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至善:论朱子对《大学》阐释的一个向度(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知止而后有定”的“定”。根据《章句》的解释,所谓“定”,乃知止之后“志有定向。”《语类》中亦云:
须是灼然知得物理当止之处,心自会定。(卷14第162条,刘砥录)
知止,只是识得一个去处。既已识得,即心中便定,更不他求。如求之彼,又求之此,即是未定。(卷14第139条,廖德明录)
可见,朱子所求者,乃“心”之“定”也,但这似乎与《或问》之说相抵牾。按《或问》的说法,“能知所止,则方寸之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一般人所注意的,都是“事事物物皆有定理”,却忽视了前半句话,即“方寸之间”,所谓“方寸之间”,显然指的是“心”,XXX 这句话完整地看,即是说,若知得当止之所,则此心不为事物所动而有一个定之理,如朱子所说的:“有所定,则知其理之确然如是,一定,则不可移易,任是千动万动,也动摇他不得。”(《语类》卷14第153条,黄卓录)因此,作为“至善”之“定理”,乃人心定之理,则至善显然在心而不在物,从事事物物求定理,亦只不过是说,通过格物穷理,使此心得以贞定而止于至善。
从朱子的思路来看,正因为人心在接乎事物无穷之变时,难免会对许多隐微曲折处见得不分明:
致知、格物,固是合下工夫,到后亦离这意思不得。学者要紧在求其放心。若收拾得此心存在,已自看得七八分了。如此,则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惟是到那变处方难处,到那里便用子细研究。(《语类》,卷14第50条,叶贺孙录)
所谓“那变处方难处”,朱子举例说:
这明德亦不甚昧。如适来说恻隐、羞恶、辞逊、是非等,此是心中元有此等物。发而为恻隐,这便是仁;发而为羞恶,这便是义;发而为辞逊、是非,便是礼、智。看来这个亦不是甚昧,但恐于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未能分别耳。且如冬温夏凊为孝,人能冬温夏凊,这便是孝。至如子从父之令,本似孝,孔子却以为不孝。与其得罪于乡闾,不若且谏父之过,使不陷于不义,这处方是孝。恐似此处,未能大故分别得出,方昧。(《语类》,卷14第82条,黄卓录)
作为儒家最为普通一条的伦理原则,当儿子的必须从父之命。在朱子看来,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就已经能做到这一点,这也就是他所说的,“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但是,若盲从父命,父有过当谏不谏,却是陷父于不义之中,如后来湛甘泉在《答阳明论格物》中举例说:“昔曾参芸瓜,误断其根,父建大杖击之,死而复苏。曾子以为无所逃于父为正矣,孔子乃曰小杖受,大杖逃,乃天理矣。一事出入之间,天人判焉”。(《甘泉学案》,《明儒学案》卷三七)从这一例子来说,该受还是该逃,在朱子看来就是所谓的“那变处方难处”,亦即所谓“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若不仔细体察事理的曲折精微处,贤如曾子犹有所误,常人恐怕就更难能妥贴处理而止于至善。
因为对事理所见不明,使得人心对善恶见得不分晓,因而在处事之际难免隐微之间有所不实。然而从上述的例子来看,曾子之受杖,我们恐怕也不能说其用心不善,这说明即使用心甚善,也有可能导致处事之不妥。因此,止于至善之义,就不仅仅指用心无有不善,同时亦指处事的圆满无缺。心之无有不善,必须表现在事之无有不妥上,若单纯强调心无有不善,却对事理见得不透,就未必能真正地获得至善之效验,朱子工夫论有别于陆、王,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语类》载:
