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初商人的社会地位
“重本抑末”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长期奉行的一种经济政策。《汉书·食货志上》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在士农工商的“四民”中,商被排在了最末位。朱明王朝建立后,继续奉行“重本抑末”政策。朱元璋曾言:“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①洪武十四年(1381)还规定:“农民之家止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穿绢布。如农民家但有一人为商贾,亦不许穿绸纱。”②“重本抑末”,主题在于“重本”,“抑末”是为了“重本”。所谓抑末,主要是政府制定贬黜商人的政治社会地位的政策法令,包括不准商人人仕、限制商人的生活水平,把商业看成“奸伪之业”,把商人看成末等之民。中国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什么要推行这一经济政策呢?中国的“重本”,不同于西欧18世纪的重农学派③,鼓吹理想农业,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大农业,而是重地主制经济的农业,对于土地利有权和封建剥削关系的确认及对封建剥削对象小农经济的讴歌。换言之,中国的“重本”,是重在为封建剥削基础的农业土地关系,抑末的基本出发点是巩固封建经济,因此“重本”就特别强调巩固小农经济。此可谓中国封建重农思想的基本特征。小农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并非同义语(如日本的独立经营农户,现仍依附于现代资本主义)。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形式二者达到和谐一致。中国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小农加上家庭手工业,再加上家庭饲养业,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中国……因农业和手工业制造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④小农经济所以能在中国长期存在,其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因素。中国的自然条件宜于发展种植业,由此而形成农户经营农业并力求自给自足;二是社会因素。中国封建社会缺乏严格的土地等级制度,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平均析产的继承制,造成了小土地的所有和家户经营农业的持久条件。因此,旧中国主要是封建地主,而很少经营地主。因为封建地主是靠租税、徭役过活,小农经济则很适合其剥削形式。这种“重本抑末”政策的特点,就是重封建生产关系下的小农经济。换言之,就是压低商人的地位来防止农业劳动力外流,以解决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以上可谓“重本抑末”政策产生的第一原因。
其次,民以食为天。中国封建统治者很知道这个道理,《史记》载:“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⑤朱明建国后,朱元璋很注意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从中汲取教训,深恐“民急则乱”。为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制定统治政策时,主张“四民之业,莫劳于农”;⑥“农为固本”。⑦认为农业生产如不能恢复和发展,其政权是难以支持下去的。这也是封建统治者制定“重本抑末”政策的又一个原因。
第三,商人的经济实力构成了对统治者的威胁。商人富埒王侯⑧,如进一步将是权倾王侯,专制皇权怎能容忍?于是历代有种种贱商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一个衡量社会贵贱的标准是权的大小,而不是财富的多少。在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皇帝可以让贫贱者富贵,也可让富贵者贫贱,全在皇帝一句话。一贫如洗的仕子,只要一进龙门,马上就身价百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学而优则仕”是通向权力和荣华富贵的捷径,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人经商获利高,人们趋之若鹜,舍本求末,则动摇了专制皇权的国本一一农业的稳定。要巩固国本,让农民过安于艰苦的农业生活,就必须厉行抑商、贱商。不难看出,商为四民之末,乃是由传统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重本抑末”政策的出现,是明代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封建统治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种政策的支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自然就屈居末位了。
