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的水与“私”的水(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律是戒“杀生”。在蒙古族的观念中,包括人、动物、植物所有的生物、一草一木都是有生命的。因此,就像爱护人的生命一样他们会爱护所有的生物以及这些生物赖以生长的水资源。在蒙古族看来杀生是有罪的。

    在喇嘛教进入蒙古社会前,传统的蒙古族的民间宗教是萨满教(Shamanism),而此萨满教正是游牧文化的基础。即使在喇嘛教得到国教的地位之后,萨满教的遗迹仍在民众的习俗中存在着。

    在萨满教的观念中,宇宙万物、人世祸福都是由鬼神来主宰的。所以,在萨满教的自然神系统中,天地神系统占首要地位。如地神,也称地母女,掌握万物生长,祈求丰收、保佑平安对它进行祭祀;天神(腾格里),即长生天,掌管人世间的万事万物。而敖包,聚居多种神灵的地方,一般是在山岗、山顶、路旁等地用石块、沙土堆成圆形的土包,蒙古语直译为“堆”,是天神、土地神、雨神、风神、羊神、牛神、马神等神灵居住的地方。每年按季节举行祭祀仪式,由萨满司祭。他们祈求敖包护佑牧业生产。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他们在牧场转移时,要顺着太阳绕敖包三圈,或添上块石头,并诵念这样的词句:“耸立两个努图克之间,成为牧场的金色标志,十三座敖包啊,您的人畜都平安回来了。”祭敖包时他们“求天神保佑风调雨顺,求地神保佑五谷丰登,牧群兴旺”。牧人还向敖包求子,罗布桑却丹的《蒙古风俗鉴》载,无子女的人让老人带到敖抱前打三鞭,许诺明年生儿子,把儿子领道敖包来。

    生活在干旱和半干旱草原地区的蒙古族,把“水”视为非常重要的东西。牧人向敖包祈雨,成为重要的仪式。戈壁草原久旱不雨时,有的地区祭祀敖包而求雨,唯有天神能降雨,因而人们在求雨时祭敖包,求得牧草繁茂、牧业丰收。

    正因为萨满教崇尚的是自然万物有灵论,并且常常把自然事物本身同神灵等同看待,因而对待自然往往是爱护有加,是自然而然的生态保护论者。所以,蒙古族具有优良的生态保护意识传统,这种传统反对对草原、森林、湖泊、河流的滥垦、滥伐和污染。正是在这种优良的传统意识的维护下,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带,能够保留下来“篮天白云、草原森林、湖泊河流,一片绿色净土”的迷人画卷。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这种醉人、迷人的景色,现在已经越来越少。究其因是发生了“公有地的悲剧”。

 



三、作为“公”的水和草的“悲剧”与草原汉民族移民的开发

——以内蒙古锡盟白音锡勒牧场为例

 

 

 

 

“公”的水与“私”的水

 

 

“公”的水与“私”的水

 

 

 

“公”的水与“私”的水

 

 (一)人口因素

    人是生物圈中的最高消费者,人口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产生生态和环境问题的根源。人口问题成为社会—文化—经济—自然复合系统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白音锡勒牧场的人口迁入非常惊人。

    看来当靠天放牧和粗放农业碰在一起,是对牧场的一种重大威胁。这样的农业在这个过程中确是破坏牧业的消极因素。

    (二)居住格局与放牧点

 

 

“公”的水与“私”的水

 

    因此,放牧点都集中在锡林和两岸,无疑是对草场的毁灭性的破坏。而放牧制度和方法也会直接影响到水和草的合理利用。

可见,放牧制度的不合理,致使水资源和草场的利用不均衡。在水资源条件较好的草地,草场过牧严重。最终造成“公有地的悲剧”。上述这以个案反映的是在牧业为主的地域,非蒙古族传统草原经营的方式下,所造成的对公有草原的破坏。而同样是蒙古族当他们的生业他们的生产方式产生变化时,特别是他们从游牧社会变为农耕社会之后,他们对于公有的“水”的观念和实际的过程发生了何种变化?

