邀参加,这样就组成了扩大会议。如果会长们和十二个人要从议会争取什么,或者要从议会打听什么,那么,他们在扩大会议开会之前,应集合在市政厅里,先行陈述并加以说明。如果问题是极其重要,和十二个人商谈不能获得解决,那么,各个会长应召集自己行会全体会议,使大家能够了解这一事情。” 
    5.财政收支:“我们规定,各个人的财产(不论男女穷富)一律依照所有人的自报,加以课税”。“应该每年向穷人富人报告:税款的收入怎样用去,城市清偿了什么债务,以及承上帝佑助,什么款项该由城市收进。” 
    面对这个640多年前的西方城市自治的文件,中国人反躬自问,明、清两代固然没有这样的制度,县以上的各级官员都由朝廷或督抚选派,时至今天的中国大陆,恐怕还是很难断言:究竟那个城市真正达到了这样的自治水平? 
    宋、明以降,中国社会的基层组织有保甲、里甲和乡约等等。保甲、里甲的共同特点是官府控制平民的工具,没有丝毫自治气味,而且还实行残忍的犯罪连坐制度。有争议的是乡约,有人誉之为绅权自治;有人甚至认为比地方自治还高出一筹:“乡约这个东西,可以包含了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不能包含乡约” 。的确,乡约及与之配套的义仓和社学,体现了宗族共同体的互济精神,其道德约束亦有可取之处,可是,它的灵魂是按照三纲和体现理学精神的皇帝“圣谕”的要求严格控制宗族成员。
    这些乡约,往往具体落实在族规、家法中。让看看几个有代表性的家法族规吧!
    有些族规头一条就规定:“圣谕当遵”。 有的则强调:要“急完粮”,“践土食毛,富有纳税之义务。” 
    孔氏族规中规定:“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及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一经闻四祠,笞责三十。甚,革胙除派。至大反常,处死,不必禀呈,致累官长。大盗,亦家法处死。” 
    影响最大的《朱子家礼》收入司马光撰写的《居家杂仪》,其中规定:“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其异端,非圣贤之书传,宜禁之”。 
    至于各种族规中压迫、束缚妇女的条文,人们早已耳熟能详,这里不再征引。 
    更多的家族共同体的族规没有形诸文字,但已把用各种刑罚(包括处死)惩罚违反三纲的族人和追求婚姻自由的男女变为风俗习惯,视为天理,代代相传。 
    这些条文或风俗习惯中规定的严苛维护三纲,家族而不是个人的财产所有制,以及对思想、文化所谓异端赶尽杀绝的严禁,都是摧残人性和个性,不利于社会发展和向现代转型的锁链。这就是中西文化的差异;已经具体化为社会制度的差异。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以这些具体的文化差异和制度为基础的。 
    “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艰难,主要原因是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自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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