问:“‘因其已知之理推而致之,以求至乎其极’,是因定省之孝以至于色难养志,因事君之忠以至于陈善闭邪之类否?”曰:“此只说得外面底,须是表里皆如此。若是做得大者而小者未尽,亦不可;做得小者而大者未尽,尤不可。须是无分毫欠阙,方是。且如陆子静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它有合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卷16第52条,万人杰录)
欲使事事物物都能安排妥贴无误,除了要“做得大者”之外,“小者”亦不可忽视。所谓的“小者”,大体上指应事接物时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如朱子说:
且如“笾豆之事,则有司存”,非谓都不用理会笾豆,但比似容貌、颜色、辞气为差缓耳。又如官名,在孔子有甚紧要处?圣人一听得郯子会,便要去学。盖圣人之学,本末精粗,无一不备,但不可轻本而重末也。今人闲坐过了多少日子,凡事都不肯去理会。且如仪礼一节,自家立朝不晓得礼,临事有多少利害!(《语类》卷15第93条,吴雉录)
诸如一些仪文节目之类的东西,虽属细枝末节,却不可不备,否则事接物时就可能有偏差而不能臻于至善,是以朱子认为其事虽小却不能有分毫欠阙,而象王阳明那样批评朱子对仪文节目之关注,XXXI 在朱子看来,却正是“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而朱子之重视道问学,在相当程度上恐怕与此有关。
可见,至善须是“事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格物补传》)象王阳明所说的那样只要心纯乎天理就可以把握至善,在朱子看来不但是不可能的,而且始终对这一看法保持警惕,如他说:“有一种人思虑向里去,又嫌眼前道理粗,于事物上都不理会,此乃谈玄说妙之病,其流必入于异端。”(《语类》,卷16第55条,董铢录)
五
为了真正知得至善处,面对事物时能将之安排得妥妥贴贴,从而使得人心在至纤至细处无不至善,在事物之任何细微之处也都照管得周匝无遗,就必须在格物上下工夫。朱子作《格物补传》的旨趣在于此,朱子对《大学》之诠释而着眼于格物,其根据大概也在于此。
在某种意义上说,“止于至善”工夫的关键在于格物,然而格物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工夫呢?学者们往往认为,朱子之格物说具有强烈的知识论取向。XXXII 但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本文所认为朱子诠释《大学》的用意在于“止于至善”的说法恐怕就不能成立,因为“善”的问题毕竟不同于“真”的问题,由知识为进路而能进于“善”确实是可疑的,XXXIII 可以说,从古代的陆、王诸子到现代的牟宗三等先生对朱子之不満,都主要从这一角度出发。因此,本文虽不专门为了研究朱子的格物论,但鉴于格物论乃朱子在诠释《大学》中所着意表彰者,我们在此不得不对之作一简单的考察。XXXIV
朱子的格物论最经典的说法见于《大学》之《格物补传》,按照它的说法,所谓格物指的是:“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这也即是格物的方法。这里可以看出,格物虽然要即物而格,但更重要的是要“因其已知之理”:
穷理者,因其所已知而及其所未知,因其所已达而及其所未达。人之良知,本所固有。然不能穷理者,只是足于已知已达,而不能穷其未知未达,故见得一截,不曾又见得一截,此其所以于理未精也。(《语类》,卷18第12条,张洽录)。
上面所谓“已知之理”,很明确指的是人的良知而非外在之知识。人之良知固然为善,然由于知得未精切,故只能见得一截而不能见另一截,是以不能止于至善。但人心既有此明德之发见处(已知之理),则正是由此而好下工夫,这也即是格物的前提,朱子又进一步发明此意曰:
若今日学者所谓格物,却无一个端绪,只似寻物去格。如齐宣王因见牛而发不忍之心,此盖端绪也,便就此扩充,直到无一物不被其泽,方是。致与格,只是推致穷格到尽处。凡人各有个见识,不可谓他全不知。如“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以至善恶是非之际,亦甚分晓。但不推致充广,故其见识终只如此。须是因此端绪从而穷格之。未见端倪发见之时,且得恭敬涵养;有个端倪发见,直是穷格去。亦不是凿空寻事物去格也。(《语类》,卷18第53条,廖德明录)