 

四、从作为“公”的水到作为“私”的水

 

    游牧与农耕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它们所依据的生态体系亦不同,前者具有非常精巧的平衡(a delicate equilibrium)而后者则为一种稳定的平衡(a stable equilibrium)。具体来说,游牧是人们以文化的力量来支持并整合于被人类所改变的自然之平衡生态体系结构。这是对自然环境的一种单纯适应,而农耕则以生产力的稳定与地力的持久为其特色。它能自给自足,而游牧若离开农耕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两种生态体系在性质上有所差异。在中国的草原生态区,这一互为依托的生态体系,常常被来自民族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因素所打破,这一点在北方的沙漠草原区,表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在历史上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自匈奴政权与汉王朝相对峙之始,在中国北方一直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游牧民族政权与农耕的中原王朝相对立,并在对立中发生冲突。不过,其中民间的往来并未受到政权的控制。而大规模汉族农耕民向游牧区域的移动却是在19世纪末期以后。这些从事农耕的汉族农民向草原社会的不断渗透,特别是在农耕结合部,导致了两种生产方式和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汉族在这一冲突中,立住脚后,以其自身的农耕的方式,在草原生态区开垦草原,迫使一部分从事游牧的蒙古族北迁或就地转化为汉族式的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农耕蒙古族对于“水”的利用,已经从“公”的领域进入到了“私”的领域。农耕蒙古族社会以何种形式对“水”进行利用和分配的呢?在这个过程中,“水”的利用和分配与当地的社会结构以及汉民族的关系如何?在此举我调查过的处于历史时期农牧结合部的土默特蒙古族事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从清初开始土默特地区牧场逐渐为汉人开垦到清末1901年实行“移民实边”后,其牧场基本开垦完毕。大约20世纪初,土默特地区蒙古族已基本上转为定居农耕社会的农民。

    我的田野是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索旗镇和把什村进行的。把什村,原为把什板申村,蒙古语为把格希板申,意为先生的房子,现简称为把什村(注:本调查主要在1998年底到1999年2月间调查的,并对于一些迁入到呼和浩特以及县城(察素齐镇)的本村老人进行了追踪调查,同时笔者还利用了有关的文献资料。)。土左旗把什乡管辖,是把什乡最大的自然村。是蒙古族和汉族聚居的村落。位于土左旗所在地察素齐镇西北4公里处,大青山中段脚下。面对黄河及土默川平原,京包铁路复线横贯东西,110国道、呼包高速公路从村南经过。把什村深居内陆,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6.3℃。一月平均气温为-12.7℃七月平均气温为22.2℃。地势北高南低。这里的蒙古族为土默特蒙古族。由于生态和经济类型的转变,必然影响到其社会组织、文化类型及价值观。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这里土默特蒙族在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当地的汉族农民已无太大的差别。大批汉族移民的迁入,使当地形成蒙汉杂居的局面。即“蒙民村内有汉人,汉民村内有蒙人”。据本村1997年农村户数和人口统计,村中总户数为750户,2746人;其中汉族为2188人,蒙古族仅为552人。而在1950年时,全村蒙古族为708人,而汉族为987人。从本村的水分子的情况很能说明本地区在从游牧转变为农耕后对作为“私”的水的利用、分配、纷争等情况(注:本节涉及到关于“水分”的转让、分配、诉讼等史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出自《土默特志·水利(一节)》上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同时参考了日本学者1930-40年代在当地的调查报告。见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第四部,第七章,日本学术振兴会,1978年。)。

    由于本地区的农业是以灌溉为主,水的有无决定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本地区水的所有权问题在清初土地未开垦以前,任其自流,与草场一样,属公有性质。

    在康熙、雍正至乾隆初年,土地渐被开垦,因灌地用水,水的所有权才逐渐明确起来。水的性质从“公”的属性开始变为“私”的属性。一般涧水的所有权都归土默特蒙古所有,由各佐领和领催进行分配,各蒙户浇地都有定日、定量,俗称“水分”。沿山各村用水都由各佐领人等定有简单的间程;而有些河水的所有权归喇嘛庙所有;有的大型的河流的所有属于国家所有。