当然,明朝统治者奉行“重本抑末”政策,并不是一概不准商业进行,而是在经济政策上充分发挥了商品经济对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经济的补充、调节、支持作用,使商业为巩固其统治服务,只不过在“四民”中把商排列最末而已。朱明建国后,曾经针对宋元重税及税制混乱状况进行征课清理,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⑨。洪武十三年(1380),下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⑩是年,又裁撤了税收额米不及500石的364所税课司局。⑾又针对元末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状况,于洪武七年(1374)设宝钞提举司,造大明宝钞,便利民间贸易和商人贸易。这样,商业就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商人也在夹缝中逐渐得到发展和改变着其社会地位。
二、商人对国家权力影响的增强
由于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对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商人还通过钻营仕宦,或者通过其代理人(亲属、乡亲、观点一致仕宦职者),对国家政权发挥其影响,来逐渐改变其社会地位。下面就商人对国家权力的影响,略举三例:
(一)对蒙古地区的政策
小野和子教授曾写过一篇《山西商人和张居正》⑿,对此有深刻而详尽的论述。蒙古地区是单一的游牧区,非常需要中原的粮食、绸布、铁锅、茶叶、药材等商品。但双方又处于敌对状态,明朝对蒙古采取防范态度,即便与蒙古进行贸易也是有限的、朝贡式贸易。这就更满足不了蒙古地方的需要,因此蒙古统治者常常率军人关,攻击明军,抢掠财物,以致双方长期处于紧张状态。隆庆四年(1570),蒙古首领俺答的孙子把那汉吉因与俺答发生矛盾,投降明朝。由处理把那汉吉而引发了通过此事件与蒙古议和与开马市,还是继续采取强硬军事手段的朝议之争。宣大总督王崇古、吏部侍郎张四维、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主张议和与开马市;巡按御史饶仁侃、武尚贤、叶梦熊、赵贞吉等主张采取强硬手段。到隆庆五年(1571)三月,议和派终于占了上风,明朝政府决定与蒙古议和,封俺答为顺义王,允许开马市双方通商贸易。从表面看,隆庆议和是王崇古、张四维、张居正等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还有出于扩大贸易动机而力主议和与开马市的商人。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上述官僚王崇古、张四维的家世与其言行即可看出来。对此,小野和子教授在《山西商人与张居正》一文中已经明确指出,王氏、张氏均为山西商人家族。王崇古的父亲王瑶、伯父王现、长兄王崇义、从弟王崇勋、舅父沈廷珍、姐夫沈江均为山西商人,而张四维家与王崇古家为姻亲,即张四维的母亲为王崇古的二姐。张四维的父亲张允龄、叔父张遐龄、弟张四教、岳父王恩、妻兄王诲等也是山西商人。王氏、张氏均为大商⒀,主要在沿边进行粮食、绸布、盐业等贸易。与蒙古扩大贸易,将会使他们获取巨额利润,因此,通过在朝中做官的家族之望,在朝中鼓吹议和与开马市不遗余力。如王崇古上疏曰:“先帝既诛仇鸾,制复言开市者斩,边臣何敢故违禁旨,自陷重辟。但敌势既异昔强,我兵亦非昔怯,不当援以为例。夫先帝禁开马市,未禁北敌之纳款。今敌求贡市,不过如辽东、开原、广宁之规,商人自以有无贸易,非请复开马市也。”⒁隆庆议和后,“崇古乃广召商贩,听令贸易。布帛、菽粟、皮革远自江、淮、湖广辐辏塞下”⒂。张四维则在“俺答封贡议起,朝右持不决”时,“交关於(高)拱(时内阁首辅),款事遂成”⒃。不难看出,在隆庆议和与开马市问题上,商人已通过在朝官僚发挥了较大的影响。
(二)东林党的活动
东林党是明末统治集团中为巩固封建王朝统治,适应历史发展潮流,推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集团。在这个集团中,首领人物顾宪成就是商人家庭出身,其父顾学“家徒四壁,寄身屠沽”;“生于粗僻之乡,长于贾,老于布衣”⒄。顾宪成的两个哥哥也帮助其父经商,这样才使宪成及其弟允成能攻举子业。此外,顾宪成的叔父龙洲公也“尝贸米溧阳”⒅。东林党人与商人有瓜葛者,为数不少。据李琰《东林党籍考》,其成员籍里主要集中在江浙和山陕。请看图表1:
