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四)是就消费者的心理与消费项目、某些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费者竭力追求攀比、与他人相竞,热衷于浮夸炫耀;后者是指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

  在不少明清地方志中,对当地奢侈的判断就是基于消费者炫耀攀比这一心态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其心态是某些人或当地奢侈的构成要素之一。隆庆《仪真县志》载:“婚丧宴会,竞以华缛相高,歌舞燕游,每与岁时相逐”(注:隆庆《仪真县志》卷11《风俗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明代上海,“右族以侈靡争雄长,燕穷水陆,宇尽雕镂,臧获多至几百指,甚者厮养舆服,或至凌轹士类”(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松江府风俗考》上海县,第14030页。)。皋县“富家巨族竞以华侈相高”(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 《扬州府风俗考》,第14559页。)。认为竭力炫耀、互相攀比即是侈靡。古埭县“习尚之靡”,“流于奢矣”,“称为小扬州”,“衣冠竞尚华丽……以夸耀于闾里。至民间寻常宴会,罗列盛馔,山珍海错必备,非以敬客也,徒夸豪举耳”(注:乾隆《续石埭县志》卷2 《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泰安县“庶民之家莫不骛华靡以相夸耀,近日尤甚”(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 同治六年刊本。)。太平县“迩来趋华竞靡,日即浇漓”(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道光五年刊本。)。等等。

  这种攀比炫耀在婚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成为某些地方志指责当地风习奢靡的主要方面。如山西介休县的“闹丧”,“将葬前数日,遍粘讣纸,先一夕灵案前,盛陈祭品,鼓吹参灵,次晨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衢,至数里而遥,祭筵或数十桌,远近观者如堵,名曰闹丧,此富贵之家奢靡相尚,虽千金不恤也”(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 《风俗》,乾隆三十五年刊本。)。广东澄海有所谓的“闹夜”,且亲朋相助,以相夸耀,“丧则裂帛散宾,盛筵款客,送葬至墓所,鼓乐优觞,通宵聚饮,谓之闹夜。旦复设膳,不惜罄财力为之,丧主不给,则亲朋代席,竞夸奢靡以为豪举”(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有些地方在婚丧方面都很突出,如晋江县“婚嫁颇尚侈观……居丧之奠,胪列豆边,高堆酢牒,亲宾飨胙,不讳醉饱,乡村下屋,亦视兹为送死大事,以不能广致新宾为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 《舆地志·风俗》,1945年铅印本。)。又如滕县,“其人竞相尚以靡侈,婚丧家用妓乐,纳采奁具殡葬之物以多为美”,“楼室车骑争为花巧而无盖藏”(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30 《兖州府风俗考》滕县,第9825页。)。

  另外,事项本身虽属必要,但其仪式不合情理或过于繁琐复杂,也被视为风气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说“丧礼靡侈,用音乐”(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风俗》引《安丘县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而诵经演戏等也与正统的丧礼相违背,对其禁止也成为整治风俗、严禁奢侈的一种方式,有资料记载:“嘉靖戊子,监察御史刘谦亨等奏,为禁奢侈以正风俗事,内开:丧葬之家,肆筵裂帛,扬幡结彩,崇僧道诵经,聚优伶为戏,恬不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注:嘉靖《蕲州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上杭县志曾说本地婚姻“习尚矜夸,华靡相耀”,“凡二姓结姻,女家先令媒妁诣男家议聘礼,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红婚;继送礼,名逑成;后又送礼,名过汤;将婚,送礼,名报日;及吉,遂豚酒,名催妆;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奁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诣女家亲迎,行奠雁礼,女家迎婿立饮,与婿簪花挂红,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舆,就亲党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卺礼成,女眷旋回,婿家设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妇庙见,拜舅姑及家长毕,女家即邀婿女归门,并邀婿之父。次日,复邀婿之母,皆专致敬,大概烦琐而靡。”(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乾隆十八年刊本。)丧葬方面,如清泉县“处亲丧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场,召亡交赦破狱诸科,或百日而大荐,或周年而大荐,或三年焚灵而大荐,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1980年衡阳市博物馆、图书馆铅印本。)。



  这种奢侈观又可以通过一些地方风俗淳朴的说明得到反映。于潜县志与济阳县志的记载就比较典型,前者说当地无浮夸之风,“衣著恒从朴素,绅士不过布衣,迩来少事华美矣。然随常家居,被褐者十居八九,妇女妆饰不尚铅华,裙布荆钗古风可见,较时俗之浮夸相去远矣”(注: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后者称当地粗衣淡食, 绝无靡丽之观,“今试言其近古者,则士多敦厚自守,无斗讼武断恶习,田野男妇粗衣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工多椎鲁,不尚奇技淫巧,商所货,皆布帛菽粟,绝无纤靡绮丽之观,是其俭朴有余也”(注:乾隆《济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乾隆三十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观,例如明人归有光认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鲜食,嫁娶葬埋,时节馈遗,饮酒燕会,竭力以饰观美。”(注:归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

  由此看来,明清人对奢侈的判断,已由事项本身进一步深入到事项的某些仪式,由对消费者行为与消费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费者的心态。

  (五)是指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活动与服务行业,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财利。由于工商业者往往被视作追求财利、过着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其与奢靡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贾”的徽商而言,对他们所谓奢侈生活的指责也不绝于书。不过方家已深刻指出,他们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为封建政府所掠夺,徽州盐商的所有消费只占其应得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参见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风俗记载中大都禀承“国奢则示之以俭,俭则示之以礼”这一原则(注:出自《礼记·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风俗》,光绪十二年刊本;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等等。),认为当地民风若不是勤劳节俭,就是奢靡淫逸。基于此,笔者根据一些有关的直接记载可知何为“奢靡”,同时也可以知其为何“不奢靡”(当然从逻辑上而言,不能绝对地说非此即彼,但从方志风俗记载所禀承的原则与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如永春州“大概务本薄末,有豳风焉”(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县“其民以朴素为本分……男趋于耕,女勤于绩,皆务本,不事商贾”(注:道光《漳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县“盖性本朴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图……益征风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县志》卷7《风物志·风俗》,1935年重印本。);“好务本业,不崇侈靡”(注:道光《乐至县志》卷3《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十年刊本。);清水县“其人尚力作,急公赋,丧厚棺衾、不作佛事,约会相周,婚姻不论财、不计奁具、随家有无,民无末作,士重德行,耕牧无扰,村镇多蓄,路虽冲衢,民不知扰,号称乐土”(注:乾隆《清水县志》卷4《风俗》,乾隆六十年刊本。)。可见,是否奢靡与是否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等行业有紧密联系,不奢靡与不(过多)从事工商等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来士农工商是当时社会的基本行业划分,既是人们的谋生手段,也是社会的基本需求,既具有合理性,也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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