所谓“端绪”、“端倪”,即我们前面所
须是灼然知得物理当止之处,心自会定。(卷14第162条,刘砥录)
知止,只是识得一个去处。既已识得,即心中便定,更不他求。如求之彼,又求之此,即是未定。(卷14第139条,廖德明录)
可见,朱子所求者,乃“心”之“定”也,但这似乎与《或问》之说相抵牾。按《或问》的说法,“能知所止,则方寸之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一般人所注意的,都是“事事物物皆有定理”,却忽视了前半句话,即“方寸之间”,所谓“方寸之间”,显然指的是“心”,XXX 这句话完整地看,即是说,若知得当止之所,则此心不为事物所动而有一个定之理,如朱子所说的:“有所定,则知其理之确然如是,一定,则不可移易,任是千动万动,也动摇他不得。”(《语类》卷14第153条,黄卓录)因此,作为“至善”之“定理”,乃人心定之理,则至善显然在心而不在物,从事事物物求定理,亦只不过是说,通过格物穷理,使此心得以贞定而止于至善。
从朱子的思路来看,正因为人心在接乎事物无穷之变时,难免会对许多隐微曲折处见得不分明:
致知、格物,固是合下工夫,到后亦离这意思不得。学者要紧在求其放心。若收拾得此心存在,已自看得七八分了。如此,则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惟是到那变处方难处,到那里便用子细研究。(《语类》,卷14第50条,叶贺孙录)
所谓“那变处方难处”,朱子举例说:
这明德亦不甚昧。如适来说恻隐、羞恶、辞逊、是非等,此是心中元有此等物。发而为恻隐,这便是仁;发而为羞恶,这便是义;发而为辞逊、是非,便是礼、智。看来这个亦不是甚昧,但恐于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未能分别耳。且如冬温夏凊为孝,人能冬温夏凊,这便是孝。至如子从父之令,本似孝,孔子却以为不孝。与其得罪于乡闾,不若且谏父之过,使不陷于不义,这处方是孝。恐似此处,未能大故分别得出,方昧。(《语类》,卷14第82条,黄卓录)
作为儒家最为普通一条的伦理原则,当儿子的必须从父之命。在朱子看来,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就已经能做到这一点,这也就是他所说的,“本领处是非善恶,已自分晓”。但是,若盲从父命,父有过当谏不谏,却是陷父于不义之中,如后来湛甘泉在《答阳明论格物》中举例说:“昔曾参芸瓜,误断其根,父建大杖击之,死而复苏。曾子以为无所逃于父为正矣,孔子乃曰小杖受,大杖逃,乃天理矣。一事出入之间,天人判焉”。(《甘泉学案》,《明儒学案》卷三七)从这一例子来说,该受还是该逃,在朱子看来就是所谓的“那变处方难处”,亦即所谓“义理差互处有似是而非者”,若不仔细体察事理的曲折精微处,贤如曾子犹有所误,常人恐怕就更难能妥贴处理而止于至善。
因为对事理所见不明,使得人心对善恶见得不分晓,因而在处事之际难免隐微之间有所不实。然而从上述的例子来看,曾子之受杖,我们恐怕也不能说其用心不善,这说明即使用心甚善,也有可能导致处事之不妥。因此,止于至善之义,就不仅仅指用心无有不善,同时亦指处事的圆满无缺。心之无有不善,必须表现在事之无有不妥上,若单纯强调心无有不善,却对事理见得不透,就未必能真正地获得至善之效验,朱子工夫论有别于陆、王,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语类》载:
问:“‘因其已知之理推而致之,以求至乎其极’,是因定省之孝以至于色难养志,因事君之忠以至于陈善闭邪之类否?”曰:“此只说得外面底,须是表里皆如此。若是做得大者而小者未尽,亦不可;做得小者而大者未尽,尤不可。须是无分毫欠阙,方是。且如陆子静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它有合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卷16第52条,万人杰录)