图表1 东林党籍考
合计
江浙
山陕
江西
山东
福建
河南
其他
295
101
51
34
16
15
14
62
100%
34%
17%
23%
6%
5%
5%
21%
由图表1可知,江浙占全部人数的34%,山陕占全部人数的17%,二者相加占全部人数的51%,为全部人数的一半强。这不是偶然的,江浙(含安徽),为徽商、江苏商、浙江商活动的区域。山陕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商帮。东林党人中有的是盐商出身,有的是官僚地主兼营工商业,有的虽非工商业者出身,其社会关系却与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横行。东林党人极力反对矿监税使,除因为是有识之士的缘故外,与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有着很大关系,也是无可置疑的。因而东林党入主张罢税,严惩税棍,革除积弊,兴工商业。东林党人高攀龙在《罢商税揭》中说:“商税之失人心倍蓰于加派。加派之害以岁计,商税之害以日计。”⒆他又说:“矿税流祸,四海困穷。……商税一事,言之痛心。”⒇东林党人、凤阳巡抚李三才接连上疏,指责神宗派矿监税使四出聚敛说:“奈何陛下欲崇聚财贿,而不使小民享升斗之需;欲绵祚万年,而不使小民适朝夕之乐。自古未有朝廷之政令、天下之情形一至于斯而可幸无乱者。”[21]他指出:税监“孤人之子,寡人之妻,拆人之产,掘人之墓,即在敌国仇人,犹所不忍,况吾袵席之赤子哉!”[22]他们还要求体恤商铺行,反对官府对商贾铺户横征强买“须照时价给现银,与市民两平易买,不得倚官减值,亏短赊欠,不得纵容买办人索取铺行钱物”。[23]有些东林党人还积极支持市民的反税监斗争,如应天巡抚曹时聘疏劾税监孙隆、刘成。万历四十二年(1614)税监高寀为虐闽中,周起元、周顺昌也不断上疏弹劾高寀,为商民请命。苏州织工领袖葛成为反税监而死,东林党人文震为他写碑,朱国桢为他写志铭。同样,当东林党人遭到朝廷迫害时,商人也给予东林党人同情。如天启六年(1626)三月十五日,锦衣千户张应龙率缇骑到苏州逮捕东林党首领周顺昌[24],在苏州的山西绛州大商人张国纪等“倡诸贾,欲缗贿缇骑,毋为忠介苦”。[25]不难看出,东林党人在明中后期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并形成经世实用之学,对当时的政局有着很大的影响,而在他们的背后有着商人的影子。也就是说,东林党人的社会背景与商人有着密切关系,以致影响到东林党人的政治主张,此可谓明末商人影响国家政权的又一表现。
(三)清初政府与商人的结托关系
早在明末清兵人关前,一些商人即以张家口为基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往返关内外,从事贩贸活动,为满族政权输送物资,甚至传递文书情报。据《清实录》载,天命三年(1618),时有山东、山西、河东、河西、苏杭等处在抚顺贸易者16人,努尔哈赤“皆厚给资费,书七大恨之言,付之遣还”。商人在关内外的贸易活动,对人关前清政权在物资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清政权对于商人也给予礼遇和重视。商人对清统治者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起到了配合作用。后金崇德三年(1637),皇太极曾命满族贵族带领100名内地汉族商贾,携带货物到归化城贸易。清兵入关,军费支出猛增,财政十分困难,对此,都察院参政祖可法、张存仁曾建言:“山东乃粮运之道,山西乃商贾之途,急宜招抚,若二省兵民归我版图,则财赋有出,国用不匮矣。”[26]因此,清政府对商人多采用招抚政策。顺治初年,清政府将山西旅蒙富商范永斗召为内务府皇商,人内务府,赐产张家口,受朝廷委托,往来关内外,岁输皮币内府。清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及历朝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中,大都得到过商人的财力资助。康熙中叶,清政府
在平定准噶尔部封建主骚乱期间,曾组织一部分汉族商人进行随军贸易。他们跟随清军,深入到蒙古草原各地,贩运军粮、军马等军需品,同时与蒙人做生意。这些“旅蒙商”绝大多数是清廷命名为“皇商”的山西商人,还有一部分是直隶(河北)等地的汉族商贾。他们为清军的军事行动保证了后勤之需。当然,清政府也给予了这些商人独占其利的经商特权,使他们大获其利。清政府与商人这种非常形式的结托关系,自然对清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制定有着相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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