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到现实处,也仍不过是一种道德提撕,并不能构成对“君”或“王”的可能行为的赋有“权利”效准的规范或限制。倘分解地说“圣王”,“圣”是一种道德人格,“王”是一种“权利”人格。从道德人格向度上讲,“人皆可以为尧舜”当然是说得通的,因为尧舜所启示的“圣”的“境界”是“人皆可以”趋赴的;但从“权利”人格上讲,“人皆可以为尧舜”便是说不通的,因为尧舜是“王”者,他的“王”的“权利”并不是“人皆可以”致取的。因此,由“圣王”推出的“内圣外王”的儒者的承诺,在其整全意味上便只可能是“圣”而“王”者(如尧舜等)或“王”而“圣”(“王”者通过修为成为“圣”)者的承诺。它无法普遍化是因为它终于不得不倚重于既在其位的“君”、“王”。荀子谓“君者,民之原也”,(9)“君者,国之隆也”,(10)似是对孔孟意致的歧出,但其未始不可溯寻到“内圣外王”的本然理境。孟子是紧紧扣住“内圣”论说“发政施仁”的道理的,但他也只能由“推恩”而说到“惟仁者宜在高位”,(11)至于对有志于“修其身而天下平”的非在位的“君子”,他便只好诫勉以“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12)了。
道德“境界”更多地通着人生所趣之“高尚”,“权利”却更多地关联着人所当求的“幸福”。“境界”同“权利”的分辨,或正在于“德性”与“幸福”这两种不同向度上的人生价值的底蕴的相去。“德”、“福”配称一致固然意味着人生价值实现上的某种理念式的圆满,但不同时代运会下或不同民族境遇中,人们的价值取向总会在二者间畸轻畸重。孟子有谓:“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3)这段话是儒家对其赖以立教的“义利之辨”的经典意向的宣吐;“生”与“义”的兼“欲”是“利”与“义”或“福”与“德”的并举,在“不可得兼”的两难抉择中“舍生而取义”,则是“成德之教”在价值取向上的最高断制。这一断制出自生命的德慧,它表述了中国古代儒者乐天而又忧世的沉重的悲剧感。不过,所谓“生”与“义”或“福”与“德”“二者不可得兼”,只是在境遇到了非抉择不可的那一度才可以如此去说的,分际把握上的任何差迟,都可能招致有背于这一断制的初衷的后果。孟子是在一个病态的时遇背景下立论的,因此,即使他这样的大儒、亚圣,有时也不免因着对与“生”相联属的“欲”的负面效应估想过重而在理致上有所偏至。宋明儒所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晦庵)、“去人欲存天理”(王阳明)的不无立“义”衷曲却终致寡于“生”理的说法,或正可溯源到孟子,孟子确曾这样说过:“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心)不存焉者,寡矣。”(14)毋庸赘释,“义”或“德”属于心灵境界,对“福”或“利”的追求则关联着个我权利的认可。从逻辑上说,“德性”(“义”)并不排斥“幸福”(“生”),“境界”也不必与“权利”相牴牾。但同一逻辑也表明,“幸福”并不能由“德性”推衍而出,而“权利”也并不派生于“境界”。在中国古代儒者那里,“境界”上的“德”、“义”价值的孤峭化和“福”、“利”价值相当程度地被轻觑,一个留给历史的后果是“境界”向往对个我“权利”意识的内在羁勒。


清末民初以来,一些对儒学经典持反省乃至批判眼光的人们,多以为孔子“死生有命,富贵在天”(15)的说法有着太多的宿命意味,其实那看似无可奈何的言说中却正涵泳了一层只是圣哲、大儒才可能有的生命潇洒。“死生”、“富贵”是对际遇有所依待的,而且,也并不就是人生最内在的价值;唯道德、人格不假外求,只须在心性修养上下工夫便可葆之不失。既然这样,人便尽可以顺天由命,不以夭寿、爵禄为念,一意于使人成其为人的“仁”心的修持。孟子谓:“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16)所谓“求在外者”,即“死生”、“富贵”,其“得之有命”,徒“求”是“无益于得”的;所谓“求在我者”,即德性、人格,唯“求”才可以“得之”,倘“舍”便会“失”去,所以是“求有益于得”。“求在我者”当求而不舍,“求在外者”既然“得之有命”,便不能不俟“命”待“天”了。以孟子的“求在外者”得之有命理解孔子,可得“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正解,由“境界”而不是“权利”的入路才可能触到孔子的心灵。对孔孟的说法仍是可以批评的,但这须是在另一种审视向度上。以淡泊“死生”、“富贵”的境界律己,必致律己者无心于个我“权利”的求取;以同样的境界诲人,则必致对受诲者的个我“权利”观念的消解。至于对“治于人者”的“民”,孔孟确乎并未与“君子”一例相绳,但“德化”信念在儒者那里是根深蒂固的,这足以使有智慧对包括“民”在内的每个有生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作出贞定的圣贤们,不再把眼光投向对于他们来说卑而不高的“权利”。他们也许并非不屑以贞定每个有生的个人的权利为己任,只是高卓的德性境界充斥了他们的整个人生视野。
“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17)这是儒家成德之教启示给世人的人生境界。“善”、“信”、“美”、“大”、“圣”(“神”)构成这递升的境界的不同层次,而所谓“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18)则是趣于这境界的亲切而必由之蹊径。可以说,从先秦到宋明,儒者在心灵境界的拓辟方面是自成一家教路的,但根于人性而系于每个个我的人的“权利”意识,却始终未能在儒学中达于自觉。“权利”的贞定须得见之于“法”,儒家也谈“法守”,但儒家对其有所轻正像法家对其有所重一样,“法”在中国古代尚主要在起督责、惩罚作用的刑法上。孔子是不赞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但这只是从他对“道之以德,齐之以礼”(19)的赞赏那里才可得到中肯的理解。对“法”偏于“刑”的不以为然,并不是要对法作一种向着“权利”规范方面的扭转,而是要由此导人于帅“德化”于其中的“礼”治。孟子引《尚书·泰誓》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乃至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0)“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21)看似对“民”的某种“权利”的申论,然而究其根蒂,这些极富“民本”——“民为邦本”而非“主权在民”——思想的话,乃是从“治人者”的一种必要或可期的“境界”上说起的,其意谓同近代以来渐自西方的“人权”观念终究还隔着一层尚待穿透的逻辑上和意致上的膜。


“人权”是每个个人的未可让渡的权利,对它的肯认意味着这样一种人文意识的确立,即作为“实体”的每个个体优先于必至诉诸“关系”的社会或政治团体。先前,人们总是立于社会、国家或者君主(“朕即国家”)的位置判说个人的存在价值,从“人权”学说脱颖于近代“自然法”之后,人们变换了一种视向,开始由每个个体的权益攸关处审看社会组织、国家形式和以“朕即国家”自许的君主,这是价值主体的重新认可,也是人生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位。中土儒者立教,应当说是从个体生命存在的亲切处入手的,所谓“仁义礼知,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22)之“我”,乃是指称每一个个我。但这“我”是从一种反观自照的境界上说起的,正由于这一点,“我”在际遇中的“权利”非但不能因此而确定,反倒可能因此而消解,因为从“境界”上看,个我对“权利”的要求本身便不足称道。儒家教化从无对待的自“尽”其“心”、自“尽”其“性”的根本处成全人,却又在有对待的既得的社会治制下不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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