    在汉族移民开垦当初,这里民间的“水”的所有权全部属于土默特蒙古所有。水的分配由蒙古族的领主分配。形成了具有“水股”的蒙古族和租用蒙古族“水股”的汉族移民。因为水的重要性,民间成立了管理“水”的组织,称为“水神社”。水神社的负责人为“会首”。19世纪中叶,会首由蒙古族和汉族组成,蒙古族会首是中心,汉族会首仅为小会首。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蒙古族的会首和汉族的回首共同负责水神社,管理水的分配和使用。到了1910年以后,汉人会首成为水神社的中心。这与汉族移民不断地从蒙古族手里买取土地、“水”分子,加之经营得当,势力也越来越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例如,随着土地的出租典卖,大部分出租典卖土地的土默特蒙古和喇嘛把“水分”也出租典卖了。如下列契约即为土默特蒙古推卖“水分”的例证:

 

    立推水文约人尔登山今将自己蒙古水一昼夜情愿推与范德耀、刘永兴、刘永通、张承德、刘永琦、刘仰风、刘永德、色令泰、范瑛各等名下开渠使用。同众亲手使过清钱伍拾柒千文整,其钱分毫不欠,每年打坝,有坝水银四两,以八合钱。自推之后如有蒙古民人争夺者,尔登山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推水约为证。

   

 

 

 

    民国时期“水分”的典卖和转卖,导致很多“水分”都集中到汉族地主和蒙古地主的手中。

    在当地水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引万家沟水灌田。自道光年间始定有使水规程:

    每年由四月初一起,至八月初一日止,此四个月为清水时期,专供云社堡村、把什尔村、古城村(此二村合为一村使水)、察素齐镇轮流使用。初一日为云社堡村浇一昼夜,初二、三两日为把什尔、古城浇二昼夜,初四、五两日察素齐镇浇二昼夜。五日一轮、周而复始。又因水量欠小不等,定有早午晚接浇办法,以资调济。八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此五十天为察镇以南之锁号村、玻璃圪沁村使水之期。至九月二十二日,俗称‘水回来’,复归察镇、把什尔、古城浇用,使水办法与前同。过此,天气渐冷,水无用处,乃从事积冰,以备明春使用焉。使水各村合组水利社管理其事。会首以下有水头四人,除年支工资外,每水头例有水股半分,平时此半分水自用或转售,均不拘也。

    水分在当地也是家庭财产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笔者调查的把什尔村的康姓,20世纪30-40年代分家时,兄弟除平均分配土地等财产外,家中的3份“水分”,由兄弟俩人平均分配。

    此外,围绕着“水利权”等问题的纷争也时有发生。因浇水筑坝、截水灌地,各村社之间往往发生械斗,致伤人命,涉讼不休。

    如光绪二十七年把什尔村处于河水的上游,与下游的村落争水,致使察素齐、把什、云社堡三村因争用春水而发生械斗伤人之事,引发诉讼。经把什板升村蒙古领催呈控,归化城裁判机构于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三十日做出如下断结:

    查云社堡、把什板升、察素齐三村屡经争水互斗,由于原定分水章程止于四月初一日为始,其四月初一日以前之水,旧章止称由上而下三村挨次轮浇,设遇春旱年分,把什板升村仗恃上游,任意霸水,当雨缺水少时,只顾浇伊一村尚浇不够,并无余水分及下游,以致察素齐村虽有挨次轮浇之名,实无轮浇之水,以致成争水斗殴之案……当复集讯,断令上月初一以后仍照定章,云社堡一日一夜,把什板升村、察素齐各两日两夜。其四月初一以前,春冬二季之水,酌定把什板升村居于上游,按以两日两夜,察素齐村按以一日一夜,轮流浇灌,不准紊乱。无论该两村何村应浇之期,由源流留水十分之二拨归云社堡使用,两造允服,当堂具结完案。

    此外,本地区围绕着水的纷争问题,除了较大的案件由政府出面解决,—般主要由“水神社”解决;在宗族势力非常强的村落,村落间的水的纠纷往往通过宗族组织来解决。

    这一地区,水的管理一直是当地非常混乱的问题。1950年之前当时的政府曾经数次想通过成立水利公司等解决这些问题,但一直未能实现。1950年以后,这里的水的管理开始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民间的水利组织已经推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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