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2)(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业可以为政府与社会所接受,只是要求各行各业比例“合适”,钱物获取“合情合理”即可;然而如果社会中存在过多地从事工商业、或热衷于追求财利,情况则不然。

  大量的资料反映出,奢靡与工商往往互为因果。嘉靖《邓州志》说:“闾巷之民,事淫末,习奢侈,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扬州等商人集聚之地,“扬俗尚侈,蠹之自商始”(注:嘉靖《惟扬志》卷11《礼乐志》风俗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杭州百姓“半多商贾,耳目侈声色之好,口腹恣刍豢之味,峻宇雕墙,履丝曳缟,冠婚丧祭、宴饮酬酢,无不踵事增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46《杭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6189页。)。介休县,乾隆时“商贾好侈”,嘉庆时县志也写到:“今物价日腾,而婚丧之用或至十倍于昔,岂操赢居奇者多而相竞为奢与,抑风会所趋因而用之者”(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 嘉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 认为工商者相竞以成奢侈之风,与当地消费风气由俭入奢不无关系。《晋江县志》说:“自逐末风胜,而敦本意衰。婚嫁颇尚侈观,而巧匠导其流,割裂缯帛,彰施采绣,雕金镂玉,以相夸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将追求财利、从事工商业作为风俗浇漓侈靡的伴生现象与具体表现之一。嘉靖《丰乘》载:“然四方之人以奢相尚,丰骎骎焉易其旧矣,丽服击鲜以为常,聘者厚取采,娶者厚索奁,是末俗之务也”(注:嘉靖《丰乘》卷4《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君子侈而崇伪,小人侈而骛利,习尚矜夸,华靡相耀,群饮狎聚,六博争呼,铢黍谁让,骨肉乖睽”(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 《昭文县志》认为风俗侈靡的内容包括一些人不从事农业而丰衣足食、甚至生活水平还高人一等,“至于衣履有铺,茶酒有铺,日增于旧,懒惰者可以不纫针、不举火而服食鲜华,亦风俗之靡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 光绪二十四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明代陆楫认为,“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是有见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 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风俗侈靡而导致从商者多。张翰《松窗梦语》也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77页。)。清代王柏心、梁章钜、徐鼒、管同等人的“抑末”内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吴其敬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 第161—162页。)。可见,奢俭之别同时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及其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

  (六)指是否遵循当时的伦理纲常、顺从原有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

  婚嫁丧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时人抨击,但若过于简略、俭朴也会招致批评,反而得不到肯定。婚礼方面,昭文县“维贫甚者一帖为定,便拟过门,则又以菲废礼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 《风俗》引《昭文县志》。)。丧葬奠吊方面,康熙《龙游县志》追问“近日更有家贫力不能答者,并一镪一烛,俱却不受,则亲戚故旧吊死问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将来吊奠之礼且因酬答而废,有志移风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对由此而来的后果表示担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 广东揭阳县志甚至对其他地方所谓“成服”(大殓之后据与死者关系不同穿上不同丧服)之疏迟也予以谴责,“又如诸邑成服之礼希图啬事,迟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独吾揭阳悉遵《家礼》……”对本地的循礼津津乐道(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1937年铅印本。)。 宝应县志认为本地的祭礼过于简略,需尽快予以纠正,“祭礼太简,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宝应县志》卷3《风俗》,1962 年扬州古旧书店油印本。)。而耐人寻味的是永春县风俗俭朴,无侈靡之风倒出现了问题,“俗俭朴,无浮靡汰侈之习,但未免过啬,而简于礼节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州志”。)。 镇海县志也对当地经济能力差、无力措办丧事的贫穷小户予以谴责,“葬用石椁,贫者用砖……按……其在穷檐小户,葬不用椁,以砖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无封土,日久砖欹石压,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则漂没无存,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注:乾隆《镇海县志》卷4 《风俗》,乾隆十七年刊本。)。

  同时,某些方面铺张繁冗却可宽容甚至得到赞许。丧葬奠吊方面,会稽县志认为殡殓不应俭薄,而宴请不能丰盛,“至于乡里有遇丧辄举族坐食,宁薄于殡殓而丰于饮食,此风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为挽回耳”,而对于当地“棺择坚木,……葬以砖为椁,以石为墙,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铭、神道碑,士庶家则砌石为坟”等习俗却没有任何意见,且认为当地总体上丧事“大率用文公家礼”(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1936年铅印本。)。在当时正统观念看来,“丧葬,送死大事,以哀为本, 以衣衾棺椁为重”(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附录邑绅薛侃《乡约》。)。广东澄海与福建清流之间路途遥远,隔山阻水,但澄海县“棺椁用杉,以闽省清流县产者为上”。莫说在两省之间搬运木材颇费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内置办亦属不易,李光地《榕村续语录》载:“闽有油杉木,生长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为宝。做棺木试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缩,不臭腐。安溪师为太老师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礼仪》;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中华书局,1995年,第715页。 《朱子家礼》亦有棺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之说,而洪武五年诏定:“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棺木莫说贫寒之户,即使中产之家穷其所有也不易置办,然而却不见当时澄海县志作者对此有丝毫批判。涉县“不信堪舆,无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视吊客多少,大户慎重其事,或至经岁”,经年逾月反而被赞许为“慎重其事”(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嘉庆四年刊本。)。安溪县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寝失朴笃之风”(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风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县“以前风俗淳厚如此,驯至范叔子撰《据目钞》时(指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已不胜感叹矣。若今日之奢靡无等,使叔子见之,其且噱且嗔,又当如何,男子衣帽无论士庶舆台,但力所可为,虽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几于遍地,其他狷巧纤丽,不可殚述”(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稍益匮乏”、“力所可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但却又说其侈靡,可见奢靡的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是根据个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礼制和等级秩序。



  于是,我们经常在明清文献中看到,关于奢靡的述评有两种方式十分明显:一是判断其“奢靡”时重点指出存在着僭越行为、与“礼”不符等,二是对僭越等行为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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