欲使事事物物都能安排妥贴无误,除了要“做得大者”之外,“小者”亦不可忽视。所谓的“小者”,大体上指应事接物时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如朱子说:
且如“笾豆之事,则有司存”,非谓都不用理会笾豆,但比似容貌、颜色、辞气为差缓耳。又如官名,在孔子有甚紧要处?圣人一听得郯子会,便要去学。盖圣人之学,本末精粗,无一不备,但不可轻本而重末也。今人闲坐过了多少日子,凡事都不肯去理会。且如仪礼一节,自家立朝不晓得礼,临事有多少利害!(《语类》卷15第93条,吴雉录)
诸如一些仪文节目之类的东西,虽属细枝末节,却不可不备,否则事接物时就可能有偏差而不能臻于至善,是以朱子认为其事虽小却不能有分毫欠阙,而象王阳明那样批评朱子对仪文节目之关注,XXXI 在朱子看来,却正是“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而朱子之重视道问学,在相当程度上恐怕与此有关。
可见,至善须是“事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格物补传》)象王阳明所说的那样只要心纯乎天理就可以把握至善,在朱子看来不但是不可能的,而且始终对这一看法保持警惕,如他说:“有一种人思虑向里去,又嫌眼前道理粗,于事物上都不理会,此乃谈玄说妙之病,其流必入于异端。”(《语类》,卷16第55条,董铢录)
五
为了真正知得至善处,面对事物时能将之安排得妥妥贴贴,从而使得人心在至纤至细处无不至善,在事物之任何细微之处也都照管得周匝无遗,就必须在格物上下工夫。朱子作《格物补传》的旨趣在于此,朱子对《大学》之诠释而着眼于格物,其根据大概也在于此。
在某种意义上说,“止于至善”工夫的关键在于格物,然而格物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工夫呢?学者们往往认为,朱子之格物说具有强烈的知识论取向。XXXII 但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本文所认为朱子诠释《大学》的用意在于“止于至善”的说法恐怕就不能成立,因为“善”的问题毕竟不同于“真”的问题,由知识为进路而能进于“善”确实是可疑的,XXXIII 可以说,从古代的陆、王诸子到现代的牟宗三等先生对朱子之不満,都主要从这一角度出发。因此,本文虽不专门为了研究朱子的格物论,但鉴于格物论乃朱子在诠释《大学》中所着意表彰者,我们在此不得不对之作一简单的考察。XXXIV
朱子的格物论最经典的说法见于《大学》之《格物补传》,按照它的说法,所谓格物指的是:“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这也即是格物的方法。这里可以看出,格物虽然要即物而格,但更重要的是要“因其已知之理”:
穷理者,因其所已知而及其所未知,因其所已达而及其所未达。人之良知,本所固有。然不能穷理者,只是足于已知已达,而不能穷其未知未达,故见得一截,不曾又见得一截,此其所以于理未精也。(《语类》,卷18第12条,张洽录)。
上面所谓“已知之理”,很明确指的是人的良知而非外在之知识。人之良知固然为善,然由于知得未精切,故只能见得一截而不能见另一截,是以不能止于至善。但人心既有此明德之发见处(已知之理),则正是由此而好下工夫,这也即是格物的前提,朱子又进一步发明此意曰:
若今日学者所谓格物,却无一个端绪,只似寻物去格。如齐宣王因见牛而发不忍之心,此盖端绪也,便就此扩充,直到无一物不被其泽,方是。致与格,只是推致穷格到尽处。凡人各有个见识,不可谓他全不知。如“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以至善恶是非之际,亦甚分晓。但不推致充广,故其见识终只如此。须是因此端绪从而穷格之。未见端倪发见之时,且得恭敬涵养;有个端倪发见,直是穷格去。亦不是凿空寻事物去格也。(《语类》,卷18第53条,廖德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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